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慧敏|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4-18 09:00 1

摘要:现代贸易和科技的发展以及纸质提单的缺陷催生了区块链电子提单。区块链技术尚处于不完善的阶段,现行法律对于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管辖法院、法律地位、转让以及质押方式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应用困境。通过借鉴鹿特丹规则、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以及多国的法律规定,将电子

现代贸易和科技的发展以及纸质提单的缺陷催生了区块链电子提单。区块链技术尚处于不完善的阶段,现行法律对于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管辖法院、法律地位、转让以及质押方式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应用困境。通过借鉴鹿特丹规则、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以及多国的法律规定,将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或者物权属性等同于纸质提单,可以为我国区块链电子提单制度的完善提供新的思路。对此,应当分别完善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管辖规定,法律及物权性质,明晰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数据共享安全及责任,并建立监管机制。

一、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发展现状及优势

由于区块链技术具备高效性、经济性、保密性等特征,逐渐在海运实践中得到运用,研究其与电子提单结合形成区块链电子提单,对加快贸易进度具有重要的意义。现代船舶建造技术的升级导致船舶物流等多方面的速度增快,然而传统纸质提单的速度难以适应现在的交易速度而产生无单放货问题。此外,纸质提单的背书等流程增加了其丢失、毁损的风险,极大影响贸易的进程。并且纸质提单的纸质属性需要人工进行审核,而人工审核的局限性和纸质提单的易修改性增加了单证欺诈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加了纸质提单的成本。同时,电子提单技术符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数字化应用场景应发展智能交通构想。在电商消费快速增长的情况下,结合区块链特殊技术和结构的全球航运商业网络(以下简称GSBN)应运而生,通过建立数据交换平台促使航运业的交易数字化转型,提升航运业的物流和货物信息共享,从而衔接整个供应链的数据系统,以实现运营的可持续性和可靠性。

(一)国内应用实践

中远海运等9家海运承运人和码头运营商为了构建区块链技术赋能的操作系统以重新定义航运业的区块链联盟,于2018年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了GSBN。2022年1月,区块链平台TRADEGO正式投入运营,并获得国际许可;2023年1月,中远海运集运依托GSBN平台为纸浆客户ELDORADO签发首张区块链电子提单,实现了区块链电子提单在非集装箱运输的重大突破。

区块链电子提单满足了运输周期长、单证流转快且当事人复杂的航运业对单证流转效率的要求。但是,我国法律层面对电子提单的规定存在空缺。海商法第71条规定了提单是单证,而单证是指纸质的单据,并不包含电子提单,因此我国法律对于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物权关系等规定缺位。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多以公证的方式获取,而随着区块链电子提单技术的发展,利用第三方证据服务平台获得的可信时间戳也逐渐成为法院获得证据的方式。在一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案中,原告提交了第三方证据服务平台获得的可信时间戳,证明了证据自申请时间戳时完整且未被更改,得到上海海事法院的采纳。虽然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成功案例,但仍需要推动区块链电子证据效力认定标准的建立。

(二)国际应用实践

国际社会相较于国内对电子提单的关注和研究更多。1989年,国际海事委员会通过了电子提单规则》,其中设计了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电子提单转让方法。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建立了一套具有“独一无二性”要求的电子提单法律制度。2022年3月,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54工作组正式通过了《区块链海运电子提单数据交互流程》的立项。实际上,该标准主要涉及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流程、功能等要求,还包括区块链电子提单中数据授权等规则的制定。此外,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相关平台和系统逐渐建立。基于区块链系统,可以通过WaveBL的独立区块链平台以电子方式进行电子提单的签发、背书等。交易相关方将与提单有关的数据信息传输到数据生成模版,通过上传、创建、插入、使用区块增加到区块链的各个节点,在系统收到区块的数据后用加密的方式根据时间戳对该数据“上链”,形成两套密钥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永久性。形成的密钥分为公钥和私钥,公钥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保管,私钥则由托运人、收货人或者业务相关方保管,从而使数据永久存在且几乎不可能篡改。这样将海运提单的相关特性融入分布式信任电子系统,为实现电子提单的签发、背书等全流程业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证,系统中不存在可以随意更改的数据,以此达到去中心化。

(三)区块链电子提单发展的优势

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承运人根据单证的规定保证交付指定的收货人或者交付提单持有人。海商法承袭汉堡规则对提单的规定,第71条规定的提单含义与汉堡规则一脉相承。

