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有约2》第六期 | 法治利剑破解赡养僵局 家庭和睦共筑社会根基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10-03 02:38 1

摘要:由西影传媒主办聚焦婚姻家事融媒体普法访谈栏目《家事有约》第二季,由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特约播出。本期节目以“法治利剑破解赡养僵局 家庭和睦共筑社会根基”为主题,特别邀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 吕凤伟,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陕西省三八红旗

由西影传媒主办聚焦婚姻家事融媒体普法访谈栏目《家事有约》第二季,由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特约播出。本期节目以“法治利剑破解赡养僵局 家庭和睦共筑社会根基”为主题,特别邀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 吕凤伟,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陕西省三八红旗手、陕西省女法律工作协会副会长李露做客演播室以案说法。

李明和王婉是一对相濡以沫的老夫妻,共育有三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李明常年多病,需长期服药缓解病痛,二人相互扶持,共度晚年。多年来,两位老人的生活一直由三儿子李子秋负责照料。2018年5月,因家庭内部对赡养问题存在分歧,李明夫妇的赡养问题在A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长子李子华负责赡养父亲李明,三子李子秋负责赡养母亲王婉;次子李子强每年向父母支付8000元赡养费。

2022年,李明因病去世。自签订协议至去世前,李明多数时间与妻子王婉共同在三儿子李子秋家中生活。父亲去世后,李子秋与妻子离婚,此时他既要赡养母亲,又要抚养幼女,家中无稳定收入来源,生活负担沉重。2024年4月起,二哥李子强也因家中变故,无力按协议支付母亲的赡养费。一时间,王婉的生活陷入困境,三兄弟也因王婉的赡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王婉最终来到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希望在律师的协助下,找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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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哪些方面?

李律师: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赡养义务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民法典》29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则具体规定了赡养应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不能以父母未尽抚养责任或放弃继承权为由免除,除非父母存在严重虐待、遗弃等特殊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赡养费给付标准需综合考虑父母实际需求、子女经济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通过调解或诉讼确定具体金额。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可能面临民事强制执行,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遗弃罪。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既要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也要积极引导家庭成员通过沟通化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达到老有所养、家庭和谐的目标。

具体来说,赡养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支持: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经济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包括衣食住行、医疗费用等。

生活照料: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日常生活的照料,尤其是对年老体弱或患病的父母,照顾其饮食起居,协助就医等必要照顾和护理,给予关心和帮助。

吕检察官:赡养义务还包括,精神慰藉:赡养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支持,还包括精神上的关怀。子女应当经常陪伴父母,与他们沟通交流,满足他们的情感需求。同时尊重父母的婚姻自由。

保护权益:子女应当保护父母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受到侵害,例如财产被侵占或遭受虐待等。

总之,赡养义务是全面的,既包括物质层面的支持,也包括精神层面的关怀。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这一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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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子女情况下的赡养责任确定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吕检察官:多子女家庭中,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需结合法律规定、家庭实际情况及伦理原则综合确定,核心在于平等义务与合理分担。

协商确定。子女们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赡养数额和赡养方式,并签订赡养协议。这种方式体现了家庭内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均等分配。原则上各子女应平均分担老人的赡养费,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平等义务,不能无故推诿或逃避。

特殊情况调整。若子女中存在经济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确实无力承担较多赡养费的,可适当减少其分担数额,对于经济条件好、收入较高的子女可适当多承担一些。

同时,在确定赡养责任时要尊重老人意愿,尽量满足老人的合理需求,子女不能以不继承父母遗产为由不尽赡养义务。若子女协商不成,父母可将子女共同诉至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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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儿子李子秋在签订协议后实际赡养了父母双方,这种超出协议约定的付出,在法律上是否有相应的补偿或认定?

