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全球安全关切日益凸显,叠加政治格局变化,促使各国政府重新思考其防务战略并提高国防预算。欧盟于今年先后出台了针对“竞争力”和“国防安全”的一揽子方案(Omnibus),旨在清除企业增长及防务产业面临的制度障碍,尤其是可持续和环境合规领域的监管立法。相关政策措
ESG,国防产业,可持续金融,欧盟绿色政策
当前全球安全关切日益凸显,叠加政治格局变化,促使各国政府重新思考其防务战略并提高国防预算。欧盟于今年先后出台了针对“竞争力”和“国防安全”的一揽子方案(Omnibus),旨在清除企业增长及防务产业面临的制度障碍,尤其是可持续和环境合规领域的监管立法。相关政策措施释放了明确的信号:欧盟致力于减少繁文缛节,积极支持防务投资和竞争力增长。
2025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欧洲防务白皮书》和“欧洲再武装计划”(ReArm Plan),计划在2030年前筹集高达8,000亿欧元的防务资金,并在6月通过《防务准备一揽子方案》(Defense Readiness Omnibus,DRO)作为具体执行的工具包。DRO首次将防务与可持续金融、环境合规挂钩,通过“澄清+指南+有条件放宽”的组合措施,DRO旨在解决防务产业在融资和环境合规中的制度障碍,撬动更多资本流入防务产业。其中对可持续金融框架的重点调整包括:
(1)可持续金融适用性方面,进行澄清和强调。欧盟委员会澄清:防务企业并没有被禁止进入可持续金融的框架。应采取个案层面(case-by-case)的评估和判断,避免对防务行业采取“一刀切”的排斥。
(2)ESG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方面,防务企业可获尽职调查与信息披露的“限定性豁免”。澄清《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的尽职调查义务不延伸至与军用和两用产品相关的下游业务伙伴;防务企业因涉密或敏感等情况,可选择不予披露可持续相关信息。
(3)负面清单方面,收窄触发条件并给出更明确统一的定义。明确只有“争议性武器”(人员杀伤地雷、集束弹药、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才须进行可持续信息的额外披露;只有《可持续金融基准授权法规》附件和国际公约明确的“禁止性武器”才被纳入气候转型基准(CTBs)、巴黎协定一致性基准(PABs) 的排除范围。
在环境合规制度方面,给与防务项目更快速和宽松的审查,DRO的关键举措包括:
(1)加速防务关键项目的审批,建立“快速通道”机制:简化流程并设置了统一的两个月许可期限;
(2)修订化学品监管的主要法规,包括《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REACH)和《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生物杀灭剂法规(BPR)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POPs),使其豁免条款更清晰且利于防务行业,鼓励成员国更大胆地使用豁免条款。
此外,DRO还包含了联合采购、产业协同和资金动员等系列措施,旨在提升资金效率,放大规模效应,强化防务供应链的韧性。尽管DRO对相关法律标准的实际修订在字面上相对有限,但对市场释放出了明确且强烈的信号,体现了欧盟在安全和防务优先级上给予的政策支持。
当前市场对防务板块与相关债券已表现出浓厚兴趣:泛欧交易所(Euronext)在7月推出了“欧洲国防债券标签”(EDBL), 防务与安全项目可获得标签并享受快速通道上市;法国银行集团BPCE在8月发售首支“欧洲防务债券”(EDB), 获得超28 亿欧元的投资者认购需求;“欧洲防务/安全”主题的ETF基金产品也在欧洲市场不断涌现。
DRO还将显著推动更多的ESG基金纳入防务活动:2022年以来,Article 8基金(“浅绿”基金)对航空航天与防务板块的敞口翻了四倍。预计DRO通过后,防务项目将在ESG导向的投资组合中获得更高的合法性,防务项目在ESG投资中的敞口将继续上升,与非 ESG 基金之间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需要强调的是,当前欧盟以“防务”为主题的债券和基金产品均为主题/用途性债券或市场自我标识的产品,并未获得ICMA的绿色标签或欧盟分类法一致性的背书。欧洲及国际ESG投资届在防务问题上仍存在较大的分歧:部分投资者认为支持欧洲防务是社会责任和长期回报的重要来源;部分坚持防务与可持续投资目标不能兼容。DRO也强调,任何将防务投资标注为“可持续”或纳入可持续产品的做法均须披露完整证据链和治理流程,防止“防务洗白”(war-washing)。金融机构仍需注意将防务投资纳入可持续范畴仍存在声誉风险。若要发行“绿色国防债”,更需在披露、外部审查与投资者沟通上做大量补充与差异化说明。
一、背景与目标
1.1 安全、竞争力与绿色:新的取舍与平衡
