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可心:宋代文书传递中的“引”考略丨2509128(32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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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摘 要:“引”在宋代政务信息通进中是一种处于附属地位的文字工具,用于记载政务文书的传递字号、事目、数量、发出时日等基本信息,并伴随文书一同传递,也是文书递角交割承传的书面凭证。文书传递所用的“引”主要分为两类: 一种是“外引”,形制为附于递角外部的字牌,使用范

原文载《宋代文化研究》第34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25年,注释从略,引用时请注明出处

宋代文书传递中的“引”考略

文 / 杜可心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 要:“引”在宋代政务信息通进中是一种处于附属地位的文字工具,用于记载政务文书的传递字号、事目、数量、发出时日等基本信息,并伴随文书一同传递,也是文书递角交割承传的书面凭证。文书传递所用的“引”主要分为两类: 一种是“外引”,形制为附于递角外部的字牌,使用范围以递铺传送环节为主,是递铺识别、分发递角和登记备案的直接依据,也侧面为政府对递铺运作的监察工作提供信息参照。另一种是“内引”,形态和传送方式与政务文书相似。不仅在传送环节作为检验递角的依据,也面向文书接收机构发挥信息反馈和行政监督的作用。

关键词:宋代;文书传递;引;外引;内引

文书是政务信息沟通的重要物质载体,政务运行的效率和效果与文书的传递息息相关。目前,学界关于宋代文书传递的研究除了递铺制度、收发机构等程序层面之外,也有针对敕令、申状、札子等不同文书形态的传递进行的研究。但同样常见于文书传递相关记载中的“引”,尚未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本文拟通过搜集、分析相关史料,对“引”及其相关术语在宋代文书传递中的含义、形态、功能略作探究。

一、 “引”的含义与功能初探

作为书面工具,“引”在宋代其实并不罕见,反而在运销货物、催役纳税、追凶缉盗等活动中广泛使用,其功能可归纳为人员迁移或货物流通的官方凭证,因其文字载体的属性,也有“文引”之称。但在目前可见的宋代史料及相关工具书中,对于“引”及相关术语的含义、形态、功能尚无完整的总结,因此,在文书通进领域,“引”是否也以上述方式运行,便只能分散在驿令、递铺制度等相关史料的记载中窥见一二。

宋代的文书在发出之前必先封装,称为“递角”,通过沿途递铺交割传送,其运行方式也属于流通活动的范畴。天圣七年(1029)时,都进奏院曾上言:

自来马递铺转递文字物色,逐铺交割,封头皮纸角但有损动破污,下铺使具状验认所损去处,令前路据状照会,交割递角。既称封印不全,即沿路任便偷拆,至投下处或点检文字物色数少,只是勾追元供状人根勘,并不见得偷拆损动去处归著。欲请转递皮纸角物色等,如封头裹角破损、无凭交割者,即本铺与元转送军人同赍于所到处知州、县或都监押及地分巡辖使臣处,画时重添封印,仍别出引批凿交割。

可见“引”在文书的流通中仍然扮演着通行凭证的角色,是递角顺利承传的前提。如果“引”亡失,则需由文书所在地的官府或负责官员重新出具一份,方可继续交割传递。“引”在文书传递中如此不可或缺,也与其内容以及宋代的传递制度运作有关。

宋代的文书传递系统具有高度的等级化、层次化特性,文书根据内容、缓急程度、公私性质、接收对象等方面的不同,编有不同的字号,封装、运送的方式,以及对运送期限的要求也各有差异。《宋会要辑稿》记载,南宋乾道九年(1173)时,

枢密言: 诸路州军应申奏朝廷机密切要文字,其文引内既有排定字号,又于文引内开说事目入递,致承受开拆之处,多传播漏露,深属不便。诏兵部遍牒诸路州军,将申奏入递机密要切文字并实封,于皮筒内外及文引止排字号,不得显露事目。如有违戾,取旨重作施行。

枢密院所言说明“引”的内容正是字号、事目等体现文书递角特征的基本信息,这也是递铺官员区分递角类型,进而合理分配传送渠道、保证政务运行效率的直接依据。但作为出示的凭证,“引”的内容公开化程度更高,虽然和申奏文书一同传递,却不在递角封装的范围之内,若将文书事宜尽列于其上,便极易造成信息的外泄。因此乾道九年(1173)之后,机密文书递角所配的“引”中删去了“事目”这一项内容,在保持“引”用于识别机要、常程文书的说明性功能的同时,也提高了重要政务信息的保密程度。可见配合文书传送的差异性需要,“引”的使用方式也在逐渐细分和多样化。

“引”的价值除了体现在文书的收发之外,也作用于备案和监察。为了使文书的收发和传送情况有据可循,宋代的递铺和官员均需置簿历记录入铺递角的信息,按时递交州府或中央磨勘。从洪迈所言:

两浙转运司除专差使臣二员分定本路州军驿程外,更轮使使臣二员、同进奏官一员各置历,每日于三省、枢密院抄上朝廷所发文字,赴进奏院当官遣行。仍于历上批凿递引字号、时刻、承传铺兵姓名,赴三省、枢密院呈,通一月一替。

可知“引”是递铺体系进行登记和存案工作时普遍依靠的信息来源,政府通过文历对文书传递制度运作效率进行审查时,也以“引”的内容为重要参照。中央朝廷能够及时获悉各个地区文书通进和递铺运作的准确情况,进而对地区政务的运作进行改进和监管,“引”对文书承传过程中的保存和使用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

二、 “引”在文书传递中的不同形态及其运作

“引”在文书传递的相关史料中有着多样的面貌,其含义、功能和适用范围并不能一概而论。史料中,“引”在不同的使用场合中常以“外引”“内引”这样固定术语的形态出现,与可以笼统混用的别称如“文引”“递引”相比,前者从称谓到内涵更具有特殊指向性。文书递角的传送中,二者甚至是同时存在并运作的。这二者之间有着怎样的联系和差别?它们与上节所述作为凭证的“引”又有何关联?本节拟分别对“外引”和“内引”的运作略作探究。

(一) 外引

“外引”是宋代驿令或论及递铺制度的史料中常见的术语,从以下《金玉新书》所录的两条宋朝驿令:

诸递送青词黄素制书,于外引及封角书所递名件,逐依所书录大小历,差节级监送。

诸急脚铺承领文书外引,不指定入急脚递而辄承受递行者,杖一百。

可知,“外引”的内容同样是对递角基本信息的说明,包括递角内的文书种类,以及适用的传送方式,且有作为录历存案之依据的功能。“外引”在史料中又称作“外引牌子”,宣和五年(1123)尚书省增修的驿令称:“诸急脚、马递铺所递文书,并验封印及外引牌子交受传送。如有损失,所至铺分押赴本辖使臣或所属州县究治,即时封印具公文递行”,结合天圣七年(1029)都进奏院“外引破损,不忓封角”的表述推测,“外引”应不属于纸质公文,而是一种附着于递角外层、形制与反映递角等级的檄牌类似的字牌。递铺承接文书递角时,要验证“外引”的完整程度,并依照上面书写的信息判断是否交割、以何种渠道发送。如果“外引”破损或遗失,则需由当地巡辖使臣或州县官府处置。

综上,“外引”的内容、功能、与递角的关系,以及出现损失时的应对措施与上节所述的“引”凭证相同,因此笔者以为,二者应为同一种工具。至此基本可得,“外引”是一种应用于文书流通环节的书面凭证,又可称“文引”或“递引”,其主体内容是对文书递角基本信息的说明,为递铺对文书的分发、传送和备案工作,以及政府对文书通进运作情况的监督提供凭据。

(二) 内引

相比于“外引”只在宋代驿令或递铺制度运作相关记载中出现,“内引”的含义和应用范围更加宽泛。《庆元条法事类》中有关于其使用的专条记载:“诸在外官司奏事,别用内引,具列所奏事目赴门下省。”单从此条令文来看,“内引”在内容和与政务文书的关系上与“外引”一般,但并不能体现“内引”在文书传递中的作用。日本学者青木敦在《庆元文书令译注稿》提出,此处的“内引”可能是内引奏事所用的内引札子,也就是说其所属的公文种类是“札”而非“引”,但并无准确的结论。故在探究“内引”的使用情况之前,首先对青木敦译注稿中的观点略作分析。

青木敦观点的依据来自《朝野类要》对“内引”的记载:“内殿引见,则可以少延时刻,亦或赐坐,亦或免穿执也”,这是宋朝君臣在前后殿视朝之外的一种奏对形式,但基本方式与常朝无异,臣僚预先将要陈奏的事写成札子,在奏对时宣读,奏读完毕后直接当面进呈给君主,在内引奏事所用的札子称为“内引札子”。就史料所见,外任官员参与内殿奏对基本都在见谢辞之际。除宋人文集中收录的明确以“朝辞内引”为题的札子外,有些未特别指明场合的记述如马光祖“尹京,内引一札云:‘自后宣谕旨挥,容臣复奏。戚里请托,容臣缴进’”,根据后文“下车之后,披剔弊蠹,风采一新,时号名尹”也可知马光祖内引奏事是在赴外任之前陛辞的时候,地方官员在任内其他时间参与内引奏对则不见记载。况且奏事札子在宋代的使用本就限制严格,除殿内奏对外,“在外惟两府,在京惟大两省,方许用札子奏事,他官皆上表状云”,再者则是知州以上官员入朝向皇帝告辞时,不在此列的官员使用札子奏事则获罪。可见即使是见谢辞的场合,有机会内引奏对的地方官也非常有限,以上规定都表明内引札子在使用范围上比《庆元条法事类》所说的“诸在外官司”狭窄很多,这就与条法所述的地方官司使用内引的常态化不同。其次,札子本身就是奏事的工具,而文书令原文“别用”一词的描述说明内引和奏事文书在形态上是相互独立的两种公文,只是在内容和使用上有关联与配合,这一点与内殿奏对所用的内引札子也是不同的。综上,笔者以为,《庆元条法事类》中的“内引”并非“内引札子”。其是否属于“引”的一种,以及在文书传递中的运作情况,则需结合史料进一步探讨。

