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体育仲裁是体育行业高度国际化和专业化的缩影,每一起案件都汇集了来自不同国家、不同组织和不同法律体系的规则与原则。从运动员参赛资格到转会合同争议,这些案件的复杂性不仅在于事实本身,更在于其背后错综复杂的法律架构。CAS既是解决争端的终局平台,也是跨国体育规则
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刘冬 | 朱奇敏 | 匡辰
国际体育仲裁是体育行业高度国际化和专业化的缩影,每一起案件都汇集了来自不同国家、不同组织和不同法律体系的规则与原则。从运动员参赛资格到转会合同争议,这些案件的复杂性不仅在于事实本身,更在于其背后错综复杂的法律架构。CAS既是解决争端的终局平台,也是跨国体育规则不断被解释、整合和发展的场所。通过几十年的实践,CAS及其累积的判例网络逐渐形成了被称为“全球体育法”(Lex Sportiva)的跨国法律体系,为体育行业提供了统一的秩序框架和可预测的规则逻辑。本文试图从体育仲裁实务视角出发,梳理Lex Sportiva的形成与适用框架、CAS仲裁中通常适用的瑞士仲裁法对于程序正义的保障作用,以及CAS判例对于行业规则的持续形塑,并结合实战经验展示律师团队如何在规范体系中构建案件策略,实现精准高效的争议解决。
一
全球体育法(Lex Sportiva):跨国体育的隐形宪法
在国际体育的舞台上,运动员资格、赛事组织、商业合同、纪律处罚等关键问题,早已超越了单一国家法律的管辖范围。体育的高度国际化和商业化使得行业迫切需要统一标准的跨国规则体系,这便催生了“全球体育法”(Lex Sportiva)的概念。Lex Sportiva是一张法律网络,由国际体育组织制定的规章、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累积的判例,以及普遍认可的国际法理共同织就,宛如体育产业的隐形宪法,为跨国赛事和争议解决提供了极具可预见性的规则基础。
Lex Sportiva的形成经历了数十年的演进。从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宪章》到国际足联的转会与纪律规则,再到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建立的全球统一标准,这些成文规则为体育治理奠定了最初的秩序框架。然而,随着跨国案件和复杂商业纠纷的不断增加,仅凭条文已无法满足行业治理的需求。CAS在此背景下成为这个体系的神经枢纽,通过仲裁庭在一次次裁决中对规则进行解释和适用,使原本分散的规定逐渐被整合成了一套具有稳定逻辑的体系。
这一体系的成熟离不开Lex Sportiva独特的三大特征。首先是自治性。Lex Sportiva由体育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同制定和运作,体现了行业的自我治理能力;其次是国际性。无论争议发生在何处、涉及何种运动,CAS都能依据统一标准作出裁决,避免了各国法律局部碎片化带来的整体不确定性;最后是动态性。每一份仲裁裁决不仅解决个案,更为体系不断注入新的解释和原则,使其能随着商业模式、社会价值和技术的发展不断演进。时至今日,Lex Sportiva已成为全球体育法治秩序的拱顶石,在行业自治与国际法治之间维护着微妙而稳固的平衡。
从CAS仲裁实务来看,Lex Sportiva的适用是多层次的。CAS普通仲裁程序(Ordinary Arbitration Division)主要处理体育商业合同和民商事争议,例如转播版权、赞助协议或教练聘用合同。在此类案件中,CAS仲裁程序规则第R45条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选择“rules of law”作为裁判依据,这通常指完整的国家实体法律,如瑞士法、法国法、英国普通法等,而非单一组织规章。然而,在足球等行业案件中,FIFA规则常被作为合同条款或行业标准纳入争议解决框架,仲裁庭即便在适用国家法时,也会将FIFA规章作为合同义务进行适用。如果当事人明确选择FIFA规则本身作为“法律”,CAS也会尊重该约定。这也符合国际仲裁中允许选择“非国家法体系”(a-national law)的惯例,但通常会辅以特定国家法律例如瑞士法等来确保裁决的完整性和可执行性。
在上诉仲裁程序(Appeals Arbitration Division)中,案件多涉及国际体育联合会或体育组织的决定,如禁赛、赛事资格、纪律处罚等。CAS仲裁程序规则第R58条规定了严格的适用层级:首先适用作出决定的组织的章程和规章,包括《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其技术标准等强制性规则;若规则有空白,则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如无明确选择,则适用组织注册地法律或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这种分层适用让体育行业的自治规则和国际仲裁法理有机结合,而CAS的判例则将这些规范不断整合、系统化,使全球体育争议解决在规则高度分散的情况下,仍具备统一的逻辑与可预测性。
