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HLX43是一款靶向程序性死亡-配体1(PD-L1)的新型ADC候选药物,由全人源IgG1抗PD-L1抗体与创新连接子-拓扑异构酶抑制剂荷载偶联而成,其药物抗体比(DAR)约为8。HLX43兼具毒素精准杀伤和肿瘤免疫作用的复合功能,其毒素不仅能够藉靶点内吞进入
HLX43是一款靶向程序性死亡-配体1(PD-L1)的新型ADC候选药物,由全人源IgG1抗PD-L1抗体与创新连接子-拓扑异构酶抑制剂荷载偶联而成,其药物抗体比(DAR)约为8。HLX43兼具毒素精准杀伤和肿瘤免疫作用的复合功能,其毒素不仅能够藉靶点内吞进入肿瘤细胞后进行释放,并在肿瘤微环境中释放后借助旁观者效应进入肿瘤细胞,阻断DNA复制,从而导致肿瘤细胞凋亡。此外,HLX43的PD-L1靶向抗体可激活免疫调节机制,发挥协同抗肿瘤效应。
临床前研究表明,HLX43在单药及联合治疗中均展现出显著抗肿瘤活性,有望为PD-1/PD-L1疗法耐药或无效的恶性肿瘤患者(如非小细胞肺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食管鳞状细胞癌、黑色素瘤和结直肠癌)提供全新的治疗选择。
根据在2025美国临床肿瘤学会(ASCO)年会上公布的I期临床数据显示,HLX43在非小细胞肺癌(NSCLC)、舌鳞状细胞癌(TSCC)等实体瘤中展现出“高效、低毒”的显著疗效,且对于鳞状/非鳞状NSCLC,有无EGFR突变、有无脑/肝转移、PD-L1阳性/阴性的NSCLC患者人群都具有疗效,不依赖生物标志物筛选。
根据2025年世界肺癌大会(WCLC)上公布的临床研究数据,HLX43在扩大的患者样本中持续验证了其在晚期NSCLC等实体瘤中的优异疗效,尤其在EGFR野生型等特定亚组人群中疗效更为凸显,EGFR野生型非鳞状NSCLC患者的经确认的客观缓解率(ORR)为46.7%,其中2.5mg/kg剂量组疗效更为显著,ORR达60.0%,且安全性良好。值得关注的是,HLX43在PD-L1阴性(TPS<1%)患者群体中展现了差异化的治疗潜力,客观缓解率(ORR)和疾病缓解率(DCR)分别达到38.1%和85.7%,提示HLX43疗效不受PD-L1表达限制,有望覆盖更广泛的患者群体。
研究药物:注射用HLX43(II期)
登记号:CTR20251144
试验类型:平行分组
适应症:晚期非小细胞肺癌(二线及以上)
申办方:上海复宏汉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复宏汉霖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注射用HLX43的规格:100mg/瓶;用法用量:2、2.5mg/kg;用药时程:Q3W。
入选标准
1、试验前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自愿参加该试验,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2、签署ICF时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3、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适合行根治性治疗(手术完全切除、同步/序贯放化疗)的局部晚期(ⅢB/ⅢC期)或转移性(IV期)NSCLC(根据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8版肺癌TNM分期),并且应符合以下标准:
1)无可靶向驱动基因改变(AGA)的受试者:非鳞状NSCLC受试者须存在既往检测结果证实EGFR和ALK基因改变为阴性,若既往无EGFR和ALK检测结果,则要求受试者在研究中心进行相关检测;对于鳞NSCLC受试者,如果既往EGFR和/或ALK基因状态未知,不需要在入组本研究前进行相应检测;无已知的ROS1、NTRK、BRAF、MET14号外显子跳跃或RET等其他可靶向驱动基 因改变;既往接受至少一线标准治疗失败,应至少包含PD-(L)1抑制剂、铂类化疗药物;
2)有AGA的受试者:必须有既往检测结果证实存在一种或者多种可靶向驱动基因改变;既往接受至少一线标准治疗失败,应至少包含针对驱动基因改变的靶向治疗(EGFR突变的患者须经过EGFR抑制剂治疗)、铂类化疗药物。
4、随机前4周内,根据RECIST 1.1疗效评价标准,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注:可测量靶病灶不能选自既往放疗部位或脑部病灶。如果既往放疗部位的可测量病灶是唯一一个可选靶病灶,需有显示放疗完成后该病灶明显进展的前后影像学证据。
5、受试者同意提供满足检测需求的存档肿瘤组织标本(最近一次手术或活检,最好2年内)或同意进行活检采集肿瘤组织以进行PD-L1表达检测;注:受试者需提供诊断为恶性肿瘤时或之后,最近一次手术或活检,采集于非放疗部位,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处理的肿瘤样本(石蜡块或未染色切片,需符合检测的质控标准)及上述标本的相关病理报告。
6、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须与既往重大外科手术、医疗器械治疗、局部放疗(骨病灶的姑息性放疗除外)、细胞毒性化疗、免疫治疗或生物制剂治疗间隔至少3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短者为准;与既往激素治疗、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间隔至少2周;与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或小手术间隔至少1周;且治疗引起的AE恢复至CTCAE v5.0≤1级(2级外周神经毒性及脱发除外)。
7、随机前一周,ECOG体力评分0-1分。
8、预期生存期超过3个月。
