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庭审中发表负面评价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需根据言论性质、法律依据及司法豁免原则综合判断。核心规则如下:
在庭审中发表负面评价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需根据 言论性质、法律依据及司法豁免原则 综合判断。核心规则如下:
典型案例:
(2022)粤民终456号:被告律师当庭称原告“伪造证据、毫无诚信”,法院认定 属正当抗辩,不侵权。
否
当庭遭遇侮辱诽谤
立即申请记入庭审笔录
是否直播/旁听?
当庭请求删除直播片段
庭后书面申请调取录像
另案提起名誉权诉讼
证据类型效力等级获取方式法庭录像/笔录★★★★★向书记员申请复制旁听人员证言★★☆☆☆需2名以上证人出庭作证直播平台录屏★★★☆☆公证保存(48小时内)行为性质法律后果依据正当庭审抗辩不承担责任《民诉法》第111条侮辱诽谤(无关案情)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995条律师参与侵权律师处罚(停业/罚款)《律师法》第49条注:司法实践中,突破庭审豁免被认定侵权的案件不足5%,维权需充分举证。
结论:庭审中的负面评价原则上受绝对保护,但若 脱离案情进行人格侮辱或散布不实事实,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维权核心在于固定庭审记录并及时另案起诉。
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