当前全球安全关切日益凸显,叠加政治格局变化,促使各国政府重新思考其防务战略并提高国防预算。2025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欧洲防务白皮书》和“欧洲再武装计划”(ReArm Plan)[1],计划在2030年前筹集高达8,000亿欧元的防务资金;同时通过联合采购、产业协同和资金动员,提升欧盟防务产能。
2024年以来,“竞争力”(competitiveness)和“安全”(security)已逐渐取代“绿色”成为欧盟的优先战略目标。欧盟领导人意识到“和平时期”创造的气候监管制度和投融资政策已经与当下的财政现实格格不入,并阻碍了快速的防务响应和资金筹备。为了实现“增长”和“再武装”目标,欧盟政府需要重新聚焦,直面取舍,削减繁琐程序并协调成员国间的行动。
“竞争力”被置于行动的优先项,因为如果没有增长,欧洲既无力自我防卫,也难以实现脱碳转型。二者均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除了四年内8,000亿欧元的防务资金需求,如要同时实现气候目标还需每年额外投入4,770亿欧元预算[2]。为了减轻本土企业的行政合规负担,提升全球市场竞争力,欧盟已在今年上半年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可持续立法的简化提案(Omnibus I, II & IV),并快速通过了相关立法修订。
“安全”则是实现竞争力增长和气候目标的基石,且战争会摧毁创新与资本——这是欧洲脱碳和经济增长的引擎。因此,欧盟正采取一系列措施增强国防能力、扩展防务资金来源。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欧盟承认当下需将安全置于气候之上,并不是否认气候目标与绿色转型的重要和紧迫性,而是将其阐释为“如果没有和平和增长,绿色转型也便无法实现”,且“防务投资并不必然与可持续性要求不相容”。
1.2 防务准备一揽子方案(DRO):执行工具包
在防务领域,迅速推动简化立法与行政框架、引导投融资取向,是欧盟的核心任务。6月17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防务准备一揽子方案》(Defense Readiness Omnibus,简称DRO)[3],为欧盟落实“再武装”计划(ReArm Plan)提供了具体的执行“工具包”。DRO包含一份欧委会的公告文件(Communication)和一系列立法与非立法提案,除了针对防务产业的专项措施,DRO首次将防务与可持续金融、环境合规挂钩,通过“澄清+指南+有条件放宽”的方式,解决防务产业在融资和环境合规中的制度障碍,撬动更多资本流入防务产业。
本文将DRO中针对“绿色”方面的声明与措施分为可持续金融框架和环境合规审查制度两大方面,分别讨论相关法规制度对防务行业融资和发展的潜在障碍,以及欧盟当前如何计划如何清除或缓解这些障碍,同时确保“绿色”的目标和原则。
二、可持续金融框架:清除监管障碍
ESG与可持续投资天然伴随更高的透明度与披露要求,而国防安全与保密考量可能导致部分防务投资难以满足如SFDR、CSRD等可持续监管法规。为此,DRO对主要法规进行了澄清和调整,并提供了对“可持续金融框架如何适用于防务部门”的指导,具体如下。
2.1 SFDR、Taxonomy与MiFID II
2.1.1 法规内容与作用
《欧盟分类法》(Taxonomy)、《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FDR) 和《欧洲金融工具指令》(MiFID II) 共同构成了欧盟可持续金融框架下“定义-披露-销售”的监管链条。其中:
● Taxonomy:提供“什么算可持续”的技术标准。包括定义技术筛选标准和量化阈值,回答“哪些活动在技术上可被视为对环境目标作出实质性贡献”;
● SFDR:强制金融机构披露其产品和机构层面的可持续信息,并以Taxonomy作为重要的证据和参考基准;
● MiFID II:要求在销售/咨询环节把客户的可持续偏好纳入适当性评估与产品治理判断,从而保护投资者、确保产品与客户匹配。
在具体评判某项经济活动或投资是否“可持续”时,Taxonomy和SFDR分别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和所需技术指标证据(见表1)。MiFID II则要求金融顾问在询问客户可持续偏好时将投资的“分类法一致性”比例、SFDR中的可持续投资(Article 8/9)比例等纳入考量。产品方必须能提供相关技术证据,否将将无法进入“可持续产品”池。
可以看出,SFDR和Taxonomy对“可持续”投资或活动的定义并未按所属行业作价值判断,而是依赖DNSH、PAI 及相关技术/量化证据来评估单个活动或项目是否可被视为“可持续”。尽管国防和军工并没有被直接写进欧盟分类法,但委员会澄清:防务企业并没有被禁止进入可持续金融的框架。也就是说,虽然“制造武器”这类活动没被列为可持续经济活动,但如果防务公司做的投资项目(比如建设可再生能源项目、提高能效、改善废水处理系统)符合分类法里的一般性标准,这些项目依然可以符合“可持续”标准。只要项目本身符合相关要求,就能申请“分类法一致性”,或被定义为“可持续投资”。
