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年6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致力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定》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今年6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致力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定》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明确了相关报送要求。那么,哪些平台企业需要报,具体报什么,通过什么渠道报,不报怎么办?一篇文章帮你搞清楚↓
一、政策背景
2025年6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规定》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同步配套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进一步明确涉税信息报送的具体要求。
二、涉税信息“谁来报”
(一)需报送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
运营以下平台的企业,均需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
- 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 网络直播平台;
- 网络货运平台;
- 灵活用工平台;
- 提供特定服务的平台:包括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
- 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 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服务的平台:包括为小程序/快应用等从事网络交易营利性服务的平台,以及为其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 其他为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二)报送主体确定原则
遵循“谁运营、谁报送”核心原则,同一平台有多个运营企业的,按以下规则确认主体:
1.境内平台
- “谁持证、谁报送”:运营企业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持证企业报送;
- “谁备案、谁报送”:运营企业均未取得许可证的,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
- “均未取得、由提供服务企业报送”:均未取得许可证且未备案的,由为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
2.境外平台
1. 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
2. 境内运营主体均未取得许可证的:由为境外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
3. 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由境外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三、涉税信息“报什么”
需报送的信息分为四大类,对应不同表格及填报要求: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
- 需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
- 变更要求: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填报时需注明变化情况。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 基础要求: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
- 特殊要求:
- 运营网络直播平台的企业:需同时填报《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
- 为小程序/快应用提供基础架构服务、或为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企业:需同时填报《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
- 重复报送规则:身份信息未变化的无需重复报送;有变化的,需填报对应表格并注明信息状态标识(涉及表格:《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
- 豁免情形:境外互联网平台内“境外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无需报送。
(三)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 境内平台企业: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报送上季度以下信息:
1.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含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
2. 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
3. 交易(订单)数量。
- 境外平台企业:填报《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报送表》,报送上季度平台内境外经营者/从业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
- 豁免情形: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可暂不报送该购买方相关收入信息。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通过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向网络主播或合作方(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时,需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 网络主播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 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四、涉税信息“怎么报”
(一)基本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注:《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二)身份及收入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上季度的收入信息。
注: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首次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信息报送渠道
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渠道,企业可选择使用:
- 电子税务局;
- 数据接口直连;
- 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渠道。
(三)延期、更正和终止报送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报送涉税信息的,应当填报《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出具《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的,可以延期报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
2.发现报送涉税信息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报送。
3.终止互联网经营业务的,应当自经营业务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填报“运营结束时间”,同时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当期涉税信息。
五、未按规定报送“怎么办”
1.互联网平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 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 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以上情形将被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
2.一个年度内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
3.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本公告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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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开灵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