9、随机前1周内实验室检查证实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在首次用药前14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血液系统:嗜中性粒细胞(ANC)1.5×109/L~ 9.5×109/L,血小板(PLT) ≥80×109/L,血红蛋白(Hb)≥90g/L,淋巴细胞(LYM)≥0.8×109/L。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 ≤1.5×正常值上限(ULN),谷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肝转移患者≤5×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肝转移患者≤5×ULN),白蛋白≥30g/L;肾功能:肌酐(Cr)肌酐清除率需≥50ml/分钟 ( 根据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10、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及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至少采用1种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进行避孕;育龄期的女性受试者在入选前7天内的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肿瘤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合并小细胞肺癌、神经内分泌癌、肉瘤样癌成分。
2、既往接受过靶向拓扑异构酶Ⅰ的任何药物治疗,包括化疗、ADC药物。
3、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根治性放射治疗。
4、随机前2年内任何第二种恶性肿瘤的病史,但接受根治性治疗的早期恶性肿瘤除外(原位癌或Ⅰ期肿瘤),如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宫颈癌原位癌、局限性前列腺癌、乳腺原位导管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5、既往存在导致永久终止免疫治疗的不良事件,或既往存在≥2级的免疫相关性肺炎、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6、存在不可控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7、存在脊髓压迫或临床活动性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指未经治疗或有症状的转移,或需要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治疗以控制相关症状的转移)、癌性脑膜炎。既往接受过针对脑转移治疗(如全脑放疗或脑立体定向放疗)的受试者可以参加研究,前提是临床稳定至少4周,没有脑转移进展的影像学证据。
8、既往和目前有肺部疾病并发导致的临床严重肺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基础肺部疾病(如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的肺栓塞、严重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限制性肺疾病、间质性肺炎、尘肺、药物相关肺炎、胸腔积液等)或任何可能累及肺部的自身免疫、结缔组织或炎性疾病(即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结节病等),或既往全肺切除术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的受试者;6个月以内有放射性肺炎的受试者。
9、受试者存在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脑血管临床症状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1)NYHA II 级以上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2)不稳定型心绞痛;(3)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除外腔隙性脑梗塞、轻微脑缺血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4)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 QTc 间期≥470ms)(QTc间期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5)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积极治疗后,收缩压>15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
10、随机前2周内存在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全身感染性疾病。
11、随机前2周内使用过CYP2D6或CYP3A的中等或强效抑制剂、诱导剂。
12、随机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治疗;在使用造影剂等情况下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治疗。
13、存在已知活动性或可疑自身免疫病。但允许患有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且接受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患者参与研究;允许接受胰岛素治疗的经控制的1型糖尿病患者参与研究。
14、随机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15、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产生过过敏反应,或对试验药物制剂成分过敏。
16、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17、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18、活动性HBV或HCV感染者或HBV/HCV合并感染者; 注:筛选期HBsAg或HBcAb检查呈阳性的患者,需进一步行HBV-DNA检查,如检测结果提示
19、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0、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研究中心
北京
江苏徐州
安徽合肥、马鞍山
广西南宁
浙江台州
湖北武汉
河南郑州
河北沧州
云南昆明
重庆
天津
湖南衡阳
广东广州
福建福州
吉林长春
四川成都
山东济南
陕西西安
山西太原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来源:yintaheal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