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审议通过 将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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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悉,《条例》对不少社会关注的新情况新问题,如生育政策调整后妇女面临的平等就业和生育保障问题、婚姻家庭关系引发日益复杂的矛盾纠纷等作出回应,并在强化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高丽 发自天津

9月24日,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据悉,《条例》对不少社会关注的新情况新问题,如生育政策调整后妇女面临的平等就业和生育保障问题、婚姻家庭关系引发日益复杂的矛盾纠纷等作出回应,并在强化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强化了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同时,《条例》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生育友好,是全社会之责。《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的婚假、生育假(产假)、育儿假以及产前检查时间、哺乳时间等。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双方约定或者相关规定计发。

围绕女职工健康权益,《条例》作出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检查次数和检查项目。

《条例》还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促进更多适龄妇女定期接受宫颈癌、乳腺癌筛查,按照有关规定接种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针对婚恋关系中妇女可能面临的纠缠、骚扰问题,《条例》新增条款,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外,《条例》明确,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条例》共九章六十一条,还包括妇女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等内容,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中工网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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