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想查账,公司不让怎么办?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4-19 03:36 1

摘要: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知情权是保障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权利。当股东与公司就知情权的行使产生争议时,如何依据法律准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王鑫法官审理的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知情权是保障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权利。当股东与公司就知情权的行使产生争议时,如何依据法律准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王鑫法官审理的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甲公司股东系钱某、周某。2024年1月,周某要求钱某提供公司账目明细、交易流水,对账后退出公司,钱某未予回复。2024年4月,周某将甲公司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三日内提供2020年6月至今的所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周某查阅和复制;提供自2020年6月至今的所有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及其他辅助账簿)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私户银行流水等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周某查阅。审理中,周某明确诉讼请求,要求查阅的时间段为2022年6月至2024年5月;私户银行流水指钱某的个人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甲公司辩称,周某从未向公司提交过任何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甲公司一直遵循财务公开的经营原则,从未向周某隐瞒财务数据,也没有对周某获取财务数据设置任何障碍,周某完全可以随时到公司进行查阅,故周某采取诉讼的形式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上的必要,请求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周某要求查阅、复制2022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周某已说明了查阅目的,甲公司允许查阅,在本院组织下,原被告虽自行进行了相关资料的查阅,但周某主张甲公司未能提供其自认存在的涉案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故周某要求继续查阅相关资料,本院予以准许。

甲公司辩称周某未履行前置程序,不应支持相关诉求,但通过微信聊天记、电话录音,周某已事先提出过相关诉求,此后通过本案诉状的形式向甲公司提出了详细要求,庭审中亦明确了查阅目的,甲公司表示同意周某进行相关查阅,但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完整材料,故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周某要求查阅钱某的个人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查阅范围,甲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提供本公司自2022年6月起至2024年5月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周某查阅、复制,上述材料由原告周某在被告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复制,地点在被告实际经营地办公区域内,查阅、复制时间为5个工作日;被告提供本公司自2022年6月起至2024年5月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及其他辅助账簿)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有关周某查阅,上述材料由有关周某在被告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地点在被告实际经营地办公区域内,查阅时间为5个工作日;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权利,公司也应当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2023年修订并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对此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法官在此提醒:无论是股东还是公司,都应当熟悉并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或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旧)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年修订 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来源:济阳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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