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11月,环卫工人老张与某村村民小周因倾倒垃圾发生争执,后小周手持晾衣杆将老张面部打伤。公安机关对小周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在日常生活中,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在所难免,但如果情绪失控动手打人,可能就会让事情“变质”。
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4年11月,环卫工人老张与某村村民小周因倾倒垃圾发生争执,后小周手持晾衣杆将老张面部打伤。公安机关对小周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我已经交过罚款了,还要给你支付医药费,这不合适吧。”
“罚款又没有交给我,而且是你动手把我打伤的。”
双方多次就民事赔偿协商无果,老张遂诉至仙桃法院,要求小周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200余元。
承办法官马敏受理案件后,与法官助理陈帅到派出所、环卫部门调查取证,全面还原事实。针对小周“已受行政处罚不应再赔偿”的抵触情绪,马敏多次释法明理,阐明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独立性与必要性,引导双方理性审视自身过错。
“行政处罚并不代表免除了民事责任。”
“发生问题时要保持冷静,切记不要冲动行事。”
经马敏和陈帅多轮“背靠背”沟通、“面对面”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周当场支付老张5000元赔偿款。该纠纷成功化解。
法官提醒
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行政责任并不能代替民事责任。
在发生纠纷时,大家应保持理性态度,协商无果时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切不可为逞一时之快作出过激行为,否则,轻则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重则面临刑事处罚,追悔莫及。
来源:阎良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