在宋代史料中,“内引”作为文字工具的使用记载最早见于太宗淳化四年(993)十月,点检银台、通进司公事向敏中建言:“请令诸州所发奏状,自今别具内引单子道数一本,于银台司通下。”在本条史料中对内引单子的内容、功能和传递渠道等要素均无解释,但从向敏中要求单独统计内引单子的数目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内引单子在形态上和政务文书相互独立,在内容等方面又存在一定的关联,或属于政务文书的附属物。景德四年(1007)又下诏:“外任官司臣僚实封、通封奏状,并令简节事宜,于奏状前贴出。其封皮并内引单子上亦更略书贴事宜,用印,方得入递”,此诏反映了内引单子的更多信息,即记录奏疏事宜,且与奏状同步发送。对于“内引”在文书传递环节的使用,都进奏院也提到,各处转发的递角“如曾经偷拆,即官员躬亲拆开,将内引数目点对,据见在文字物色,重封交割前来。其所少名件,即就便根勘行遣,牒报逐处”,说明“内引”的内容还应该包括递角内物品的名称、数目,可作为递铺官员核对递角内容物数目的凭据。并且递角的使用如果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如步递递角附书,也需于内引上注明。综合以上史料,与“外引”一样,“内引”也具有记录递角信息、为递铺的检验工作提供参照的功能,从这一层面来说,“内引”同样属于文书通进凭证的一种,且极有可能正是《庆元条法事类》中“在外官司奏事”别用的“内引”。

然而,“内引”与“外引”的形态和运作方式却不尽相同。下引《金玉新书》中的宋代驿令就揭示了“引”的另一面:

诸发急脚递、马递文书,赴枢密院、入内内侍省、御药院,并应申提点刑狱司详覆,若本司报决公案,各以前后发数次第具书为引,仍以二本具发递处及年月、日时、事目、件数、印书同入递,承受处限当日以到发月、日、时批注一本,依元递发回。计程过期,未见批回者究治。

与“外引”不同,本条驿令中提到的“引”除了说明递角信息外,还扮演了回执的角色,其记载的内容也比“外引”的更为丰富详细。并且根据驿令的表述,此处的“引”并不是字牌,更有可能是与政务文书一同封装入递的纸质清单,所以这种“引”是否就是被称为“内引单子”的“内引”?

虽然《金玉新书》的驿令中没有明确称谓,但史料中却有多处关于两宋时期“内引”作为回执使用的记载,如下引天禧四年(1020):

闰十二月,玉清昭应宫副使、工部尚书、兼太子詹事林特言:“提举发遣普度祠部了毕,其普度戒牒若再令祠部书填印押,必恐展转延迟。今欲只从当所将天禧二年奏帐并逐处今来缴回承领普度祠部内引,据见在实给过祠部人数、寺院名额、法名,便书填戒牒用印,并写内引,不以远近先后,实封发往逐处给散……”

提举发遣普度祠部所在向地方僧人颁发度牒、戒牒文书时,也同时发出“内引”,由承领后的僧人批注接收日期并发回。度牒内引在批回后也能作为清查度牒发遣事务进程和具体情况的参照,确保度牒、戒牒颁授的效率和准确性,为度僧制度的有序推进起到监督作用。南宋时期亦是如此:

[绍兴五年(1135)] 二月二十二日,诏:“今后尚书省行下诸路文字,如有事干机速,并入本省急递发放……令刑部遍牒诸路遵守及今逐路提举马递铺官督责巡辖使臣遇承受尚书省递角,即时转发,其承受处仰立便批回内引,如有留滞,提举官按劾施行。”

[嘉泰四年(1204)] 八月二十八日,臣僚言:“监司、郡守例有都下百司人为之承受,遇有章疏、罢黜之命,则稽留省札,亟遣一介星驰以报……自今以始,应臣僚论按监司、郡守,得旨放罢,其省札乞于尚书省开拆房当时发黑牌急递前去,罢监司则以付置司之州,罢守臣则以付州之倅。仍命本处即于内引明具承受日时,批回本省,置籍稽考。”

