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AI生成文章是否构成“作品”?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10-01 14:38 1

摘要:您对AI生成文章是否构成“作品”有何看法呢?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或来稿参与讨论。对于在本微信公众号发送的原创稿件,将结合阅读量酌情给予奖励,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每年还将对原创文章进行评奖并予以不同等级的奖励。还等什么,快来投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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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hnsxsfzyjh@126.com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腾讯公司于其网站上首次发布了题为《午评:沪指微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文章,文末标注“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同日,盈讯科技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发布了同一文章。腾讯公司觉得,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权应归自己所有,盈讯科技的举动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理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案例来源:(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法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的AI软件生成的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是否构成法人作品,以及未经许可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他人使用AI软件生成的文章是否构成侵权。首先,AI生成的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小编认为该文章是独立创作,与现有作品存在一定差异,在生成过程中,腾讯公司的主创人员体现了其个性化的选择和判断,应当构成文字作品。其次,该文章是否属于腾讯公司的法人作品,小编认为,这篇文章是由主创团队选题判断的、由腾讯机器人撰写的、由腾讯网站发布的,体现了腾讯公司多团队的配合,属于腾讯公司的法人作品。最后,盈讯科技在其网站上发布与腾讯公司一致的文章,已经侵犯了腾讯公司对于这篇AI生成文章的著作权,构成侵权。

自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采编、艺术绘画、文学创作等众多领域广泛运用以来,关于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已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深入探讨和激烈争论的热点议题。各方观点各异,辩论持续。本案件通过细致的分析,厘清了判断人工智能创作成果是否具备独创性的具体流程,并在深入研究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创作过程,以及相关操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可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最终,本案件认定人工智能创作的文章满足构成作品的条件,此一裁决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将那些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展现出独特创意和个性的人工智能创作成果认定为作品,并给予相应的著作权保护,不仅完全契合著作权法旨在激励创作的立法宗旨,而且能够有效激发更多的人积极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创新性创作。此外,这种做法也有利于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形成良好的创新生态。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制:张永江

作者:郭田雨,湘潭大学法学学部2024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来源:小陈科技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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