传统的纸质提单具有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以及交货凭证的功能。首先,纸质提单由承运人在收到货物或者货物被装船后开具,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记载在提单的背面,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由于在运输开始时,托运人和承运人已经就相关的条款达成一致形成运输合同,之后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仅仅属于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其次,纸质提单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的凭证。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收据,并且收货人依据提单的规定状态交付货物。最后,纸质提单作为收货人提货的依据,提货人可以根据提单在指定的地点提货或者依据提单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电子提单则是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和传统纸质提单相结合的产物,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平台完成数据生成和交换的具有纸质提单功能的无纸化提单。联合国1996年通过的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了功能等效性的原则,依据该原则,只要电子提单在功能和目的上能够实现与纸质提单的功能等效性,则电子提单具备纸质提单的效力。据此,电子提单有效性的判断关键是其是否具备与纸质提单一致的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以及交货凭证功能。纸质提单可以通过在提单上进行背书的纸质记录实现流通功能,而电子提单因其无实物载体,通过电子数据的交换实现流通功能。因为提单的流通不在于是否具有载体,而在于其所代表的权利流转,由于电子提单的无纸化不可进行直接占有,因此流通的关键在于电子提单控制权的流转。首先,应当判断电子提单的控制权是单一的,由于纸质提单可以通过背书等方式表明其控制人,电子提单的无纸化应当侧重于判断其合法性,只要提单持有人的身份合法真实,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为电子提单是合法真实的。其次,由于电子提单并不具有纸质性以确保其单一流通,因此可以通过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提单的交易进行跟踪从而确保其单一性流通。

许多航运公司通过区块链技术与电子提单相结合,从而弥补电子提单的不足。区块链通过去中心化的特征与结构,实现电子提单在每一个数据节点上链后的数据存储、验证和监管的分布式结构管理,无需通过第三方机构即可完成电子提单的流转,并且由于区块链的不对称性,保证了电子数据不易被篡改和单证欺诈。随着国际航运业对提单流转效率的要求提高,普通的电子提单已经难以满足实践中对保密性、经济性、安全性的要求,而区块链电子提单则弥补了传统提单的缺陷,具有高效性、经济性和安全性的优势。

首先,区块链电子提单具有高效性的优势。传统电子提单的流转需要第三方参与,比如BOLERO系统是拥有指令的用户向中央权利登记系统发出创建、修改的指令以完成电子提单的流转,其实质依旧为传统纸质提单的流转模式。区块链电子提单则利用连接点在全球各地进行数据的创建、修改、流转,因此无需通过中央系统即可完成提单的自由流转,大大提升了交易的效率。其次,区块链电子提单具有经济性的优势。电子提单相较于纸质提单具有天然的低成本特点,然而传统的电子提单通过昂贵的会员制平台处理,区块链电子提单则是按照数据采集的时间节点支付费用,具有经济性。传统纸质提单流转过程中的纸质单据处理成本约占货物价值的7%,在运输领域的成本高达全部运输费用的10%到15%,使用电子提单可以降低至少50%的成本。此外,区块链电子提单具有安全性的优势,其通过运用哈希算法和公钥系统实现数据安全。哈希算法是指只要输入的数值不一致,得到的哈希值是不一致的,因此在区块链电子提单上根据其加密的时间所形成的哈希值不同。如果有人想要更改区块的内容将其独立成一个新的区块,为保持区块链的完整性需要把其余的内容相继修改,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而不被发现,有利于防止单证欺诈。

二、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实践应用困境

由于区块链技术尚处于不完善的阶段,现行法律对于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管辖法院、法律地位、转让以及质押方式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应用困境。

(一)管辖法院尚未明确

依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可以看出运用可信时间戳和区块链等技术的案件,应当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然而区块链技术在电子提单上主要体现其技术价值,本质依旧属于海运提单,因此应当属于海事海商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则出现了互联网法院和海事法院皆有涉及的情况。2018年6月,“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由杭州互联网法院进行管辖。2023年,上海海事法院根据《区块链证据审查指南》审理了一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因此,现在对于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管辖法院确定尚不明确。

(二)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法律及物权性质尚未明晰

传统的纸质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然而电子提单由于其不具备实质的物质载体而无法明确其物权功能。首先,区块链电子提单的转让存在问题。在传统纸质提单流转实践中,以转让相关方在纸质提单上签名进行背书,作为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流转依据和真实性保证。在区块链电子提单的转让过程中,转让相关方在系统上进行数字签名,由于数字签名效力认定的法律尚不完备,无法确认其转让的效力。区块链电子提单可以通过时间戳和数字签名完成转让,数字签名是通过哈希算法将信息加密后进行传递的技术。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才具有与签名、盖章同等效力。虽然区块链电子提单利用哈希算法能够确保其完整性,但无法确认其属于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因此,需要确认数字签名与纸质签名具有同等效力,才能在效力上确认区块链电子提单的转让与传统纸质提单一样有效。