综合上述史料基本可以得出,《金玉新书》中既记录信息又用作批注反馈的“引”就是“内引”,且其使用范围比《庆元条法事类》所载更为广泛,并非只限于地方官司向中央奏事或以枢密院、入内内侍省等个别机构为对象。从《宋会要辑稿》的记载来看,至少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文书通进场合,“内引”是普遍使用的。

“内引”不仅在政务文书的收、发机构之间进行文书通进信息的传递,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发挥政务文书的作用,对行政效果产生影响。以熙宁四年(1071)枢密副都承旨李缓的进言为例:

自来诸处递角赴枢密院者,并是承旨司交领投进,至暮夜即于本司人吏家投下,开拆上历,转送左掖门,由通进司以进。近以巡检兵士走失奏状,深虑向去有遗紧急文字;兼人吏有所居僻远,必成稽滞。乞今后合赴枢密院者,如假故本院不入,并赴左掖门,直于通进司投下以进。内有申状,即送本院。仍令通进司将内引,并关送承旨司照会,庶有关防。

承旨司在枢密院文书通进系统内原有“开拆上历”,即对政务文书进行审核备案的职能。改制后通进司将内引送承旨司,相当于以其代替了奏报政务的正式文书。“内引”的存在维系了枢密院机构对文书通进情况的知情权,避免因文书传递环节压缩而导致的信息壅蔽,也侧面为缩短政务文书的通传路径,提高政务运作的效率提供了支持。在部分情况下,“内引”的使用甚至可能直接影响政务运作的结果。据史料记载,建炎元年(1127)四月十三日,“广西提刑王珏降一官,冲替。以珏昨于去年八月九日已降指挥放罢,今年正月内进奏院内引,尚系阶衔,故有是命”。进奏院,是地方文书进入中央的前沿机构,同时也承担着点检文书,并将地方投进文字抄录传报的职责。在建炎事中,应是王珏在发至的文书递角随用的“内引”上书写信息时用的仍是放罢前阶衔,进奏院将此事奏御,朝廷方知先前下达王珏的政令没有真正落实,从而做出进一步处置。可见“内引”记载的信息对政令的执行效率也直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与仅行使于文书传递环节的“外引”相比,“内引”的应用范围从单纯的文书传递领域扩展到政务的实施。在递铺传送环节,“内引”起到了辅助核验递角内容的作用,对保障政务信息传递的完整性起到监督性作用。在文书被接收,传递流程告一段落后,“内引”仍然能充当回执,对文书通进情况进行反馈,是加强政务信息传递双向沟通和联系的纽带,同时为政务运行提供直接的监督和辅助。可见“内引”有着更多元的功能和更广阔的运作空间,对宋代政务运行的影响力也更为深入。

结 语

中央政府与外地机构人员之间的信息传递路径比各自内部的传递更加漫长,经过的环节也更多,这意味着除了战乱、灾害等不可控因素会导致传递文书的损毁、延迟之外,也使沿途的官员有了更多如蓄意盗取、藏匿、泄露等人为操作的空间,如嘉泰四年臣僚的上言便是由地方官司私自匿留省札而起。无论是客观或是主观因素,其直接影响的是宋朝的国家机器运作效能,建炎元年(1127)降黜指令执行不当的消息滞后就是一例。

为了强化对全国信息通进和政务运作效率的监察,宋朝采取了多种措施,“引”的行用也是其中之一。在文书传递中的“引”分为“外引”和“内引”,作为说明文书信息的附属性公文,二者互为表里,在文书递角的承传过程中为递铺的核验、传递工作提供依据,为维护政务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了双重保障。同时在文书通进的不同环节,二者的运行也存在差异,“外引”主要作用于流通环节,是递铺运作的主要辅助工具和直接信息来源。“内引”则更侧重于反馈和对行政效率的监督,保障信息传递和政务运作的时效性。二者既相互配合,又彼此分工。在信息的通传方面能够一定程度地弥补奏状、省札等文书内容庞杂、正式、单向传递和官员考察政绩、督责递铺等人为监察报告的主观性的缺陷,同时又与二者相互照应,相当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增加了进行政务沟通的渠道,扩大了文书通进和政务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是完善宋代文书运行监察网络的重要一环,也是中央朝廷强化对全国政务信息和政令执行情况之掌控力度的有效工具。与此同时,“外引”和“内引”作为“引”的不同种类,其内部也根据配行文书的重要程度或接收机构等方面的差异,在数量、内容的使用上存在不同的要求,作为文书传递体系运行的载体之一,“引”的差异化使用一定程度上也是宋朝社会制度层次性、严密性特征的反映。

本文仅以文献史料中可见的记载对“引”在宋代文书传递制度中的含义和使用情况进行初步考述。相关议题,期待学界未来有更加全面深入的研究。

来源:宋史研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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