绞杀女性的罪魁祸首是谁?程朱理:理学与游牧习俗,女性千年失落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10-09 23:15 1

摘要:宋代以前,女性在政治、经济乃至战场上皆可见其身影。然而至明清时期,女性的生存空间急剧收缩。

中国历史上,女性地位并非始终压抑。

宋代以前,女性在政治、经济乃至战场上皆可见其身影。然而至明清时期,女性的生存空间急剧收缩。

这一转变的关键节点在于元朝,中国婚姻财产制度在此时期发生根本性扭曲,女性权利在程朱理学与游牧习俗的双重夹击下步步衰退。

父权制虽为中国社会传统,但其制度化始终存在矛盾。

宋代商业经济发达,女性通过嫁妆制和财产继承获得了相当程度的经济独立。

嫁妆终身归女性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或丧偶时可带走嫁妆及子女。

女性更可投资田产、参与商业活动,以个人名义参与公益建设。

这些经济权利使得宋代女性地位达到空前高度。

与此同时寡妇再嫁被视为常态,从宋太祖将妹妹嫁给大将高怀德,到张俊让守寡儿媳改嫁部将,都显示出当时社会对寡妇的宽容。

女性在财产继承方面也享有权利,无子家庭中,女儿可成为唯一继承人;遗产甚至可赠与养子、赘婿、奴仆等非血缘关系者。

然而这些进步触动了新兴士人阶层的利益,唐朝门阀制度崩溃后,宋代通过科举制度形成了新的士人阶层。

他们饱读儒家经典,致力于构建以家族为基础的社会秩序,主张财产共有、同居共爨,强调"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

女性财产权的增强被视为对这种理想秩序的威胁。

程颐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其女婿黄淦进一步规范寡妇行为:守贞不嫁、侍奉夫家、放弃个人财产。

这些理念在南宋时期尚未成为社会主流,但已为后来的制度变革埋下伏笔。

蒙古的入侵彻底改变了这一局面,游牧民族实行收继婚制,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

这种婚俗源于游牧经济特性,在物资匮乏环境下,女性是重要劳动力,收继婚既可保留劳动力,又能避免财产外流。

游牧民族重视聘礼而非嫁妆,实质上将女性视为可买卖的财产。

元朝建立后,忽必烈废除《泰和律》,试图制定统一法律。

出于维持军户、民户数量的财税考虑,元朝将财产继承与兵役徭役捆绑。

无男性继承人的绝户财产将被没收,兄弟首次获得继承权;女儿只能通过招赘延续门户,这些改革使财产继承权彻底向男性倾斜。

1271年后,元朝强制推行游牧婚俗,汉人女性可被强制收继。

尽管地方政府抵制,但中央通过户部逐步贯彻这一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所有婚姻财产案件均由户部审理,反映出元朝将婚姻制度视为财税管理的一部分。

在南方士大夫阶层的抵抗下,元朝最终妥协:为收继婚设置限制条件,同时将守节制度化为平衡点。

寡妇若发誓守节,即可免于被收继。这一制度既符合蒙古习俗,又不完全违背汉人伦理。

1294年元成宗即位后,理学成为官方学说。

在理学影响下,元朝进一步修订婚姻财产法律。嫁妆不再属女性个人财产;寡妇改嫁须经夫家同意,且聘礼归夫家所有;女性被禁止亲自告状。

守节成为寡妇唯一的选择,贞节牌坊开始遍布城乡。

尽管法律禁止强迫收继,但实际执行中,反抗收继而死的女性反被冠以"贞洁烈妇"之名。

如鲁迅所言:"丈夫死得愈早,家里愈穷,她便节得愈好。死得愈惨愈苦,她便烈得愈好。"守节成为寡妇在残酷现实中的无奈选择。

明清两代继承了元朝制度,随着棉纺织业发展,寡妇获得新的谋生手段,守节现象更加普遍。

游牧习俗与理学思想融合成新的文化传统,对寡妇的歧视甚至迫害成为社会常态。

值得注意的是,在女性权利衰退的同时,男性权利也在下降。

父权制的本质是构建以宗族为核心的秩序,要求所有成员为宗族牺牲个人利益。

元朝虽仅存98年,但其建立的这一制度影响了后续数个世纪。

经过百年社会变革,某些封建残余至今仍在。

要彻底消除这些糟粕,需要深入了解其历史根源、经济基础和思想演变,而非简单依靠法律条文或极端主张。

观念的变革既是最易,也是最难。

来源:墨文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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