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8月15日,邹某某从成都市某处非法运输、携带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胁绣眼鸟1只,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暗绿绣眼鸟3只以及蓝喉太阳鸟1只至成都市彭州市,且无法提供上述鸟类的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非法运输、携带野生动物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
野生鸟类捕食昆虫、传播种子
对农林生态平衡至关重要
非法运输、携带野生鸟类
会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保护野生鸟类、野生动物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近期,彭州市综合执法局
查处一起非法运输、携带野生动物案
案情回顾
2025年8月15日,邹某某从成都市某处非法运输、携带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胁绣眼鸟1只,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暗绿绣眼鸟3只以及蓝喉太阳鸟1只至成都市彭州市,且无法提供上述鸟类的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非法运输、携带野生动物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条款
当事人非法运输、携带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第一款“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规定。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及没收案涉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来源:名侦探柯西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