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山西太原,男子王某靠租房容留女子卖淫抽取嫖资为生。一次警察上门调查,让前来做生意的失足女子张某恐慌不已,为逃避查处,她爬出窗外结果不慎坠楼身亡。此后,家属将王某以及房主陈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21万余元。经过了法院几次判决,都是驳回诉讼请求了。
山西太原,男子王某靠租房容留女子卖淫抽取嫖资为生。一次警察上门调查,让前来做生意的失足女子张某恐慌不已,为逃避查处,她爬出窗外结果不慎坠楼身亡。此后,家属将王某以及房主陈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21万余元。经过了法院几次判决,都是驳回诉讼请求了。网友纷纷留言,这也是太奇葩了。
据介绍,王某长期从事容留介绍卖淫的违法活动,在当地多个小区租赁房屋,随时联系失足女子为嫖客提供非法服务。
2022年9月12日,接收到王某消息的张某和另一名女子,来到了一处位于6楼的出租屋内。然而,在准备卖淫的过程中,遇公安机关接警上门调查。
其间,王某拒绝配合并反锁房门抗拒检查,而张某为躲避调查爬出窗外,意外坠楼身亡。事发后,王某被依法抓获归案并判刑。
此后,张某的家属将王某和房东陈某一同告上法庭,索赔共计121万余元。
该案一审、二审判决后,张某家属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王某和陈某应在原先赔偿的基础上,再赔偿37万余元。最终,被依法驳回。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这家属还是理性的,没有告警察?这种不该告警察吗、家人也是人才专挑软柿子捏
还有不少网友强调:在案涉房屋进行违法活动过程中,遇公安民警接警调查时应原地等待并配合调查!
更有不少网友质疑:告警察干嘛?人家警察的职责在身能怪警察吗?他们女儿不做亏心事怕什么,好手好脚的不干正事干这些见不得人的事他们好意思找警察?还好意思索赔这么多钱……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呢?
第一,主犯王某为何坐牢还要赔钱?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卖淫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也就是说,组织、强迫他人卖淫处5-10年有期徒刑。本事件中,王某专门租房搞"性交易中介",每次收30-80元房费,这属于典型的"容留卖淫"。
关键细节来了!警察进门查房时,王某反锁房门阻碍执法,直接导致失足女子慌不择路跳窗。
从实践中的案例来看——只要在卖淫窝点提供收款码、介绍客人都会被判刑,所以王某被判刑是铁板钉钉的事。
不过法院三审都没判赔钱,核心原因是: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爬6楼窗户的危险性,她的死亡和王某违法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就像小偷偷东西被狗追咬,不能怪狗主人没拴狗链)
第二,房东莫名躺枪冤不冤?
根据《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人员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警察查处卖淫时,任何人不得通风报信。旅馆业经营者纵容卖淫可能构成包庇罪,可见警方重点查场所经营者有法可依。
本事件中,房东不知情且在正常收租,不算协助犯罪"。这个房东陈某只是按月收租,既没参与定价嫖资,也没在门口帮忙望风。
房东如果帮忙更换床单、提供避孕套才要担责。本案法院调查发现,陈某既不知道租客在搞黄色生意,也没拿到嫖资提成,自然是无责的。
举个接地气的例子:租客拿房子搞传销,房东总不能隔着三层楼闻到味吧?
第三,网友热议的"怎么不告警察",警察执法为何告不赢?法律早就防着这手了。
首先,最高法明确说明,卖淫嫖娼是性病传播高危渠道,特别是在故意隐瞒性病的情况下,可能升级为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所以说,从法律角度说,警方的这次查处既符合程序正义(现场取证→突破供述→深挖上游),也体现了"打早打小"的防控理念。
并且,按照有关执法规定,便衣警察亮明身份后,违法人员必须配合检查。重点来了!警察只要没打人、没踹门、没违反程序,哪怕违法者逃跑摔伤也不用赔钱。
去年贵阳有个案子,失足女躲在空调外机摔伤,家属想告警察结果碰一鼻子灰。
记住这个理:法律就像红绿灯,闯红灯被车撞了不能怪交警没拦住你。
特别提示:
遇检查时主动穿衣开门,坐正录口供顶多拘留15天
宁可留行政处罚记录,也不要拿命赌那扇窗户
房东们记得定期上门查水表,发现情趣用品赶紧报警(还能算立功)
(本文仅基于公开报道分析,具体案情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对此,您怎么看?
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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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何律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