其次,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所有权认定存在问题。传统的纸质提单以占有作为所有权的认定标准。民法判断是否占有的标准包括三个方面:占有主体、占有客体以及管领力,管领力是指行为人对物具有现实的可支配力。在区块链电子提单中对占有的判断较为困难,由于其无形性,难以证明权利主体对其直接享有权利。虽然可以将区块链提单的占有认定为拟制占有,但在贸易实践中使贸易主体完全信任数字和电子占有存在困难。由于当事人的地理位置可能较远,其注册信息和营业信息可能会被质疑。此外,海商法第71条规定的提单范围并未明确涵盖电子提单,因此,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和其物权凭证的属性尚未明晰,需要在实体法方面进行完善。

再者,区块链电子提单的质押凭证认定存在问题。区块链电子提单的质押也是通过数据的形式完成,由发货人发出质押的指令经过质权人的同意后,系统会生成质权人的密钥,并且系统会将电子提单的状态修改成质押状态,承运人可以直接与质权人产生联系。收货人在支付货款后会形成收货人的密钥,凭借密钥使货物由承运人转为收货人,从而使密钥成为区块链电子提单质押的关键。但是我国法律并未对电子提单的质押作出规定,这使得电子提单的质押、权利人的保护处于空白状态,存在无法认定为有效质押的风险。因此,需要完善法律对于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物权属性及相关权利的规定。

(三)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数据共享及责任尚未明晰

目前,区块链电子提单所涉及多个系统,包括海关申报系统、银行结算系统、船公司业务操作系统、保险业务操作系统等其他相关的业务操作系统。但由于每个系统各自经营、互不关联,形成信息孤岛,导致在处理业务时需要在不同的系统来回切换,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此外,区块链涉及多个系统的数据,内含商业数据、金融数据、政务数据等多种数据形式。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表明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保护,建立关键信息设施本地建立和存储的保护模式。根据规定,区块链电子提单涉及的数据应如何进行分类分级保护,如何判断上述数据是否属于关键信息和如何进行保护是未来立法的研究方向。同样,生成、流转电子提单的过程可能会产生各种事故,如因平台系统故障造成数据毁损、被黑客攻击导致数据丢失、被恶意泄漏数据等,都有可能造成错误放货。因此,需要明确各种事故产生时,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三、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域外经验

由于区块链技术兴起于近期,在海商法货物运输一章尚未对此进行规定。可以通过借鉴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为我国区块链电子提单制度完善提供新的新思路。

(一)鹿特丹规则

鹿特丹规则在立法时考虑到了电子运输记录,确立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效力,对现代电子提单制度的设立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明确电子记录应当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安全性。鹿特丹规则立足于分析传统提单书面要求的目的和功能,认为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的功能等同,并且肯定了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在第8条(b)项规定了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排他性控制、转让,与运输单证的签发、占有和转让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电子运输记录的排他性控制既表明了其与运输单证的占有具有同等功能,也表明了电子运输记录具有物权属性。,可以得出电子提单与传统纸质提单同等,因此明确了电子提单的物权效力。鹿特丹规则将电子运输记录与纸质提单分别进行规定,使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相互分离,更新了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制度的分类方式。虽然没有对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效力进行规定,但依据第1条第18款的规定可以判断其属于电子运输记录,为区块链电子提单的使用提供法律依据。

(二)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

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对电子提单进行了有益的规定,为各国电子提单的制定提供了范例。为了明确电子提单和纸质提单具有同等的物权属性,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规定了单一性和控制性相结合的方式。单一性是指单据所属的权利是单一的,控制性是指权利人对单据具有直接控制和支配的权利。电子提单的单一性表明了其与纸质提单的性质相同,而控制性则与占有的功能相同。因此,如果能够满足单一性和控制性的要求,不管使用何种技术都属于电子提单的范畴。如果过分苛求技术内容与细节,不利于新型技术的发展以及后续的立法和监管问题。

