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屏幕两端,几乎相同的游戏界面在闪烁,A公司技术总监手中的鼠标微微颤抖——这款由B公司运营的游戏,与他们耗费三年研发的作品相似得令人心惊。
屏幕两端,几乎相同的游戏界面在闪烁,A公司技术总监手中的鼠标微微颤抖——这款由B公司运营的游戏,与他们耗费三年研发的作品相似得令人心惊。
2023年初,A公司开发的武侠题材网络游戏《江湖风云》上线后迅速走红。三个月后,技术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APP平台上线了一款名为《武林秘传》的游戏,其宣传图与《江湖风云》的登录界面高度一致。
更深入的调查发现,《武林秘传》不仅游戏标题字体设计与A公司注册商标“风云”系列高度相似,其操作界面、人物形象、任务剧情更是与《江湖风云》如出一辙。
A公司立即通过公证取证固定证据,却发现B公司以“游戏系第三方上传且已下架”为由,拒绝提供被诉侵权游戏的源代码。
01 游戏产业的暗流涌动
A公司作为游戏行业新锐,投入数千万元研发的《江湖风云》上线首月即收获百万用户。然而,当公司技术总监偶然在应用商店看到B公司运营的《武林秘传》时,震惊地发现该游戏的角色立绘、场景设计甚至UI布局都与自家产品惊人相似。
取证过程充满波折。A公司通过公证购买了《武林秘传》游戏服务,录制了全流程操作视频。比对结果显示:两款游戏在登录界面、角色创建界面、技能图标等12个核心界面的布局和视觉元素相似度超过90%;游戏开场动画的人物出场顺序、对话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甚至游戏简介中出现了A公司开发的专属世界观术语。
当A公司要求B公司提供游戏源代码时,对方声称游戏已下架且源代码“无法获取”。面对代码比对缺失的困境,A公司选择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02 法庭上的攻防对决
庭审中,双方围绕“无代码比对能否认定侵权”展开激烈交锋。
B公司坚称:游戏界面相似不代表软件侵权,相同的视觉效果完全可以通过不同代码实现。其代理律师强调:“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代码表达而非游戏画面,原告未能证明软件源代码相同,侵权主张不能成立。”
A公司则出示了关键证据:
《武林秘传》游戏启动画面显示“《江湖风云》破解版”字样
游戏内多处出现A公司注册商标“风云”的标识
角色成长系统、装备属性数值与《江湖风云》完全一致
B公司运营平台同时上线多款与正版游戏高度相似的“破解版”
法院特别注意到:被诉侵权游戏简介中出现的作者署名竟与A公司主创人员姓名一致,这种“巧合”显然超出合理范围。
03 突破代码壁垒的裁判
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80万元。裁判理由突破传统代码比对的局限,开创性地确立三项原则:
第一,代码比对非侵权认定必经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209号案中早已明确:“源代码比对并非判断被诉侵权软件是否侵害权利软件著作权的必备条件”。当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供源代码时,可通过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第二,游戏软件特殊性决定比对方法。判决书指出:“游戏软件的主要用途是供人们娱乐,其直观感受主要通过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实现”。在排除公有领域元素后,若核心视觉表达高度一致,可推定软件实质性相似。
第三,举证责任适时转移。当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证明接触可能性+外在表达相似)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B公司未能证明软件系独立开发,需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最具突破性的认定是:被诉侵权游戏自称“破解版”并冒用权利人商标的行为,构成对抄袭事实的自认。
04 俞强律师的法律风险提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早已突破“唯代码论”的局限。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系列判决确立的裁判规则表明:当软件外在表达存在高度相似且具备接触可能时,即使无法进行代码比对,仍可能被认定侵权。
游戏开发企业应建立三层防护:
第一,著作权登记+电子存证双保险
及时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
对开发文档、界面设计、测试版本等进行区块链存证
保存创作过程中的设计草图、修改记录等佐证材料
第二,建立接触隔离机制
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法》第23条)
实行代码分区管理制度,限制非必要人员访问核心代码库
离职员工工作交接时签署知识产权承诺书
第三,监测与维权策略
定期进行竞品相似度扫描(重点关注界面布局、角色设定、任务体系)
发现侵权时通过公证云等平台及时固定证据
对应用商店、分发平台发送下架通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
在另一起轰动业界的案件中,某公司部门经理将公司游戏软件更名后上传应用商店获利36万元。经鉴定,侵权游戏与公司软件的源程序代码90%以上相同,主要界面相似度也超过90%。法院最终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05 司法实践的新趋势
当前司法实践对软件侵权的认定呈现两大趋势:
综合判断标准普及化法院不再局限于代码比对,而是综合考量:
软件运行界面与功能设置的独特性
设计缺陷、冗余设计等非必要相似点
文件命名、数据结构等深层特征如(2018)京73民初661号案中,法院依据“自主命名信息、设计缺陷等特有信息一致”认定侵权。
举证责任分配科学化权利人只需证明:
被诉侵权软件存在接触权利软件的可能性(如员工跳槽、业务合作)
软件外在表达存在难以合理解释的相似性举证责任随即转移至被诉侵权方。拒不提供源代码将面临败诉风险。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指出:2023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游戏规则界面布局作为“独创性选择组合”受保护。在“炉石传说诉卧龙传说”案中,法院认定游戏界面布局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06 产业保护的平衡之道
网络游戏作为复合型作品,其保护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共识是:
独创性表达受保护游戏界面中图标设计、布局编排、色彩搭配等独创性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如在“英雄岛诉宝贝坦克”案中,法院认定角色造型、服饰纹理的复制构成侵权。
思想与表达区分原则游戏玩法规则属于思想范畴不受保护,但规则的具体呈现方式可能构成表达。在“奇迹MU诉奇迹神话”案中,400级前地图场景、角色技能等整体设计被认定受保护。
刑事保护强化对源代码重合度超过90%的恶意抄袭,可能触发刑事追责。《刑法》第217条规定,违法所得超3万元或非法经营额超5万元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企业:在研发文档中详细记录设计思路,这将成为证明作品独创性的关键证据。同时注意,开源代码使用需严格遵守许可协议,避免因权利瑕疵导致核心代码不受保护。
某侵权游戏的操作界面上,赫然显示着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这个细节成为压倒侵权认定的最后一根稻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已形成“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核心标准体系。当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在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外在表达高度一致,且存在接触可能性时,即使无法进行代码比对,法院仍可认定构成侵权。
游戏行业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增长极,其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法律规则与产业特性的深度适配。突破代码比对的单一认定模式,正是司法回应技术发展的生动体现。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来源:商业纠纷律师俞强(北大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