李律师:两个方面来讲,首先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即使李子秋超出了协议约定进行赡养,这也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体现,是符合法律要求和倡导的行为。

其次,在遗产分配时多分。根据《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所以如果父母去世后涉及遗产分配,李子秋因超出协议赡养父母,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多分。如何证明李子秋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比如支付费用的凭证、照顾父母的记录、证人证言等,来证明自己确实承担了主要赡养责任。

第三,获得精神层面的肯定。百善孝为先,法律虽未规定具体的精神补偿,但在司法实践和社会评价中,对于尽到更多赡养义务的子女,会给予精神上的肯定和赞誉,也可能在调解等过程中,促使其他赡养人对李子秋的付出给予认可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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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李明去世后,赡养协议中关于父亲的部分失效,母亲王婉的赡养问题是否需要重新协商?之前的协议对新协商有何影响?

李律师:是否需要重新协商要看具体情况。父母一方去世后,子女对另一方的赡养义务依然存在,并不因父亲去世而无法履行协议,就改变子女对母亲的赡养责任。二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父母双方的生活需求、经济状况等可能有所不同,父亲去世后,家庭的整体经济状况、母亲的身心状况以及子女的赡养能力等因素都可能发生变化。例如,母亲可能因父亲去世心理受影响,需要更多陪伴和照顾;或经济上失去父亲的收入来源,需要子女重新调整赡养方式和赡养费数额。因此,有必要重新协商。

吕检察官:原协议对新协商的影响。

参考作用:原协议中关于赡养方式、标准等合理的部分可以作为新协商的基础和参考。例如,如果原协议中约定不能与母亲同住的两个儿子通过支付赡养费的方式赡养母亲;若原协议中确定的赡养费标准是根据当时的生活水平和父母的需求制定的,在新协商时可以结合当前的物价水平、母亲的实际需求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约束作用:原协议体现了子女在签订协议时对赡养父母的承诺和意愿,在新协商中,子女应该秉持同样的责任意识和诚信原则。虽然协议中关于父亲的部分失效,但关于母亲的部分如果没有明显不合理或与当前情况严重不符的地方,在新协商中也不应轻易推翻,以维护协议的严肃性和家庭关系的稳定性。

考虑因素:如果原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过问题或争议,在新协商时应作为重点考虑因素,避免在新的赡养协议中再次出现类似问题。例如,若原协议中曾因赡养费支付不及时产生过矛盾,新协商时可以明确具体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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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赡养纠纷中,不少子女因生活出现重大变故导致经济压力难以履行赡养责任,如果子女经济能力差异显著又该如何平衡赡养责任呢?

吕检察官:平衡赡养责任需要以协商为基础,兼顾法律义务与实际情况。经济能力强的子女可主动承担更多经济支持;完全丧失赡养能力的困难子女如子女无劳动能力且无收入经认定可免除经济供养责任,但可通过日常照料、精神陪伴等方式弥补;部分困难子女可协商减少经济承担比例;同时动态调整分摊比例,遇重大变故时可临时减轻其经济责任,但需后续补足或通过政府补助、社区帮扶等外部资源缓解压力。核心原则是保障老人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牺牲子女,达成公平可持续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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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秋因离婚且经济困难,在赡养母亲的同时还要抚养幼女,这种特殊情况在法律上对其赡养责任的认定有何影响?

李律师:责任认定不免除。根据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子女的婚姻状况(如离婚)而改变,也不因子女经济困难而当然免除。李子秋对母亲的赡养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法定责任,必须履行。

在经济供养方面,考虑到李子秋经济困难,在确定其应支付的赡养费数额时,法院或相关调解机构会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母亲的实际需求以及李子秋的经济收入、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判定,可能会适当降低其经济给付标准,使其在自身经济可承受范围内承担赡养责任,但仍需保证母亲基本生活需求。

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虽然李子秋面临抚养幼女等生活压力,但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上对母亲的责任不能忽视。应尽可能抽出时间陪伴母亲,关心其生活和精神状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在情感上给予支持。

特殊情况可协商或调整。若李子秋的经济状况持续恶化或出现其他重大变故,导致确实无法按原标准或方式履行赡养义务,可与母亲及其他相关方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请求对赡养责任的履行方式、数额等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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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影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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