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七种拆分收入收款,每种都有风险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9-22 14:09 1

摘要:一、拆分主体。把本该属于属于一家主体的收入拆分到多个化整为零去享受小微优惠。比如公司这么做以后,增值税上逃避了升级为一般纳税人的义务,仍然按小规模纳税人一个点交税,甚至是每个主体都保持在季度销售额30万以下,完全不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每个主体的税法利润都保持

拆分现在税务风险变高了,常见的拆分手段有六七种,挨个数一下看你用过哪一种。

一、拆分主体。把本该属于属于一家主体的收入拆分到多个化整为零去享受小微优惠。比如公司这么做以后,增值税上逃避了升级为一般纳税人的义务,仍然按小规模纳税人一个点交税,甚至是每个主体都保持在季度销售额30万以下,完全不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每个主体的税法利润都保持不超过300万,享受5%的实际税率。这种化整为零的拆分具体又能分为每个主体干的都是同样的业务,比如都做教育咨询,都是软件服务,但其实只有一家公司具备经营实质,另外几个都是空壳。一、是价值链拆分。把核心主体的各种职能都给拆出去,比如一家主播自己的公司,把创意策划、脚本制作、视觉设计、摄影后期直播运营、流量投放、数据分析、品控管理甚至是保洁、司机都各自拆分到一个公司里,拆得过于零碎,相应的主体也缺乏经营实质,关联定价往往也非常不合理,开票时就容易出风险。二、接力更换主体分拆收入。年应税销售额将快到500万元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要超过300万了。为了逃避一般纳税人登记并保持小型微利企业身份,变更经营主体,业务还是那个业务,也还是原来的人来做,只是换了新的主体来确认收入。“新瓶装旧酒”电商涉税新规之后,部分企业会选择这种方式,这种手段跟前一种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第一种是发生在同一时间,第二种体现为一种接力关系。每次快到500万,原来的主体就不要了,接力式地更换新的主体。三、虚增交易链条。拆分利润交易模式本来是汪汪公司将货物直接销售给喵喵公司,但该项产品利润率太高,汪汪公司为了能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另行设立不具有经营实质的A公司、B公司,让汪汪公司只是形式上将货物先卖给A公司,A公司又卖给B公司,B公司再卖给喵喵公司,利用A公司、B公司作为虚假的“中间商”分摊利润,从而让每家公司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四、拆分销售额,按差额确认收入。明明一笔订单收入是100元,带货佣金是20元,应该100元确认收入,20元确认费用,但是却以“坐支”的方式80元差额确认收入,收入从100缩短成80,增值税就少报了,对不对?20元费用没要发票,所得税前不能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如果佣金是付给自然人的,还涉及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的问题。劳务报酬的涉税处理一直是很多企业的痛点,涉税新规之下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找长期合作的达人,督促对方成立自己的工作室或者公司对公结算。还有些电商包装了“代运营”模式,买了个分账系统,上游搞个假的供应链,都是个体户,自己成立的个体户,供应商卖给自己的个体户,个体户再名义上委托自己运营网店,网店收到商品销售款项100块,70块空分出去,网店保留30,最后只按30差额确认收入,自称为代运营服务收入。2026年1月1日之后会降低增值税销售额,释放更大的空间不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哪怕升级一般纳税人也按6%代运营服务报税,最重要的是规避了难以取得进项票的问题。但是这种操作跟前面一样,供应链主体缺少经营实质,经不住细查的。五、虚假分期确认收入。将一笔交易故意拆分成多笔,利用平台结算规则把大额订单拆分成多个分期的小额订单,分期进行申报,从而调剂当期收入。然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确定的,拆分订单是没意义的。六、拆分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有多个账户,但只向税务机关备案一个,然后大部分收入都拆分到其他没有备案的账户收取,只保留一小部分进账到备案账户,且收款金额控制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额度以内,按这个数值做纳税申报。将来你查也是查我这个账户,我资金和税务数据是匹配的,但是真要查你的时候就不会只查你名下一个账户,涉案企业的自然人账户也会查,那没什么意义,掩耳盗铃而已。刚才讲的这些“拆分”多少都是有问题的,要么违反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收入确认规则,要么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现在聊的最多的是“拆分主体”,这种手段着重讲一下,拆分成小规模+小规模的情况下,风险相对有限,尤其是全都超过季度30万免征额的情况下,因为增值税一个点已经交过了,合并过来以后也不用补税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风险极高,因为会把小规模主体的收入还原合并到一般纳税人这边,而你又没进项,最后就是全额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原来是小型微利企业,合并以后恐怕就要按25%计税了,企业所得税可能还有些转圜空间,申请事后核定什么的。经常会有人问,怎样的“拆分”才是合理的,才能够规避被合并计税的风险?一是要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这是最重要的。什么是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得讲出一个合理的商业逻辑来,为什么这么干?不同品牌的运营、不同产品线的运营、不同区域的运营、不同客户群体的运营诸如此类。二是要规避人格混同。现在对拆分的合并、还原计税,很大程度上会从实质课税原则出发,借鉴公司法上横向人格否认的理念,各个主体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人格混同具体又表现为财务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场所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场所混同是参考因素,不是决定性因素。有些行业天生就存在人员和场所混同的问题,决定性因素是财务混同,想想什么时候翅膀硬了,不听父母话的?是自己赚钱的时候,自己能养活自己的时候,财务的独立才是真正的独立。包养就没法谈独立人格,企业也一样,财务的独立才是真正的独立。为什么夫妻公司容易被认定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因为夫妻默认实行共同财产制,享有一个共同财产权。所以财务混同不是说财务人员的混同,代账公司给上百家公司一起记账报税,而是每一个主体是否独立建账核算?进销存是否与销售主体一一匹配?资产、资金归属是否清晰?今年以来,税务部门已经披露过许多个拆分主体被合并计税的案件了,有金店、超市、运输公司、租赁公司、餐厅、酒店等等,全都存在财务混同问题。业务同质化、没有独立的人员和场所,那更是不必说了。可是,如果我要把每个主体都“独立”得清清楚楚,那成本可不低。这一点我说过很多次了,你不能都要税务成本和管理成本,你只能选一个。

来源:娃哈哈可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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