2.1.2 与防务行业的潜在矛盾
尽管防务行业没有被可持续金融框架列为不兼容的行业,但在进行DNSH、PAI等量化与治理检验时,防务行业往往面临更高的尽职调查与披露要求,尤其是PAI 10/11/14,及其他环境类PAI(GHG、有害废弃物、生物多样性等)。总结当前框架下影响投资流入防务行业的主要障碍与合规风险点如下:
可以看出,防务行业一方面可能存在较高的“实际违规”风险,另一方面也要由于信息敏感性等而难以满足欧盟可持续性框架对出口审查、终端使用监控等“流程性”合规要求。而除了上述显性技术标准,防务行业也往往面临隐性的“声誉风险”:一旦被认为不合规,可能引发NGO、媒体和社会舆论的批评,加大投资风险。因此,防务行业一直处于ESG投资的灰色地带。
2.1.3 DRO如何清除缓解相关阻碍
尽管当前可持续金融框架中并未明确禁止对防务行业的投资,但投资者仍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视”。为了减少这些歧视并给投资者提供更大的确定性,DRO文件进行了明确的澄清,并对具体存在矛盾的规则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指导。具体如下:
(1)政策定位与基本澄清:不“一刀切”排斥防务
欧委会在DRO的公告声明[4]中特别澄清:“在SFDR框架下,防务产业与其他产业一视同仁,只有‘争议性武器’才被视为须额外披露的事项”;并鼓励各方在评估哪些行业对社会可持续性做出积极贡献时,不应将国防视为事实上的“不贡献”行业,即“主流防务活动有资格被视为可持续”。
同时,欧委会强调应在个案层面(case-by-case)进行评估和判断,避免对防务行业采取“一刀切”的排斥:只要某项防务活动在个案层面被判断“对社会目标(如和平与安全)有贡献”并且符合DNSH与良好治理,即可被认定为“可持续投资”。这为资产管理人在合规路径上留出了技术判断与披露空间。同时,公告强调对争议性武器的额外披露与对出口管制合规性的核查,以保证符合可持续性原则和目标。
(2)明确合规证据与流程,确保可持续性原则
为确保在支持防务投资的同时不背离可持续发展原则,平衡“安全”与“绿色”的目标,欧委会在声明中强调:投资防务行业的金融市场参与者仍需确保完整的证据链与治理流程,尤其是对PAI 10、PAI 11和PAI 14指标进行详细解释与核查(相关要求见表2)。
欧委会特别明确,对PAI 14(制造或销售争议性武器的企业的投资敞口)中的“争议性武器”仅包含四类:人员杀伤地雷、集束弹药、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核武器未被包含在“争议性武器”范围。
2.2 CSRD与CSDDD
2.2.1 法规内容与作用
Taxonomy和SFDR主要提供可持续性的定义和判断标准,《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和《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则建立了保障“透明度+问责性”的法规框架。其中,CSRD通过强制性可持续信息披露提升投资决策的透明度;CSDDD则通过尽职调查义务将环境与人权风险纳入企业的全球价值链管理,二者共同为金融市场识别和定价可持续性风险提供制度支撑。
《欧盟可持续报告规则》(ESRS)是CSRD的实施技术标准,用于指导企业如何具体进行信息披露并落实“双重重要性”(Double Materiality)。包括了两个跨领域标准、5个环境标准(E 1-5)、4个社会标准(S 1-4)和1个治理标准(G1),为企业在CSRD框架下开展可持续性报告提供了统一格式和细化的披露要求。
2.2.2 与防务行业的潜在矛盾
信息透明度和问责机制是CSRD与CSDDD法规的核心,防务企业与其他行业一样须履行可持续信息披露和尽职调查义务,其面临的主要障碍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信息受限与透明度不足。CSRD和CSDDD强调透明可验证的环境与人权与治理证据,而防务产业在最终用途敏感性、出口管制、商业机密与国家安全例外等方面存在结构性难题,常在实务上与这些规则产生摩擦。
二是最终用途与人权风险。ESRS S4要求披露产品/服务被不当使用的风险,CSDDD 则要求识别并预防人权侵害等风险,包括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分销、运输和储存(下游)中所开展的相关活动。防务产品若被转移至高风险地区,易触及CSDDD 的禁止/纠正义务(及SFDR的PAI 10/11等指示)。这使得投资者对防务公司承担更高的尽调负担。
2.2.3 DRO如何清除缓解相关阻碍
(1)防务企业可获尽职调查与信息披露的“限定性豁免”
当前的CSRD和CSDDD对防务行业已设置了相关豁免机制:
● CSDDD第3条:尽职调查义务不适用于公司下游业务伙伴在军用及两用产品[5]的相关活动,只要这些产品的出口已获得成员国主管当局的许可。
● ESRS第1条105段(ESRS 1 (105)):允许企业在信息被认定为重要时,仍可因其涉密或敏感而选择不予披露。
