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员工食堂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30 12:51 1

摘要:集中用餐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人据此设问:“员工食堂需要办理什么证件?”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体系解释,举办员工食堂无需办理生产经营许可;然而,国家与社会层面需深入探讨以罚创收现象的成因,如执法人员编制归属等核心议题。

集中用餐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人据此设问:“员工食堂需要办理什么证件?”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体系解释,举办员工食堂无需办理生产经营许可;然而,国家与社会层面需深入探讨以罚创收现象的成因,如执法人员编制归属等核心议题。

今日法律问答: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对员工食堂予以罚款的依据系“食品安全法”。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为实现罚款创收目的,规避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拒不改正”前置条件之规定及相关程序,某些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运用了一系列逻辑推理方法。例如:分号具有穿透作用,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的许可证穿透至集中用餐单位,即员工食堂应当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经审查认定后,集中用餐单位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不仅规避了前置程序,同时提高了罚款幅度,例如:罚款额度下限设定为五万元。当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辩时,执法工作人员言之凿凿答复“已充分考量当事人权益”,而司法实践中仍普遍存在将此类情形视作“小过重罚”的认知偏差。

对上述分号条款穿透性的理解或阐释,不仅限于行政处罚领域,还涉及罪与非罪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亦涉及分号穿透性适用规则,典型情形如春节期间热播电视剧的版权维护等。在著作权法框架下,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追究均设有明确的前置条件,例如:侵权行为同时侵害公共利益。

至于著作权的限制体现公共利益,抑或权利的扩张体现公共利益,这是另一回事。若有适宜的话题,《今日法律问答》可能会另行分析,例如:当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文化传播是否符合“根本法”的规定等。有人或许会进一步追问,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认定是否设置了前述条件?

多数人依据许可证的名称即可得出“生产经营”的结论,从文义解释角度而言,仅从事生产而不涉及经营活动的,无需获得行政许可。例如,家庭日常用餐做饭、单位集中供餐通常并非以经营为目的。然而,不能据此进行文义解释,进而得出仅从事经营而不涉及生产也无需获得行政许可的结论。原因之一在于,食品经营活动关乎不特定人群的食品安全,对食品实行许可证制度正是基于这一因素考量。

不仅如此,2021年4月,国家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订,并放宽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条件。例如,依据修订后的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以及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无需取得许可。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国家放宽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条件是否妥当,通常不应予以讨论,比如涉及立法机关的权威性问题。然而,可确切认定,在此背景下,即便原行政规章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实施许可制度,但因法律修订,该规定随之废止。例如:原“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曾将职工食堂界定为食品生产经营者。

职工食堂行政许可的依据

正是基于“食品卫生法”的上述规定,员工食堂实施了行政许可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取代“食品卫生法”之后,诸多执法部门依然依据相关条款进行所谓的逻辑推导,进而得出员工食堂仍需办理行政许可的结论。有人可能会进一步追问,执法部门为何会进行这样的推理?以罚创收现象相当普遍,然而,国家和社会需理性探讨该现象产生的缘由。

从宪法层面进行分析,地方国家机构与中央国家机构的性质并非完全一致,例如,国务院及其部门领导人员的任免采用决定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的产生采用选举制,而政府部门领导人员的产生则采用决定制。由于行政部门存在相同之处,多数地方对地方国家机关的编制产生了错误认知。

国家教育部或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属于行政编制序列,许多人认为地方教育厅、局以及地方工商管理局同样属于行政编制。当前,多数地区在确定编制时采用此操作方式。例如,地方教育局、工商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与退休待遇均按照公务员标准执行。问题在于“根本法”是否有如此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一切国家机构均应遵循精简原则。

在计划经济时期,大部分工商与技术监督管理岗位属于事业编制,其依据是“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例如:本款采用“定格”的方式,将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部门在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方面的事务“锁定”为事业管理范畴。其原因在于,本款在行政事务管理方面采用了“等”这一表述。

或有人追问,如此严谨的规范设置之下,地方行政编制缘何能够取得突破?在计划经济时代,税务不能被认定为财政管理范畴依据“宪法”的上述规定,地方政府的税务部门属于事业编制;然而,伴随税务体制改革,税务部门被划分为地方编制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若地方编制的国家税务局实行垂直领导,税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一事当属无疑。然而,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编制数量由国务院确定,将地方国税纳入其垂直领导,显然与国家机构精简原则相悖。尽管各地存在对地方国税实行垂直领导一事进行炒作的情况,但地方行政编制并未发生变动,且目前已合并。

地方编制的国家税务局纳入行政编制管理范畴,地方税务局同样也要纳入行政编制管理范围。由此,“蝴蝶效应”得以形成。当前,多数地方的事业编制已升格为行政编制。时常有人提出疑问,普通职工退休待遇为何偏低,答案便在于此。

地方事业编制转为行政编制,然而国务院批准的行政编制并未进行大幅度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级部门的预算采取了“模糊”处理方式,例如:预算不包含工作人员工资等,工作人员工资由财政部门代发。时常有人提出疑问,地方政府为何通过罚款来增加财政收入,答案即在于此。

针对上述异常情况,国家实施了两项重要举措。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特别机关法人作出了规定,依据“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业可设立此类机关。其二,退休待遇由国家进行统筹,未经国务院批准而升格的行政编制即刻凸显。

但国家与社会需充分关注的是,部分地方政府推行的“两张卡”退休制度。该制度针对老人、中人退休采用“两张卡”模式,其目的之一,或是为降低正式在编人员的待遇,以满足超编人员的需求;或是为混淆编制人员的退休要求。

从社会分配正义与社会稳定的角度进行分析,原非正式编制中的“老人”,或者“中人”按照地方确定的编制享受相关待遇或许是适宜的。例如:境外也存在类似的做法。然而,采用两张卡的方式可能违背了国家采取相关措施的初衷。

例如:当前地方政府不宜将已“升格”的地方事业编制认定为行政编制。若不如此,诸如员工食堂需办理何种证件之类的疑问仍会产生,对于未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处罚仍可能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进行推理适用。

小过重罚的原因

鉴于观察视角存在差异,上述结论或与主流观点存在分歧,甚至可能形成对立。上述分析若有不妥之处,恳请各方予以谅解,并不吝赐教。

来源:法能量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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