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4-18 10:07 1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结合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5〕7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结合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以药品集中采购为突破口,有效衔接医保支付制度改革,转变管理方式,增强服务能力,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

药品集中采购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有利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全省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坚持满足临床需求、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采购原则,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价格联动、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

二、构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

(一)实施范围。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我省所有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必须通过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非政府办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采购。

(二)合理确定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各公立医院应根据临床需求和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要求制定本单位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并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编制采购计划,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一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医保(新农合)目录内药品应达到集中采购药品总量的70%以上。药品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的25%-30%。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公立医院的采购需求,编制全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并按采购金额占比进行排序,将占比排序累计不低于80%的品种纳入招标采购范围,编制“招标采购药品清单”。

(三)坚持双信封招标制度。药品集中采购必须面向生产企业,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同时提交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方可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对已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不再排序。在商务标书评审中,同一个竞价分组按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中标企业和候选中标企业。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

落实招采合一、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从有利竞争、满足需求、确保供应出发,区别药品不同情况,结合公立医院用药特点和质量要求,根据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科学设定竞价分组,每组中标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2家。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全程监测药品质量和实际供应保障情况。对于只有1家或2家企业投标的品规,组织开展专门议价确定中标价格。要公开议价规则,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四)完善价格管理。对通过招标、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药品价格出现异常状况时须进行纠偏,动态调整。要按照方便生产企业理性投标、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形成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实现招标采购政策联动,优化流程,简化程序,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开标时间原则上定在每年11月中下旬。

三、实行药品分类采购

(一)招标采购药品。根据医院上一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中各类药品的品规采购金额百分比排序,将占比排序累计不低于80%且有3家及以上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纳入招标采购范围,确定中标药品和中标价格。

(二)谈判采购药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公开透明、试点起步,实行国家和省级谈判联动。国家启动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谈判试点后,我省执行国家谈判后的药品销售价格。积极推进省级谈判采购,并探索联合有关省份实行省际跨区域联合谈判,结合我省所在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探索形成适应医保支付政策的省内区域采购价格。对一时不能纳入谈判试点的药品,继续实行以省为单位的量价挂钩、价格合理的集中采购实现路径和方式,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包括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以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公布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遴选原则和示范药品,合理确定我省相关药品的范围和具体剂型、规格,满足防治需求。

(四)新批准上市药品。对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新药,医院可根据疾病防治需要,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形成决议,经专家组论证后纳入直接挂网采购。提出申请的医院在挂网后半年内应作出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评价报告,否则撤销挂网资格停止采购。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要将其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全省累计销售金额达300万元及以上的要组织进行议价谈判。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其他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参加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

(五)定点生产和短缺药品。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按照全国统一采购价格直接网上采购,不再议价。对临床必需、用量小、不易采购而国家尚未纳入定点生产的药品探索建立省级定点生产机制,确保临床用药需求。

(六)其他采购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四、改进医院药款结算方式

(一)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医院在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应是采购计划申报的一个采购周期的全部采购量。对超出采购量的,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企业必须无条件保障供应。同时要签订廉洁购销合同。

(二)规范药品货款支付。医院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医院结算医疗费用,确保医院能够按时支付药品货款。

(三)探索建立新的药款结算模式。依托和发挥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集中支付结算的优势,借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监管”模式,加强政策引导,逐步实行省级在线支付药款。探索药品货款省级统一账户结算工作,公开招标全省统一结算的公共银行账户,由银行提供相应医疗机构药品周转金服务,医院通过统一结算公共银行账户及时支付货款。纠正和防止医院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医院要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和年度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逐步实现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以下。

五、完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

(一)配送主体。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院。直接配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受委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在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上备案,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应及时公布向每家医院配送药品的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偏远和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提高药品采购、配送集中度,统筹做好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公立医院药品配送要兼顾基层供应,特别是向广大农村地区倾斜。要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机制,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供应。

(三)建立和完善药品配送违规约谈、退出及处罚制约机制。建立诚信履约考评制度和药品供应诚信记录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及时纠正,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取消其中标资格,医院因此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严禁药品供应企业违规网下配送,严禁配送非中标药品。

(四)进一步强化短缺药品的监测和预警。在各县(市、区)选择若干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收集药品供求信息,及时掌握药品短缺原因,理顺供需衔接,探索多种方式,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六、加快推进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

(一)切实完善采购平台建设。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是我省唯一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要坚持政府主导、维护非营利性的公益性质。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面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要将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平台运行维护、升级改造列入全省医改信息化平台建设规划,并作为我省医政重点项目,利用1-2年时间建立起符合我省省情的现代化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物联网。

(二)建立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互联互通。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建设要求,不断扩展升级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服务和监管功能,提高平台智能化水平,建成吉林省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平台,实现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平台、医院信息系统(HIS)、企业物流管理系统(ERP)、食药监电子监管系统及省市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物价和商业保险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高安全运维等级,实现签订电子合同、在线支付结算、网上电子交易等新功能,为推进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款、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创造条件。

七、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一)完善医院药品采购监督机制。

1.规范医院药品使用管理。继续推动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达到规定的使用比例。建立医院处方点评和通报制度、管理部门和医院约谈医师用药制度,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及医院超常使用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明确医师处方权限,处方涉及贵重药品时,应主动与患者沟通,规范用量,努力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2.建立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和考核长效机制。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全员培训,探索将合理用药培训作为医务人员职业考核的必备条件。

3.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建立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医院要建立适合本单位临床用药管理需求的药师队伍,全面提升药师的总体数量和业务素质,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切实保障合理用药。鼓励零售药店药师定期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培训,积极探索药师网上药事服务。

4.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对违规网下等非规定渠道采购、拖延货款的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医院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由执纪执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二)加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药品采购指导。

纳入国家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城市要在“三医联动”和实施综合改革的前提下,在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上与省级集中采购同时进行,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要以市(州)为单位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自行采购药品的具体办法,并及时上报省医改办和国务院医改办备案。试点城市医院要在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采购药品、在线交易。试点城市药品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大力发展现代医药物流,探索由社会零售药店、医保定点药店承担医院门诊药事服务的实现形式和路径。要加强药物政策研究,将药品集中采购与其他改革政策协同推进,实现药品采购惠民效益最大化。

(三)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强化药品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以及伪造或虚开发票、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行为。强化重点药品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

(四)建立并严格执行诚信机制和市场清退制度。

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按照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诚信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吉金办联字〔2015〕1号)要求,建立医疗机构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的诚信记录与其机构评先评优、等级评审、有关经费补助、院长任职考核等相结合;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院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加强对医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情况的监督。

(五)全面推进信息公开,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

八、完善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在省政府领导下,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审定采购实施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努力做好药品采购中质量安全、价格监测、配送使用、医保支付等政策措施的有效衔接,确保相关工作规范有序、平稳推进。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评估,按要求做好本级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参谋和咨询作用,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推动药品生产质量与临床应用质量评价的有机结合。积极探索创新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全面构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增强和扩大药品集中采购的惠民实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我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全面启动新一轮药品采购;要切实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按照本意见总体要求中明确的“四个有利于”原则,探索跨区域联合采购的多种形式。

(三)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加强药品采购机构的监管,健全药品采购机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强廉洁从业教育,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廉洁意识。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协调,实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各市(州)、县(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运用广播、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介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政策方向、意义、措施和成效,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来源:律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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