● ESRS S4:消费者或终端用户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任何违法使用或滥用,不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内。
欧委会对上述条款进行了重申和强调:一是澄清CSDDD的尽职调查义务不延伸至与军用和两用产品相关并已被授权出口的下游业务伙伴,即在某些经成员国出口许可的下游环节,CSDDD的强制尽调义务可获限定性豁免。二是强调防务行业相较其他行业更可能运用ESRS 1(105)和S4条款,例如涉及原材料供应量或特定可持续性相关财务信息时,防务企业可能需要援引该条款而不予披露相关信息。
(2)建议将“出口管制合规与国家许可”作为尽调可接受证据
欧委会在DRO中建议投资者/公司在面对防务相关的“最低保障”和尽职调查难题时,可以将成员国的出口许可、内部出口控制合规流程与第三方合规审查作为证明某些下游活动已得到国家授权并已服从监管的证据链,从而满足部分合规要求。
(3)强调透明披露和证据链
DRO并非为防务行业提供全面豁免,而是提供“操作性澄清”。为了确保可持续性目标,防止“防务洗白”(war-washing),DRO强调:任何将防务投资标注为“可持续”或纳入可持续产品的做法,都必须详尽披露其贡献、DNSH 检验方法与治理证据,并接受监管审查與市场监督。这意味着资产管理人需要更完整的证据链与治理流程而非简单豁免。
2.3 基准条例(BMR)
2.3.1 法规内容与作用
《基准条例》(Benchmarks Regulation,BMR)的目标是确保欧盟金融市场使用的基准透明、可靠并防止操纵,从而保护投资者与市场完整性。“基准”是衡量某项投资、公司或市场表现或价值的参照点。
BMR属于框架性法规,不同类型的基准由各自的监管技术标准(RTS)或授权法规来细化执行要求。在可持续方面,BMR设立了专门的基准类别,包括“气候转型基准”(Climate Transition Benchmarks, CTBs)和“与巴黎协定一致的基准” (EU Paris-aligned Benchmarks,PABs)。《可持续金融基准授权条例》(Delegated Regulation(EU) 2020/1818)为气候相关基准设定了具体技术要求、排除标准(exclusions)和披露义务,包括如何实现与《巴黎协定》目标的对齐、排除/偏离规则、减碳路径等。
在可持续金融框架下,BMR的气候相关基准常作为支撑SFDR量化披露的“对标”或证明工具;MiFID II中,分销方也会参考产品所基于的基准来判断是否匹配具有可持续偏好的客户。
2.3.2 与防务行业的潜在矛盾
一是直接的排除性规则。许多气候/ESG指数在方法学中明确列出被排除或低权重的行业/企业类型,如涉争议性武器制造者、非合规高污染企业等。若防务企业触及这些排除条件,就难以被纳入CTBs或PABs等气候基准。
二是输入数据的可得性和可信度问题。BMR强调输入数据的可追溯性与质量;但防务企业因保密或出口管制对客户、用途和某些活动披露受限,导致基准管理员难以获得可用的、可审计的数据,从而影响该企业在基准中的可接受性或分数。
三是“红线”效应和连锁效应。当一个基准在方法学中明确将涉及某类防务产品的公司作为排除或降权的标准,相关企业会被自动剔除或权重大幅降低。由于BMR要求基准方法学公开透明,这种“剔除”逻辑是市场可见且可采信的,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会按此执行,从而产生了类似“红线效应”:一旦触碰标准,将自动失去纳入资格或被显著降权。此外,如果某基准的“可持续标签”不覆盖防务股,也将形成一种连锁效应,间接影响市场的认可度、投资行为和产品设计。
2.3.3 DRO如何清除缓解相关阻碍
DRO特别对《可持续金融基准授权条例》作出修订和澄清:
一是收窄触发条件:只有涉及附件中明确列出的“被禁止武器”(prohibited weapons)的公司,才构成法规第12(1)(a)的排除对象。
二是明确定义来源:明确“被禁止武器”指:人员杀伤地雷、集束弹药、生物和化学武器,其使用、持有、研发、转让、制造和储存均已被大多数成员国缔结的国际军控公约明令禁止,在该授权条例的附件中列出。
原法规第12(1)(a)中对排除条件的用词为“controversial weapons”,而国际公约中使用“prohibited weapons”。欧盟承认原法规的表述和定义存在模糊性,是的不同国家各自解释,造成不确定性和混淆。因此此次修订强调基准应以授权法规中的附件和国际公约为判定为基准,旨在消除定义模糊和不确定性,降低了常规防务企业被自动剔除出气候相关基准的风险。
该授权条例尚未在《授权法案登记册》中公布。一旦公布,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常有最长 3 个月时间正式提出反对。如果在该期限内无异议,该授权条例将刊登在《欧盟官方公报》(EU OJ)并生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无权修改该条例文本,只能否决。一旦条例在EU OJ发布,对于其生效前已获授权的基准,将在6个月后开始适用。
三、环境合规制度:更快速和宽松的审查