(三)各国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相关立法

澳大利亚制定的海运单证法第四部分规定了该法适用于电子或者计算机的海运提单,并且对书面和文件是否包括电子形式进行明确规定,对数据电讯形式的海运单据的适用等同于对书面海运单据的适用。在海上货物运输法中提出了数字电讯的概念,是指通过电子、可视或者其他类似方式产生、存储、传递信息。澳大利亚制定的海运单证法对电子提单的规定和实践,对本国及世界各国制定电子提单的相关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英国对提单法进行修正并且制订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诉讼中的问题,并且在1992年修订海上货物运输法,对电子交易进行预先设定,扩大海上货物运输法的适用范围至电子数据及电子提单领域。并且,将EDI类型的单证扩展到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从而有助于电子提单制度的完善。

南非的海上立法与英国具有密切联系,其2000年海运单据法继承了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2000年海运单据法表明适用于所有与海运有关的单据,这里的单据包括了通过电子数据进行交易的方式。该法对电子提单在南非海上运输业的使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美国2003年统一商法典第七编规定了电子提单和纸质提单具有相同效力,并且在第106条规定,一旦利用系统来确定通过电子提单的转让,该电子记录表明将货物的权利转移给谁,则该人取得货物的控制权。这一条文确立了一个原则,拥有电子运输记录下货物权利转让记录方即可取得货物的控制权,控制权也相当于运输单据中的占有。因此,可以通过转让电子提单的方式判断该人是否对电子提单具有控制权,也间接肯定了电子提单与传统纸质提单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此外,统一商法典第七编对电子签名的欺诈也进行有关规定,电子签名应当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韩国在海商法提单的相关规定中增设了电子提单相关的内容,表述了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所指的电子提单不同于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去中心化模式,而是一种受政府选择的机构进行登记、处理以及监管的电子提单的模式。值得借鉴的地方在于《电子提单规定》中禁止在签发电子提单的情况下再签发纸质提单,也就是防止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混用,其实质为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如果在签发电子提单的情况下想转换为纸质提单,应当到相应的机构进行申请并且不可以再次转换为电子提单,电子提单也因纸质提单的生效而失去效力。该项规定有助于防止纸质提单与电子提单混用产生冲突,确立了电子提单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参考各国对电子提单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各国对电子提单的适用主要持有积极的态度,并且多数国家把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或者物权属性等同于传统的纸质提单。学习各国对于电子提单的有益尝试为电子提单制度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有助于电子提单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四、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完善措施

通过上述对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发展现状和应用困境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缺陷亟待解决。

(一)完善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管辖规定

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此类案件电子提单的本质实为海运提单并且属于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对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更具有专业性。并且,海事法院将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案件纳入其管辖的范围会使案件的管辖更加稳定。此外,由于互联网法院对于运用可信时间戳和区块链等技术的案件处理经验丰富,海事法院应当向互联网法院学习相关案件的处理方式。

由于区块链电子提单特殊的数据存储方式,其证据审查制度不同于普通的证据审查制度。民事 诉讼制度主张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提出主张一方提供证明主张的证据。然而谁主张、谁举 证的原则在区块链技术中稍显不合理,因为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存储依赖于区块链各个板块的密钥,虽然证据可能造假,但是如果由数据存储一方提供证据则会降低举证的效率。可以采取“技术推定”的方式推定电子数据为真实,由对方提出相反证据质疑。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8条规 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电子数据在存储前就丧失真实性的情况,可以要求存 储电子数据一方的当事人证明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要求其利用哈希算法重新验证以确认其具备真 实性。

现行区块链证据的验证逻辑还存在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依赖于公证制度。当事人通过数据存证平台提交证据,但是需要通过公证才能产生存证效果,其只是在形式上采用了区块链技术取证,但是实际上将司法的适用转移到公证机关。由于区块链技术的核心在于建立去中心化的机制,降低了司法活动的信任成本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因此需要将电子证据制度和区块链电子提单的适用相结合,完善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发挥区块链技术的真正作用。

(二)完善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法律及物权性质

首先,应当明确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与纸质提单的法律地位相同。2017年7月通过的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建议各成员国在修订国内法律时考虑该法。我国可以予以参考,在海商法第71条提单的定义中增加电子提单,并且增加电子提单的成立标准以及权利转让方式等具体内容。对于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物权属性,对比传统纸质提单的制度可以看出纸质提单要求“请求权单一”,即只有提单持有人享有提单记载的权利,区块链电子提单符合请求权单一的条件,如果不能保证请求权单一可能会产生单证欺诈的问题。根据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可以实施“单一性”加“控制”的方法,通过可靠的方式证明电子数据可转让记录可控且单一,使得持有人通过可信任的方式证明对转让记录享有排他性控制,从而保障电子数据的唯一可控制性。为了保证电子签单背书时的“请求权单一”,必须要在有相关法律条款支持的前提下完善电子签章真伪鉴别技术,可以通过身份认证技术保障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应当建立身份认证机构,对每个人的身份认证具有唯一性,通过法律规定赋予认证结果法律效力。在这点上可以参考我国电子签名法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指定的电子签名示范法,通过指纹或者面部识别进行身份认证后才能进行电子签名,以增强电子签名真实性。