二
瑞士程序法:国际体育仲裁的骨架
尽管Lex Sportiva体现了体育行业的高度自治,但其运转的程序基础却深深扎根于瑞士仲裁法体系。CAS仲裁程序规则第R28条规定:仲裁地默认为瑞士洛桑,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这意味着,除非双方明确改变仲裁地,CAS仲裁自动受《瑞士国际联邦私法典》(PILA)第十二章的调整,从而为CAS仲裁提供了一套高度成熟、国际认可的程序法框架。也正因这一规定,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成为对CAS裁决行使有限司法审查权的法院。这一制度设计确保了程序规则的统一性,并通过《纽约公约》保障了CAS裁决在全球的承认和执行。
瑞士仲裁法以“有限干预”为核心理念。瑞士联邦最高法院(SFT)在理论上拥有撤销CAS裁决的权力,但其审查权限极为克制,仅限于五种法定情形:仲裁庭组成违法、管辖错误、裁决超越或遗漏请求、严重侵犯当事人程序权利、裁决违反国际公共政策。法院不会重新审查事实,也不会轻易介入法律适用细节。这种审查模式提升了CAS裁决的终局性与稳定性,同时保障体育仲裁体系的独立运行。
与此同时,SFT也通过标志性判例不断塑造体育仲裁制度。例如,本系列文章此前介绍的Gundel案。首次确认了CAS作为独立仲裁机构的地位,却也因揭示其与国际奥委会之间的过度关联,直接推动了CAS治理结构改革和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的设立。又如在Matuzalem案中,法院认定国际足联对一名球员施加“无限期禁赛直至付清赔偿金”的处罚违反人格权和国际公共政策,该判例迫使相关体育纪律制度重新调整,以契合国际法治标准。
瑞士仲裁法构成了CAS程序的骨架。有限的司法审查机制确保了裁决的稳定和全球可执行性,而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个案判例又不断推动体育仲裁向国际法治标准靠拢。Lex Sportiva和瑞士仲裁法在体育仲裁中形成了动态互动:行业规则和判例体系赋予CAS裁决行业特有的灵活性和自治性,而瑞士仲裁法则提供法律秩序和程序正义的硬性框架,两者共同构建了一个既具行业特色又享国际承认的争议解决体系。
三
CAS判例:体育仲裁的实践智慧
CAS仲裁庭虽然并不适用普通法系“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但CAS自身公开的案例库已经成为体育争议解决中不可忽视的权威参考。仲裁庭在裁决时通常对既有案例保持高度尊重,并形成了事实上的“非正式判例制度”。在体育仲裁这一发展相对较新的领域,判例在维持裁决一致性、增强体系可预见性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实质上看,CAS仲裁员在审理新案件时,往往会主动参考已有案例中的裁判逻辑和标准。理论上,仲裁庭可以突破既有案例中的裁判要旨,但提出这种突破的人必须具备充分的法律论证理由,这与部分大陆法系法域中既有案例的地位一致:既有案例虽然并非必须遵守,但因其稳定性和权威性,被视作重要的裁判依据,甚至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因此,CAS判例虽无正式强制力,却逐渐构建出一套稳定、系统的案例库,成为国际体育法的重要基础设施。
值得注意的是,CAS自己对其判例的定位也经历了演变。早期裁决中,CAS仲裁庭强调“有必要出于礼让和保持一致性的考虑参照既有案例”,但并未赋予其规范意义。随后,CAS仲裁庭逐渐提出,既有案例“虽不具约束力,但应被认真参考”,并指出这一做法有助于建立体育仲裁体系的可预测性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到2008年的D’Arcy案(CAS 2008/A/1574),仲裁庭明确表示,仲裁庭不应轻易背离既有案例,除非能够证明其结论明显错误或因事实差异而不适用。CAS另一仲裁庭于2010年作出裁决的Anderson案(CAS 2008/A/1545)更进一步提出,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则应对既有案例赋予“重要先例价值”,并要求主张变更的一方承担较高的举证和论证责任。随后,CAS仲裁庭甚至在不同案件中主动解释为何不采纳某些既有案例中裁判要旨的理由,这正反映出CAS仲裁员们认为自己有义务审慎考量既有案例,并在偏离时给出合理解释。