3.1 对防务项目设置快速许可机制
国防项目往往涉及多个法律框架下的审批程序,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指令(EIA)、城市和土地利用规划法规、水框架指令、废弃物管理条例、鸟类与栖息地指令等。这些程序在启动和推进过程中常需要平行或顺序完成,审批链条长、部门协调复杂,有些项目的审批需要数年时间,导致项目周期显著延长。
为了加速扩大防务行业的产能,应对紧迫的安全需求,欧盟委员会强调应简化防务基础设施建设与扩建的许可程序,打破部分国家在“和平时期”的官僚程序。因此,DRO引入了针对防务行业的“快速通道”机制:该机制设定了统一的两个月许可期限,适用于指定的防务项目(包括新建防务相关工厂、扩建训练场等),并在每个成员国设立单一联络点,以简化审批流程。
3.2 更宽松灵活的化学品监管法规
欧盟对化学品的监管通过高强度的登记、评估、授权和限制程序、严格的危害分类与信息披露要求,在提高环境与健康保护的同时,增加了国防领域的合规成本,拉长了供应与生产周期,并在某些关键物质上造成实际不可替代或短缺风险,从而制约了防务产业快速扩能与应急扩产能力。虽然当前《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REACH)和《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等虽已规定可基于国防利益授予豁免,但相关规定一直被狭隘解释,且在成员国之间使用不一致。
因此,欧委会在DRO中包含了一份修订REACH、CLP和《生物杀灭剂法规》(BPR) 的草案,旨在给成员国在减少防务项目监管约束方面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具体如下:
3.2.1 REACH法规
对REACH法规适用范围的修订是本次的核心——原有条款允许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出于防务利益的需要进行豁免。本次修订提案中拟删除“特定情况下”的表述,条款将改为:“成员国可在出于防务利益需要时,允许对物质(单独使用、混合物中或制品中)豁免适用本法规。”
这些修订虽然属于字面上的较小调整,但也传递了欧委会“明确授权和鼓励成员国更大程度使用这一豁免、优先考虑防务准备”的信号。结合DRO整体政策导向和立法背景,可以预期这一豁免将从此前“模糊存在”的状态走向更加积极的应用,为防务所需物质带来实质性的宽松。
3.2.2 CLP和BPR法规
上述REACH法规的修订也将在CLP和BPR法规的相应条款中得到镜像的修订:其在豁免范围要求上与REACH保持一致,即成员国可在防务需要时,豁免相关物质的分类、标签和包装要求,以及生物杀灭及物质豁免适用。
3.2.3 POPs法规
由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POPs)落实的是国际《斯德哥尔摩公约》,在欧盟层面可操作的简化空间有限,因此只能在欧盟内部的“前期准备”和“信息披露”环节进行间接“松绑”。委员会将目标对准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物质清单之前的准备工作,允许成员国在开展风险管理评估和审查过程中,“充分考虑防务准备及防务行业的特殊性,包括对防务生产供应链的影响”;并且在基于国家或欧盟防务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豁免部分敏感的防务相关信息的报告义务。
下表总结了DRO中对欧盟化学品法规主要变化。总体而言,此次DRO中的改革方案是给成员国一个政策信号:在防务产业的化学品使用上,可以更大胆、更灵活地适用豁免,而不是像以前那样小心翼翼。
四、其他防务专项措施
除了可持续与环境审查监管带来的障碍,欧盟防务产业长期面临分散化、重复性投资和供应链脆弱等问题。因此,DRO通过放宽对联合生产和联合采购的反垄断限制等手段,提升资金效率、放大规模效应,并加快物资流动,以强化防务供应链的韧性和可持续性。主要措施如下。
4.1 简化欧洲防务基金(EDF)机制
欧洲防务基金(European Defence Fund, EDF)是欧盟层面资助各成员国国防工业的预算机制,其运作模式为:由EDF出资购置武器装备并统筹管理,相关债务由基金承担,以缓解成员国对军购导致债务攀升的担忧;同时借助统一采购提升议价能力与资源调配效率。
EDF于2021年正式建立,在2024-25年的中期评估和利益相关方反馈中,业界普遍反应EDF的流程过于繁琐,影响了资金拨付的速度。因此,DRO将简化修订EDF程序纳入了立法议程,具体包括精简项目申请要求和报告义务等,以减少行政负担,缩短拨款周期,更快地将欧盟研发资助传导至跨国合作项目,提高欧盟防务研发资金的可预测性与时效性。
4.2 鼓励联合采购,推动规模效应
欧盟内部防务采购长期高度分散:各国用不同程序、不同许可、不同采购节奏,经常导致跨境合作慢、项目成本高、补给/扩产速度跟不上安全需要。为此,DRO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具体而言:
一是提高采购门槛,扩大简化程序的适用:欧盟拟将《防务采购指令》(Directive 2009/81/EC)中对某些合同的适用门槛翻倍。这意味着约25%左右小额合同可用更简便程序,减轻地方与企业的招标负担;
二是鼓励联合采购,通过法律/财政激励与多国框架协议,降低跨国联合采购的交易成本与法律障碍,快速形成批量订单以促成工业扩能。这些措施旨在推动防务支出的规模效应,帮助各国更高效地共同补充军备储备。
4.3 简化内部流通程序,提高转移效率
为了消除各国许可制度差异造成的延误,DRO提议建立更统一的跨境授权机制,简化成员国间军用装备和零部件的流通程序。这将显著提高调配效率,确保关键部件与系统能在成员国之间更自由、及时地流动,同时也提升了欧盟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弹性。
4.4 放宽竞争执法措施,促进企业整合
在传统的并购审查和竞争法框架下,委员会主要关注是否造成市场集中度过高、损害竞争,防务企业之间的横向合作往往被视为可能限制竞争,阻碍了防务领域的整合交易。为了提升研发效率、增强规模效应,欧盟防务产业亟需通过并购和整合来减少重复投资、形成更强的跨国企业集团。DRO因此提出了两大措施:
一是更新并购审查制度。现行的欧盟并购审查制度未针对涉及安全或防务的并购提供任何具体指引。今年5月,欧委会启动了对并购审查指引的更新工作,提出将把防务产业的特殊性纳入考量,以反映最新的安全与防务环境。目前委员会目前正在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于有助于欧盟防务目标的复杂并购交易,将获得更宽松的政策环境予以批准。成员国也可能依据 TFEU 第 346 条的防务例外条款,要求企业将交易中专属军事部分剔除在欧盟申报范围之外。如果委员会或任何成员国认为某成员国不当使用防务例外条款,均可将案件提交欧盟法院。
二是放宽反垄断制度。欧盟委员会明确表示,在防务领域将对企业间的合作采取更开放态度,包括共同生产防务产品或联合采购原材料。欧委会表示将向防务产业提供指导,以确保竞争对手之间的合作项目(如扩大生产或实施原材料联合采购)符合反垄断要求。这借鉴了欧盟在疫情期间(联合生产医疗物资)和俄乌战争初期(协调能源/供应链保障)的做法,通过预先为企业的联合项目提供指导提升法律确定性。委员会计划通过逐案验证协议的方式提供指导,而不是出台通用的指导方针。
五、影响与建议
总体而言,DRO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欧盟致力于减少繁文缛节,积极支持防务投资。这促使投资者等各利益相关方重新审视立场,将防务视为当下对欧洲韧性至关重要的行业。如果获得通过并实施,DRO可能成为塑造欧洲防务产业与资本流向的新“制度拐点”。
5.1 欧洲防务行业产能有望加速扩张
防务企业将在多个领域受益于合规简化和流程加速,例如获取欧盟研发补助将更加容易,与欧洲合作伙伴设立合资企业更具吸引力,跨境供应链也会更加顺畅。统一的监管制度将有助于减少重复和不确定性,使企业能够专注于扩大生产和推动创新。值得注意的是,快速许可机制和跨境转移的协调规则将有助于制造能力和跨境合作的迅速扩张,这对于满足防务装备需求激增至关重要。
5.2 防务投资兴起,ESG投资态度转向但分歧犹在
在投资方面,DRO向市场释放出防务行业大规模资金与长期需求的明确信号,相关政策工具有望在未来数年为防务投资“铺路”,并撬动数百亿至上千亿欧元的资源流入。当前,资本市场上已出现了以防务为主题的债券:
● 2025年7月,泛欧交易所(Euronext)宣布推出“欧洲国防债券标签”(European Defence Bond Label, EDBL)[7]。EDBL本质是一个自愿、市场驱动的标签机制,符合条件的防务与安全项目可获得标签并享受快速通道上市。
● 8月28日,法国银行集团 BPCE发售了首支国防标签债券——“欧洲防务债券”(European Defence Bond, EDB), 是EDBL机制下的首个落地案例。该五年期债券预计将筹集7.5 亿欧元,据 Refinitiv报道,该债券已获得28 亿欧元的投资者认购需求,显示出市场对防务板块与相关债券存在强烈兴趣[8]。
● 此外,市场上也涌现出多只专注于“欧洲防务/安全”主题的ETF基金产品,包括WisdomTree 欧洲防务ETF、HANetf 欧洲防务ETF、贝莱德旗下iShares推出的防务ETF等[9]。这些基金和ETF覆盖欧洲防务主要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了主题化、广泛的投资敞口。
此外,DRO将显著推动更多的ESG基金纳入防务活动。晨星指数(Morningstar)分析,自2022年俄乌冲突以来,欧洲ESG基金(Article 8&9基金)对航空航天与防务(A&D)的平均持仓增加了 2.7 倍,其中Article 8基金(“浅绿”基金)对航空航天与防务板块的敞口翻了四倍(图4)[10]。
