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第九期:基层“哨点”失守,依法追责不怠——某村卫生室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案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25 16:51 1

摘要:基层医疗机构是疫情防控的“前哨阵地”,其能否严格落实防疫措施,直接关系到疫情早期发现的效率与防控大局的稳定。本期以案释法通过一起村卫生室因违规接诊发热患者被处罚的案例,警示所有医疗机构务必严守防疫规定,切实发挥“哨点”作用。

导语

基层医疗机构是疫情防控的“前哨阵地”,其能否严格落实防疫措施,直接关系到疫情早期发现的效率与防控大局的稳定。本期以案释法通过一起村卫生室因违规接诊发热患者被处罚的案例,警示所有医疗机构务必严守防疫规定,切实发挥“哨点”作用。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0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某村卫生室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落实相关措施,未能发挥“哨点”作用。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随即立案调查。经查,省外输入关联初筛阳性人员唐某的密切接触者鄢某曾在该村卫生室活动。流调显示,唐某(鄢某关联人员)于2022年7月31日至8月1日在该村卫生室就诊。关键事实在于:8月1日,唐某出现发热症状,体温37.3℃。接诊乡医鄢某未按规定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评估表,未按要求引导其至发热门诊,而是将其诊断为“胃肠炎”并进行了消炎输液治疗。该行为直接违反了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诊所不得常规诊治具有发热症状的患者”的明确规定。该村卫生室擅自接诊发热病人,存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重大风险。

处理结果

调查期间,卫生监督员当场责令该卫生室暂停营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对该村卫生室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该卫生室服从处罚,并按时完成了停业整改。

以案释法

(一)法律适用与违法点分析: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该条款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或者医院感染控制任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本案中,该村卫生室的违法行为具体体现在:

未履行“哨点”监测责任:基层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中负有“早发现、早报告”的首要责任。面对发热患者,必须进行规范的流行病学调查并引导至定点发热门诊。该村卫生室未填写流调表,使得疫情线索在此中断。

违规接诊:明知国家有“不得常规诊治发热患者”的禁令,仍擅自诊断和治疗,这是导致风险扩大的直接行为。

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该行为客观上为疫情传播提供了潜在通道,破坏了疫情防控的整体部署,尽管后果未实际发生,但行为的危险性已然存在。

(二)警示意义

“哨点”之责,重于泰山:本案并非个例。它警示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控体系中,每一个“哨点”都是关键节点,任何松懈和违规都可能成为防控链条上的“短板”,必须时刻保持警惕,严守操作规程。

“警告”处罚,亦是严惩:警告、通报批评虽是行政处罚中较轻的一种,但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和记录在案的作用。它明确指出了行为的违法性,是对机构和责任人的一种正式否定评价。若再犯,将成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防疫规定是“硬杠杠”,不可逾越: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的文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各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绝不能以任何理由(如患者病情、人情关系等)突破底线。

结语

疫情防控,法治先行。该卫生室一案再次表明,依法防疫不是空话,法律责任必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主体。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以此为戒,深刻认识到自身在传染病防控中承担的法律义务,将各项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共同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

来源:东南沿海消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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