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陵法院 | 田间“隐形伤害”:无人机喷药引发的纠纷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9-22 19:43 1

摘要:该案被诉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其首要争议焦点为无人机喷洒除草剂与相邻农田种植的无花果株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办法官秦浩文决定去现场一探究竟。

盛夏时节

田埂上的风还带着麦香

可A农业公司经营者王大叔

看着自己耕种的无花果树

心里却堵得慌

没想到一次普通的无人机喷药

竟闹上了法庭

该案被诉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其首要争议焦点为无人机喷洒除草剂与相邻农田种植的无花果株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办法官秦浩文决定去现场一探究竟。

来到现场,法官仔细查看了无花果地的受损状况,发现无花果株的受损程度呈现出与玉米地越近越重,越远越轻的特点,这表明致害源很可能来自相邻玉米地一侧;再结合无花果株上检测出的农药成分与无人机喷洒的除草剂具有共同成分,喷洒行为与无花果株受损在时间上亦符合前因后果的顺序,说明两者之间存在较强关联性。最终,法院结合现场勘查、药害现象、时间等情况,再结合双方农田的地理位置等推定无人机喷洒除草剂与无花果株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为玉米地的实际耕种人李大叔委托无人机操作手小张为其喷药,双方形成承揽关系,李大叔作为定作人事前已向承揽人小张告知了作业边界,且农药也由小张自行提供,故喷洒农药致损的责任应由承揽人小张承担。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无花果株受损受天气、养护等影响因素,认定无人机喷洒除草剂致损的原因比例为70%,并根据无花果地损失情况的评估报告和受损情况实际,判令无人机操作手小张赔偿A农业公司损失三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无人机现可以应用于农药喷洒、施肥播种,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但引起的农业侵害纠纷也随之增加,所以在农业活动时,要充分考虑到对周边农田的影响。作业前可以和相邻农户沟通,了解对方种植情况;操作时严格按照规范,注意天气、风向等因素,控制好药剂用量和喷洒范围,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件来源:秦浩文

编辑:赵佳欣

责编:雪云

审核:姚启明

来源:陕西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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