欧盟委员会在DRO中澄清“可持续金融框架不排斥防务投资”、强调“应基于个案而非行业分类进行评估”,将进一步打消对合规风险的顾虑,推动资产的重新配置。可以看出,在DRO公布后的2025年第二季度,Article 8和9的投资敞口已发生更显著的增长。预计DRO通过后,防务项目在ESG投资中的敞口将继续上升,与非 ESG 基金之间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需要强调的是,当前欧盟以“防务”为主题的债券和基金产品均为主题/用途性债券或市场自我标识的产品,并未获得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的绿色标签或欧盟分类法(Taxonomy)的一致性背书。欧洲以及国际的ESG投资届在防务问题上仍存在较大的分歧:部分投资者认为支持欧洲防务是社会责任和长期回报的重要来源;一些坚持防务与可持续投资目标不能兼容。如ICMA可持续债券原则的负责人公开表示,防务项目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满足用途性绿色债券。若要发行“绿色国防债”,需在披露、外部审查与投资者沟通上做大量补充与差异化说明[11]。
5.3 各国加速防务自主,贸易准入门槛不断提升
从国际贸易层面,在当前地缘政治背景下,各国均在寻求减少对他国的战略依赖,推动防务自主性。过去,部分两用物项(化学品、稀土和高性能材料、电子元件等)间接进入他国防务供应链的现象存在较多,而目前相关监管和准入门槛日益严格。2025年4月,中国暂停了七种稀土金属以及由其中三种金属制成的强力磁体的几乎所有出口[12],导致欧盟公司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遭遇延迟;欧盟也在DRO 与防务白皮书均强调“加速采购与补给,但优先发挥欧盟工业能力”,通过对第三国更严格的审查机制设限,以提升欧洲工业自主性与战略安全。在此背景下,相关企业需寻找替代供应商,减少对单一国家的依赖。
5.4 下一步预期
DRO的提案现已提交至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并将按照欧盟的普通立法程序进行审议。通常,这一程序可能涉及最多三轮审议;但鉴于该一揽子计划的紧迫性,欧盟委员会已明确呼吁共同立法者加快进度。尽管没有正式截止日期,但预计该立法进程将比通常的18–24个月周期更短。在谈判过程中,草案措施可能会有所调整,但鉴于当前紧迫的安全形势,及时通过的政治动力非常强劲。
建议相关利益方:
一是密切关注法律监管演进趋势。欧盟在当前地缘政治背景下选择优先保障安全,但并没有否认气候转型的重要性。在这一环境下,防务项目将获得简化的审批流程、更大的融资渠道,以及在以ESG为导向的投资组合中更高的合法性。
二是注意合规尽职义务和声誉风险规避。同其他新兴领域一样,防务及相关产业的投资既蕴含机遇也伴随额外风险与监管障碍,需要审慎评估中平衡收益与风险;尤其对于将防务投资纳入可持续范畴仍存在声誉风险。
注:
[1]资料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 2025. “Commission Unveils the White Paper for European Defence and the ReArm Europe Plan/Readiness 2030”. 2025/03/19,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5_793
[2]资料来源:George Bridges. 2025. “The hard choice between growth, security and climate”, 2025/05/04. Financial Times, https://www.ft.com/content/6243d54d-ae74-4138-89de-c5446f08c900
[3]资料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 2025. “Defence Readiness Omnibus”. https://defence-industry-space.ec.europa.eu/eu-defence-industry/defence-readiness-omnibus_en
[4]资料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 2025, “COMMISSION NOTI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ustainable finance framework and the Corporate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 to the defence sector”. https://defence-industry-space.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ac79ebc7-d2f1-4e7a-a79c-71a06a5fdbf8_en?filename=notice-application-sustainable-finance-framework-and-corporate-sustainability.pdf