这种体系的存在也影响了仲裁庭的行文策略。每一份裁决都可能在未来被视为规则的雏形并影响后续案件。因此,仲裁员在作出裁决时,除了要解决当前争议,还需考虑该裁决在未来可能产生的连锁效应。不过,与法官相比,仲裁员首要职责仍是履行其受聘使命——解决特定争议,而非主动设定普适规则。因此,CAS仲裁庭在裁决中更多采取务实态度。仲裁员在裁决中往往会平衡灵活性与规范性:一方面,通过强调案件的独特事实背景,避免结论被误读为普遍性规则;另一方面,在遇到法律问题需要统一时,则会强化裁判逻辑并嵌入既有案例,以形成可预期的仲裁裁判要旨。这种做法既帮助仲裁庭在个案中保有灵活裁量权,又能确保体育仲裁体系整体的稳定和权威。
基于此,如果说每一份裁决是一块砖,那么CAS判例体系就像一座不断扩建的法律大厦。这些砖块并非随意摆放,而是根据主题自然形成不同的判例集群,如兴奋剂案件、转会和合同纠纷、体育治理与组织架构问题等。集群中有些裁决成了大厦中的承重柱,对体系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如著名的兴奋剂案件Quigley不仅确立了核心判罚标准,还为后续数十起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其影响力明显超越了单一案件本身。
四
书面策略与庭审博弈
正因为国际体育仲裁中适用的法律体系纷繁复杂,实务中才为律师团队提供了广阔的战略空间。在案件筹备阶段,我们通常会先绘制一张适用法架构图,系统梳理案件可能涉及的各类法律规范:从合同约定的适用法律,到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则条文,再到比例原则、善治原则、正当程序等国际法理。这张架构图让团队在一开始就能明确哪些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哪些问题可以借助冲突法或公共政策原则解决,同时也能预测案件争点在CAS判例网络中可能触及的逻辑链条。
到了书面陈述阶段,仲裁的成败往往已初露端倪。仲裁员在审阅文件时形成的逻辑框架,通常会贯穿听证会和最终裁决。因此,我们不仅在首轮陈述中明确界定适用法律的层级,让仲裁员自然接受我们提出的解释路径,还会精心嵌入在体育行业内高度权威的节点判例,以此强化论证的说服力。这并非简单的案例罗列,而是通过深挖判例的逻辑结构,让仲裁庭理解采纳我们的观点是对既有体系的自然延续。同时,我们会提前回应可能的不利观点,通过区分事实、援引国际法原则或公共政策标准来削弱对方立场,从而在正式开庭前就为仲裁庭引入对我们有利的思维轨道。
在汉坤团队本次赴洛桑开庭的案件中,这一策略发挥了显著作用。双方在书面阶段的一个主要争议焦点是当事人是否适格,对方原计划以此作为程序抗辩的重要突破口。我们在案件初期即通过细致的冲突法分析和适用法律的系统论证,在首轮书面陈述中全面展开相关理由。经过我方充分的论证说理,对方最终选择放弃这一程序性抗辩,不再将其作为争议点。仲裁庭因此无需在此问题上耗费精力,案件审理的重心得以集中在核心程序及实体问题上。这一经验表明,通过前置系统性论证,律师团队能够在开庭前就有效压缩争议范围。
仲裁庭审是法律适用的逻辑框架转化为博弈艺术的最终舞台。庭审中的每一次提问,都是仲裁员展示推理路径的信号,律师团队的目标是迅速理解仲裁庭的关注点,并将论证精准嵌入其思维框架中。我们在庭前会通过多次推演和模拟不同规范的适用边界,以确保当仲裁员就某条规则或某个先例发问时,我们能够清晰界定其法律性质、适用层级和逻辑衔接。在庭审现场,律师往往需要多次切换视角:在程序问题上依托瑞士PILA和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建立程序权威;在实体条款解释上则以国际体育组织规则为出发点;而在说服仲裁庭接受我们的整体立场时,则通过强调CAS判例的引用权重来说服仲裁庭遵循对我们有利的先例。
国际体育仲裁是一场高度复杂的系统性博弈,适用法律既是争议解决的基础,也是战略设计的工具。一个案件从启动到裁决的全过程,律师团队都需要在纷繁的规范中建立一套清晰的逻辑框架,将体育组织的行业规则、CAS判例的体系化解释,以及瑞士国际私法提供的程序保障结合起来,打通一条最为合理的论证路径。
五
总结:不断进化的体育法秩序
国际体育仲裁早已超越了单纯的纠纷解决,它是行业自治与国际法治之间不断调和的过程,也是规则、判例与策略交织的实践场域。Lex Sportiva赋予了跨境体育争议解决统一的逻辑框架,瑞士仲裁法则为CAS仲裁提供了程序保障,而CAS自身判例则通过个案不断完善体育法体系。在这样高度一体化的结构下,律师的价值在于整合不同层级的法律资源,将复杂的国际体育法体系转化为合理的论证路径。对于身处国际体育产业的当事人而言,掌握并善用这套体系,不仅意味着在争议解决中赢得主动,更是在全球体育秩序的塑造中拥有发言权。正如奥林匹克格言所述,体育的本质在于“更快、更高、更强——更团结”,国际体育仲裁正是这一理念的制度化延伸:通过CAS仲裁程序的不断迭代,Lex Sportiva已然成为维护竞技公平、保障运动员及俱乐部权益、推动行业规范不断演化的全球治理工具。而我们也荣幸地亲眼见证了各国文化与制度差异在竞技场的规则面前交融汇流,共同守护体育精神的纯粹与公正。
来源:刘宇翔说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