打赏要适度,不然算挥霍!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10-10 00:30 3

摘要:这期我们来聊一下,最高院理解与适用中关于解释二第六条的内容。本条是关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网络打赏的规定。

这期我们来聊一下,最高院理解与适用中关于解释二第六条的内容。本条是关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网络打赏的规定。

作者:褚晓天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内容不多,我总结了6条,我们一一来看一下:

夫妻一方适当的网络打赏行为属于正当的个人生活消费,不属于挥霍财产。(P123)

那什么是适当的打赏呢,最高院给出的标准是“不超过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就属于适当。实务中,对于家庭消费水平,法院一般会根据个人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个人消费习惯、以及当地平均消费水平来进行综合判断。

关于未成年人的打赏问题。(P127)

在征求意见稿中,是有关于未成年人打赏返还问题的规定。但这次正式发布给删掉了。最高院的解释是征求稿的规定本身没问题,但考虑到网信部已经单独出了规定,所以这边就不重复规定了。再说目前大部分平台和网游都对未成年人充值和打赏设定了限制。

在实际中,比较多见的其实是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的账户实施打赏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先判断是否属实。可以从打赏的时间、打赏的内容、聊天内容特征等方面来确定是否为未成年人所为。在认定的确是未成人冒用账户、确认打赏行为无效后,还需要考虑直播者的过错、网络平台是否存在漏洞、监护人是否失责等因素,酌情判决返还的数额。

关于删除的淫秽、色情部分。(P127)

最高院认为,一来网络打赏中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需要进一步划分各主体的权益与义务。二来,虽然淫秽色情的定义较为明确,但低俗信息的法律定义并不明确。所以这部分规定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后续会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予以指导。

挥霍的标准:(P128)

最高院认为需要考察以下3个方面:

(1)主观上是否有故意;

这点基本都能符合。现在网络平台较为规范了,打赏行为一般都是自己主动做出的。

(2)是否超出了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

这点需考虑单次打赏的数额、打赏频率、持续时间和总量。也要考虑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消费习惯。和前面提到的适当打赏行为其实是一个概念。

(3)是否达到了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

这个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来综合考虑。(P125)

少分或不分的具体处理方式。(P129)

具体来说,是把挥霍掉的财产作为应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好双方的份额后。让打赏方用分到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抵扣。如果不够的,那么差额部分由打赏方另外补偿。

还有一点,最高院虽然没说,但根据《民法典》1092条规定的精神。这边少分或不分的范围应该也局限于这部分被挥霍的财产,而不是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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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笑料百宝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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