[5]注:两用产品(Dual-use items)即既可用于民用也可用于军用的商品、软件和技术。《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EU) 2021/821)对相关活动进行法规约束。
[6]资料来源:中国国防报,“欧盟投资聚焦防务领域新兴技术”,2025/05/28, https://mp.weixin.qq.com/s/Lq-VjZLlD3v2Mp4zd8UiyA
[7]资料来源:Euronext, 2025, “European Defence Bonds”. https://www.euronext.com/en/list-products/bonds/european-defence-bonds
[8]资料来源:Yoruk Bahce, 2025,/08/28. “Natixis-parent BPCE sells first European defence bond”, Reuters,https://www.reuters.com/business/finance/natixis-parent-bpce-sells-first-european-defence-bond-2025-08-28/
[9]资料来源:Matt Chessum, 2025/03. “Defending Opportunities: The Rise of European Defense ETFs.” S&P Global, https://www.spglobal.com/market-intelligence/en/news-insights/research/2025/03/defending-opportunities-the-rise-of-european-defense-etfs
[10]资料来源:Antje Schiffler, 2025, “How ESG Funds Learned to Love Weapons”, Morningstar. https://global.morningstar.com/en-eu/sustainable-investing/how-esg-funds-learned-love-weapons
[11]资料来源:Dominic Webb, 2025/06/26, “Defence round-up: Sector ‘generally incompatible’ with the use-of-proceeds bonds, says Principles chair”, Responsible investor, https://www.responsible-investor.com/defence-round-up-sector-generally-incompatible-with-use-of-proceeds-bonds-says-principles-chair/
[12]资料来源:商务部, 2025,“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5/art_9c2108ccaf754f22a34-abab2fedaa944.html
★
点击图片购买 “兴业研究系列丛书”
★
转 载 声 明
转载请联系market-service@cib.com.cn邮箱,我们尽快给予回复。本报告相关内容未经我司书面许可,不得进行引用或转载,否则我司保留追诉权利。
服 务 支 持 人 员
对集团外客户
李 璐 琳
liliulin@cib.com.cn
对集团内用户
汤 灏
tanghao@cib.com.cn
免 责 声 明
本报告由兴业研究(CIB Research)提供,报告信息依据国际、中国和行业通行准则并通过合法渠道获取,所有观点为研究员个人意见,不代表兴业研究立场。本报告不含任何道德、政治或其他形式的偏见,兴业研究不对报告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及时性作出任何明确或隐含的保证,报告内容不构成任何形式的要约、投资建议或决策依据,阅读者应自行独立评估所有相关风险。对于因使用本报告引发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后果,兴业研究和研究员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报告版权为兴业研究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分发、发表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除非本报告已正式发表在公开出版物中,否则应被视为非公开的研讨性分析。引用或发布本报告内容须注明出处为兴业研究,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兴业研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兴业研究版权所有并保留一切权利。
来源:鲁政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