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85年10月,当《中国消费者报》的创刊号带着油墨香走来,我国消费领域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四十载春秋流转,《中国消费者报》始终怀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的初心,回应消费者诉求,勇敢撕开虚假宣传的伪装,揭开行业潜规则的面纱,让公平正义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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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0月,当《中国消费者报》的创刊号带着油墨香走来,我国消费领域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四十载春秋流转,《中国消费者报》始终怀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的初心,回应消费者诉求,勇敢撕开虚假宣传的伪装,揭开行业潜规则的面纱,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值此创刊40周年之际,本报推出“我与《中国消费者报》的故事”专栏,诚邀与这份报纸共同成长的同路人,分享那些藏在字里行间的记忆。相信这些故事里,有纸张的温度,有文字的力量,更有所有人对消费维权事业的执着坚守。
人物简介(滑动阅读)
河山,著名民法专家,1982年自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事立法工作,任全国人大机关副研究员。他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撰写了大量普法文章,现任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
从立法参与者到普法践行者
河山与《中国消费者报》
共同见证并推动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全面的
发展历程
一份亲身经历
开启普法合作
这是一份1987年12月17日出版的《中国消费者报》,距其创刊仅2年多。在报纸第二版下半部分的“法律与消费者”栏目,刊发了“《民法通则》与消费者”的系列文章——署名“山水”的《当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时……》。文章以染发剂使用不当导致消费者脱发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阐述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释了在消费者人身遭受损害时,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文章短小精悍,不过三五百字,却将法律条文讲得生动透彻。
1987年12月17日,《中国消费者报》刊发了河山撰写的普法文章。资料图片
这位“山水”就是河山。回忆起这篇文章,他告诉记者:“1982年1月,我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被分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室民法组,从事民事立法工作。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实施后,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宣传普及这部法律。我们了解到,《中国消费者报》由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聚焦《民法通则》中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条款进行解读。”
河山回忆说:“当时我搜集了不少真实案例,其中因染发剂使用不当导致消费者脱发的案例,就是我岳父的亲身经历。以案说法,让文章具有故事性,再用简洁的语言解释法条,编辑也会认真修改稿件,双方紧密合作,才有了系列普法文章。”河山告诉记者,后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相继出台,他也始终与《中国消费者报》合作开展普法宣传,让更多消费者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身“试法”
宣传惩罚性赔偿条款
河山在电脑上点开了一张图,那是1995年8月4日《中国消费者报》的截图,这期报道了王海“知假买假”事件。
河山对记者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年后仍然没有人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提出维权主张,这让我很着急。后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联系我,告知有个青岛小伙子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假货索要双倍赔,我很高兴,终于有人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维权了,应该好好宣传。”(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修订,惩罚性赔偿条款被修订为第五十五条)
河山欣然接受了《中国消费者报》的采访并发表观点,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起草者之一,他表示,在起草这部法律时设立加倍赔偿条款,就是要鼓励消费者主动与假货作斗争,进而形成全民性的打假热潮。
此后,《中国消费者报》与中国消费者协会共同举办了“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河山作为受邀专家在座谈会上大声疾呼:“只有发动群众与假冒伪劣作斗争,假冒伪劣才会无法生存。”这次座谈会吸引了国内外140多家媒体的关注报道,并引发了全国范围内关于“王海现象”的大讨论。
可现实里,不少商家还是拒赔 “退一赔一”,法条落不了地,河山十分焦虑。河山向单位领导报告后,在北京乐万达商行西交民巷营业部花2900元买了两幅假冒徐悲鸿的“独马”“群马”画,随后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1996年8月2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乐万达商行退还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一倍,计2900元。
在河山起诉及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始终密切关注,采写刊发了《法学专家河山以身“试法”内幕》等报道。1996年10月9日,中国消费者报社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再次举办了“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会上,河山现身说法,他认为,动员消费者参与打假是对造假售假者的致命打击,因此自己要以身“试法”,用“疑假买假”打假的判例打开司法判决的通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条款深入贯彻下去。
河山“疑假买假”并起诉维权。河山供图
河山对记者说:“这件事影响很大,又一次推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还点燃了文化市场领域的打假之火,这都离不开《中国消费者报》的鼎力支持。”
推动惩罚性赔偿
在商品房等领域适用
“你看这篇报道,还是我提供的线索。”河山点开一张剪报的截图文件对记者说。
这篇报道是刊发于2003年2月20日《中国消费者报》二版的《开发商公然欺诈购房人 法院最终判决双倍赔偿》,报道聚焦河南省鹤壁市一起商品房欺诈销售官司,当地两级人民法院经过3次审理,作出商品房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的开发商须加倍赔偿购房款的终审判决,这是全国首例商品房欺诈销售加倍赔偿的判决。
河山回忆说:“得知这个判决信息后,我马上拨通了当时中国消费者报社社长兼总编辑李学寅的电话。他十分激动,当即安排记者采写了这篇报道。报道刊发后,为了扩大影响,我又和他商量开研讨会宣传此案。”
2003年4月1日,《中国消费者报》与中消协联手召开商品房市场反欺诈研讨会。河山在发言中表示:“如果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欺诈行为的,也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与会专家澄清了“商品房是特殊商品,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不能加倍赔偿”等错误观点。
《中国消费者报》随后刊发《吹响商品房市场反欺诈号角》,对研讨会进行报道,不少主流媒体跟进,全国掀起了房地产领域反欺诈宣传热潮和市场打假高潮。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商品房欺诈加倍赔偿给予了明确结论,同时对商品房质量、面积等方面问题的司法审判作出规定,该司法解释沿用至今。
同一时期,家用汽车消费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引发争议,有观点称汽车属奢侈品,不属消费品,消费者遇欺诈难获加倍赔偿。四川两地法院对相似汽车消费案,作出截然不同判决。
当时,河山正发起成立中国法学会消费者保护法学研究会。2006年12月28日,研究会成立大会后,便以这两起案例为切入点召开汽车维权研讨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河山等在内的专家,围绕汽车消费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论证,批驳了“汽车是奢侈品,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论调,肯定了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对汽车销售欺诈行为双倍判赔的标本性意义。包括《中国消费者报》在内的众多媒体对研讨内容和案例进行深入报道,掀起了全国汽车消费领域反欺诈的宣传热潮,推动了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汽车消费纠纷的执法司法实践,助力行业规范发展。
“从商品房到汽车,这些大宗消费品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讨论,《中国消费者报》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站在前面摇旗呐喊。”河山动情地说,“过去40年里,我和《中国消费者报》紧密合作,共同见证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全面的发展过程。在我看来,《中国消费者报》是引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的旗帜,希望《中国消费者报》继续站在消费者立场,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擎旗呐喊。”
记者手记
40年共守公平正义
相识十几年,我对河山老师印象最深的就是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着。比如,为了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他曾疑假买假购买了两幅画,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又转手将所得赔偿款捐献给中国消费者协会,用于消费者打假事业;他长期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对市场上存在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乱象,以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观点,始终以鲜明立场进行驳斥、批评。退休后,他仍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的岗位上继续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鼓与呼。
正因如此,河山和《中国消费者报》有了将近40年的合作和友谊,因为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目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法律专家,河山为消费者保护事业大声疾呼,输出专业观点;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中国消费者报》,充分发挥媒体职能,将这些观点广泛传播,让更多人了解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河山与《中国消费者报》的40年同行,正是法律专业力量与媒体传播力量的同频共振。这份因守护消费者权益而生的深厚情谊也将持续为消费环境的公平正义注入温暖力量。
消费维权 携手同行
“我与《中国消费者报》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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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