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矿井未建立项目建设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根据《关于矿领导班子成员及副总工程师工作分工的通知》进行修订。
检查发现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海石湾煤矿存在隐患:
1.矿井未建立项目建设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根据《关于矿领导班子成员及副总工程师工作分工的通知》进行修订。
2.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未配备专职的防冲副总工程师。
3.现场检查时发现,6224-2 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超前单元支架与上端头液压支架间距为 2.0m,超过《6224-2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间距最大不超过 0.5m 的规定。
4.现场检查时发现,6224-2 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011#超前单元支架结顶不实,压力表读数为 0Mpa;
5.矿井在岗测风员 2 人,在用高速风表 2 台,未配备备用风表。
6.三采区东部边界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无瓦斯涌出的岩巷)同时使用 2 台局部通风机 2 趟风筒供风,2 台局部通风机未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7.6226 回风顺槽(东)密闭位于强冲击危险区,现场检查时发现,密闭墙体裂隙多,墙体与围岩四周未抹裙边,未及时对密闭进行维修,保证封闭区良好的密闭状态。
8.矿井在用的 3#蓄电池电机车(8T)未每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9.6226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西)防爆风门的自动风门控制箱(127v)、二采区架空人车信号装置(127v)、广播音响(127v)金属外壳未设接地保护。
以上隐患,分别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二条。
4.《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对企业处罚款18 万元
海石湾煤矿始建于1993年12月,2007年5月30日正式投产,井田面积约6.2km2,核定原煤生产能力180万吨/年。矿井为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现有五个进风井,两个回风井,开拓方式为平硐-立井-斜井,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综采放顶煤,通风方式为两翼对角式。主采煤层为煤二层,煤层自燃倾向性为自燃,最短自然发火期为48天,煤尘具有爆炸性,矿井地质类型为极复杂,水文地质类型简单。
2023年7月24日17时48分,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海石湾煤矿(以下简称海石湾煤矿)1100瓦斯抽放巷36#钻场发生机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0.286万元。
2023年6月27日09时52分,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海石湾煤矿(以下简称海石湾煤矿)1100水平煤二层转载上山西侧掘进工作面单轨吊车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3.0107万元。
来源:谈地论天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