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人脸认证方式签署合同的效力认定,需结合电子签名法律规则、生物识别技术特性、意思表示真实性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核心在于明确人脸认证是否构成“可靠电子签名”,以及该签署行为是否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下从法律依据、效力认定标准、特殊场景处理、实务建议四方面展开
以人脸认证方式签署合同的效力认定,需结合电子签名法律规则、生物识别技术特性、意思表示真实性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核心在于明确人脸认证是否构成“可靠电子签名”,以及该签署行为是否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下从法律依据、效力认定标准、特殊场景处理、实务建议四方面展开分析:
人脸认证签署合同的法律性质属于电子签名范畴,受《电子签名法》《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
《电子签名法》:第2条定义“电子签名”为“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第13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需满足:专有性(仅本人控制)、可控性(签署后修改可被发现)、防篡改性(内容修改可被发现)。《民法典》第469条:明确数据电文(包括电子签名)可作为书面合同形式,效力与传统纸质合同等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要求人脸信息处理需取得用户单独同意,且保证信息安全。认定维度具体要求司法实践要点身份唯一性人脸信息与签署人身份一一对应(如通过公安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若系统未对接权威身份库(如仅企业自制人脸库),可能因“身份无法核实”被认定无效。过程可控性用户主动配合认证(如动态指令“眨眼”“转头”),非被动采集(如偷拍照片)被动采集(如监控画面截取人脸)可能被认定为“非自愿签署”,合同无效(《电子签名法》第13条)。防篡改与可追溯认证过程留痕(如时间戳、操作日志),人脸数据加密存储,防止伪造或冒用若平台未留存认证记录,或数据传输未加密,法院可能以“无法证明签署真实性”驳回效力主张。即使人脸认证技术可靠,仍需证明签署行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自愿性:用户需主动发起或同意认证(如点击“同意人脸认证”按钮);若以胁迫、欺诈手段获取人脸信息(如伪造身份诱导认证),合同可撤销(《民法典》第148条)。认知能力:签署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的人脸认证可能无效)。人脸认证仅解决“签署身份”问题,合同内容仍需符合法律规定:
若合同内容违法(如买卖违禁品),即使人脸认证有效,合同仍无效(《民法典》第153条);若合同显失公平或存在重大误解,当事人可请求撤销。默认有效:若平台已明确告知人脸认证用途,且用户主动配合,法院通常认定合同有效(《电子商务法》第49条);例外:若平台利用人脸认证“捆绑授权”(如强制采集非必要生物信息),可能因“格式条款无效”被撤销(《民法典》第497条)。以人脸认证签署合同的效力认定,需分层判断:
技术层面:人脸认证需满足“可靠电子签名”标准(身份唯一、过程可控、防篡改);意思层面:签署行为需体现用户真实自愿,排除胁迫、欺诈;内容层面:合同本身需合法有效。核心规则:
合同效力 = 可靠电子签名 × 真实意思表示 × 合法内容;
无效风险点 = 技术不可靠 × 非自愿签署 × 内容违法。
实务提示:用户应选择正规平台并留存认证证据,企业需确保技术合规与用户告知,争议时重点围绕“技术可靠性”和“意思表示真实性”举证。人脸认证虽便捷,但需警惕技术风险与法律瑕疵,平衡效率与安全。
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