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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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了介绍。

《山西省实施办法》修订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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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了介绍。

建立权益保障协同机制

为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实施办法规定,要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同时,实施办法规定,要强化妇女组织建设,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妇女组织的工作,为其依法开展活动提供经费、场地等必要保障。鼓励和支持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建立妇女组织,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组织保障。

提升妇女参政议政能力

为保障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政治权利,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落实国家关于女干部培养、选拔、任用的要求,实施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妇女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中配备一定数量的妇女领导成员。

实施办法还提出,要建立健全基层妇女议事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妇女组织或妇女代表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聚焦人身人格权益

针对当前网络暴力、隐私泄露、人工智能侵权等新型侵害妇女人格权益行为,实施办法规定,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实施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围绕反映较为突出的妇女受性骚扰问题,实施办法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向有关部门投诉、公安机关报案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实施办法还规定,人员聚集的经营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合理配备公共厕所和育婴室,用人单位合理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公共设施,细化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

保障文化教育平等

为保障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实施办法完善了平等教育录取机制,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保障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女性平等享有入学、升学、授予学位、就业推荐、派出留学、承担科研项目等权利方面的责任。

同时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女学生录取标准,限制女学生录取比例。对于限制女性录取比例的特殊专业,应当明确特殊专业名录并严格审批。

实施办法还规定,要健全终身教育与职业培训体系,优先安排产后返岗、失业、残疾、农村留守等特定群体的妇女参加职业培训;建立女性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成长发展、服务保障机制,对高层次女性人才提供倾斜保护和政策优待。

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李俊华)

来源: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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