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731》遭遇盗摄,片方发布维权声明:情节严重或将追究刑事责任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9-28 07:59 1

摘要:近日,《731》制片方发布声明称,部分网络平台及个人未经授权,擅自通过在影院盗摄等方式,非法使用电影《731》的版权内容,严重侵犯了制片方的著作权。目前,制片方已对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并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所有侵权方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行政机关查处或追

自9月18日上映以来,国产电影《731》票房一路飙升,截至9月24日,总票房已超13亿元,引发业界关注。同时引发业界关注的,还有该电影遭遇的盗摄问题。

近日,《731》制片方发布声明称,部分网络平台及个人未经授权,擅自通过在影院盗摄等方式,非法使用电影《731》的版权内容,严重侵犯了制片方的著作权。目前,制片方已对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并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所有侵权方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行政机关查处或追究刑事责任。

这并不是孤例。近年来,我国电影产业蓬勃发展,但版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是盗摄问题。那么,盗摄会对行业产生何种影响?侵犯著作权人哪些权利?网络平台及个人该如何防范侵权风险?

危害电影生态

今年1月,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部门联合部署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版权执法部门查办了一批院线电影盗录传播典型案件。如天津滨海赵某某盗录传播春节档院线电影案,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天津市滨海新区版权执法部门查办该案。经查,1月30日,赵某某在天津某影院盗录《哪吒之魔童闹海》并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个人账号传播,导致盗版影片通过网络迅速扩散。3月2日,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行动成果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月20日,专项行动查办涉春节档电影侵权盗版案件22起,抓获偷拍盗录、违法传播人员40余人,推动相关网络平台删除涉春节档电影侵权链接229.57万条、封禁限播反复侵权账户4116个。

盗摄现象多发,对电影行业产生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对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白小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盗摄行为直接导致电影票房收入受损。首先,电影票房是创作团队回收制作成本、实现经济回报的主要渠道,而盗摄产生的免费替代品会分流观影需求,如盗摄的关键剧情经网络快速扩散后,会削弱潜在观众前往影院购票观影的意愿;其次,盗摄打破“影院独占窗口期”,完整的盗版资源会让影院观影与网络盗版同步竞争,从而进一步压缩票房空间;再次,长视频平台可能因“盗版已泛滥、核心内容提前泄漏,失去消费吸引力”而压低电影版权采购价格,从而影响创作团队的收益。

盗摄行为还会打击创作团队的积极性。白小莉表示,电影创作系创造性劳动,包括对剧本的叙事创新、视觉语言的构建与突破、演员的情感演绎等,这些劳动具有非重复性、高技能性的特征,其价值需要通过市场认可与社会尊重来体现。而盗摄行为是对创作团队劳动成果的无偿复制与传播,使得创作团队无法得到作品被尊重、艺术被认可的精神满足。从物质层面看,盗摄导致的票房缩水或将直接导致创作团队无力承担下一部作品的开发费用,甚至出现中小团队因资金链断裂解散的情况。从权益保障层面看,对盗摄行为进行维权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创作团队会因陷入维权难的困境而倾向于主动规避风险,对创作优质内容产生消极态度。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龙文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盗摄行为损害了电影制片方与发行方的票房和版权收益,从长远角度来看也损害了创作者和投资方的积极性,破坏了电影市场的经营秩序。尤其是,当一些盗录画面模糊不清、音效不佳时,对影片的宣传效果与口碑也会产生负面效应。整体来看,盗摄对行业生态的危害是长远且多维度的。

侵犯多种权利

在影视行业中,未经授权对正在热播影片实施盗摄、传播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从著作权法角度来看,盗摄及其后续传播行为涉及对多项专有权利的侵害。

龙文懋表示,盗摄行为本质是一种复制行为,即未经许可通过录像手段形成影片的复制件。盗摄行为往往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后续利用行为紧密结合,如将盗摄所得影片通过网络直播实时传播,或者将盗摄内容上传至视频分享平台、社交媒体等。上述行为虽均为网络传播行为,但所侵犯的权利存在差异,应当审慎区分。具体而言,将盗摄所得影片通过网络进行直播的行为构成对复制权与广播权的侵犯,因为此时公众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传播内容。而将盗摄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则构成对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因为此时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此种网络传播行为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龙文懋的观点,白小莉表示赞同。她表示,盗摄以及未经授权的直播涉及对权利人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行为人使用手机等设备将电影画面固定于拍摄设备中,系将视听作品转化为可传播的数字副本,属于复制权的规制范围;未经许可将盗摄内容上传于网络或用于直播,使得不特定多数人可以在各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内容,则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防范侵权风险

对于热映中的电影,网络平台及个人如何防范侵权风险?

龙文懋表示,对于网络平台来说,应当建立健全的内容监测机制,尤其对于正在热映或热播中的影视剧更应当提高注意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热播影视作品”认定为一种可能具有明显可感知性的内容类型。此时,若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则将无法通过避风港原则免责,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对个人用户而言,增强版权意识更为重要,不得随意在社交平台上传、传播未经授权的电影片段或盗录内容,否则不仅可能因侵权而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因情节严重而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对于传播盗摄内容的行为,白小莉认为,网络平台应当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监测-事后处置”的全链条机制。在事前预防方面,网络平台应当在用户协议等文件中明确禁止上传盗摄内容,并约定侵权责任,从源头上杜绝行为人将盗摄内容上传至网络;事中监测方面,加大人工对于长短视频和直播内容的排查力度,在热门影片上映期间重点排查“枪版资源”等关键词下的视频内容,同时依托技术手段识别盗版内容,对疑似侵权内容进行自动拦截;事后处置方面,对多次上传盗版内容的用户进行重点关注,可采取限流、封号等措施。“要进一步提升公众的版权意识,既要向公众清晰传递‘盗摄’行为的违法性,也要引导行业与公众理解‘保护版权’与‘公共传播’的关系。唯有版权理念深入人心,才能有效规避侵权隐患,从而推动电影产业健康发展。”白小莉表示。(本报记者 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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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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