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1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以下简称“2021年注会经济法教材”)是广大考生备考注册会计师的资料之一。经授权,某财经出版社(以下简称“财经出版社”)独占行使该教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可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
群成员在群聊中传播侵权图书电子版本,这样的“资料分享”合法吗?群主默示这种“分享交流”,是否要担责?
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微信群内传播侵权图书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1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以下简称“2021年注会经济法教材”)是广大考生备考注册会计师的资料之一。经授权,某财经出版社(以下简称“财经出版社”)独占行使该教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可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
某培训公司(以下简称“培训公司”)是一家知名教育培训机构。2022年,培训公司在官网上宣传报名即可获得备考材料领取的活动,学员只要扫描网页中的二维码并支付1元,即可获得“通关电子资料包”一份,网页展示的备考资料中出现了2021年注会经济法教材的封面图片。
继续扫描“通关电子资料包”中的二维码,添加微信昵称为“糖果”的微信号,学员就会被“糖果”邀请进入涉案微信群。而在涉案微信群中,群成员“点点”发送了免费下载2021会计注会经济法的网盘链接。经比对,该链接内容为财经出版社出版的上述教材,但财经出版社从未发行过该教材的电子版。
财经出版社认为,发送侵权资料的人为培训公司的工作人员,只是没有表明身份。培训公司对该微信群负有管理义务,在发现有群成员传播侵权书籍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制止行为,属于以隐蔽手段实施直接侵权,于是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培训公司停止侵权,即以发布群声明,并将群声明单独发送给微信用户“点点”的方式防止再次扩散,另主张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和维权开支。
法庭上,培训公司辩称,微信群并非其建立,“糖果”并非培训公司员工,也不清楚“点点”为何人,转发行为与培训公司无关。涉案微信群是注会备考资料分享群,并非资料出售群,且涉案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无法认定侵权链接是由培训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发送,故培训公司并非直接实施侵权行为。
然而,公众可在接入培训公司网页链接并支付费用之后添加“糖果”的微信,并通过“糖果”而加入涉案微信群。同时,结合群公告内容,法院认为培训公司是涉案微信群管理者的事实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可能性的认定标准。群成员“点点”在涉案微信群中发布资料链接,通过该链接可下载取得涉案作品电子版。培训公司作为互联网群组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而培训公司并未要求群成员不发布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资料链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疏于管理帮助他人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涉案微信群为学员提供资料传输交流场所,相关群成员在群内发布可下载侵权作品的链接,明显并非为个人学习、研究使用。据此,培训公司构成侵权。考虑到事后培训公司已无法删除微信群中的链接,亦无法要求实际发送者撤回内容,故法院未支持停止侵权的相关诉讼请求。
综上,法院根据作品知名度、市场价值、独创性程度等因素,依法酌情判定培训公司赔偿财经出版社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2万元。判决后,双方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澎湃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