其次,对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所有权认定,关键在于数字签名效力的认定。数字签名虽然属于可靠电子签名的范畴,但是在实践中存在适用难题。可以借鉴美国联邦法律全球和全国商业电子签名法,无需适用特定的技术创建签名,只需要使电子签名可以认定为可靠的电子提单即可。对此,区块链电子提单系统可借鉴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的做法,要求电子提单的背书转让人运用可靠方法认定其对该电子提单享有排他性的所有权,使得请求权单一性得到保障,或者通过身份认证技术识别后再进行电子签名。

再者,关于区块链电子提单的质押凭证认定存在问题。如果不能对区块链电子提单进行质押,则难以实现与纸质提单相同的物权属性。因此,需要完善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相关法律规定。区块链电子提单质押的本质是对密钥的质押,可以通过修改民法典,为可处分质押物增加提单及电子提单。由于在民法典表述为提单一般仅仅指传统电子提单,可以在权利质权一章将电子数据和电子提单纳入权利质权的范围。

(三)明晰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数据共享及责任

由于区块链电子提单涉及多个互不关联的系统,形成信息孤岛导致在处理业务时需要在不同的系统来回切换,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为了解决平台之间数据共享的问题,应当使海关申报系统、银行结算系统、船公司业务操作系统、保险业务操作系统等其他相关的业务操作系统互通,形成一个完整的业务区块链系统,为客户提供一个业务操作“单一窗口”。由此形成各个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使不同平台的电子数据共存、共享,降低国际货运成本,促使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广泛应用。对于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数据保护问题,应当明确海运业数据分类的标准,对其所涉及的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并制定数据保护的具体方案。可以设置数据保护官,对涉及区块链上的重要数据进行监管。当生成、流转电子提单的过程中产生因平台系统故障造成数据毁损、被黑客攻击导致数据丢失等情况,可以对系统平台与用户间作出责任界定。责任界定的标准为系统平台运营方公示系统平台使用责任合约,每个使用者选择使用该系统平台时均要详细阅读该合约,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签署责任合约方可进入系统操作界面。对于承运人和货主之间的责任界定,可以参考海牙规则或海商法的相关条款,在电子提单相关法律条款中给予明确界定。

(四)建立健全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监管机制

由于区块链电子提单去中心化的特点,很难对特定的个人或者平台进行管理,因此需要对区块链电子提单建立技术和制度规范。在法律层面,应当建立规制区块链技术和有关平台的法律法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我国针对区块链技术制定的首个规范性文件,但是存在运用困难的问题。我国的数据安全法虽然对电子数据安全问题进行规范,但并未规制区块链的信息安全问题。因此,应当把区块链数据安全纳入数据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并且制定针对性的条款。尽管区块链强大的去中心化技术保证了上链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唯一性,但是依旧需要对上链前可能产生的欺诈风险进行监管和预防。可以通过政府建立主权区块链技术,借助区块链技术对区块链行业进行监管,通过技术手段改变监管方式以提升监管的有效性,由此形成不同于传统去中心化区块链的由政府干预、非去中心化的新型监管手段。

结语

随着现代航运实践对提单流转效率性、经济性和安全性要求的提高,区块链电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区块链电子提单在实践中存在应用困境,包括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管辖不明、法律地位以及物权属性尚未明确,以及系统繁多不便。通过借鉴域外较为成熟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为我国区块链电子提单制度完善提供新的思路。根据鹿特丹规则相关规定,明确了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的功能、法律地位和物权属性。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通过单一性和控制性相结合的方式,判断电子提单具有与纸质提单相同的性质和以控制判断其占有方式。通过分析澳大利亚、英国、南非、美国、韩国对电子提单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多数国家把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或者物权属性等同于传统的纸质提单。

经过上述分析得出应当分别完善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管辖规定、法律及物权性质、明晰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数据共享安全及责任以及建立监管机制。首先,明确区块链电子提单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证据审查制度采取“技术推定”推定电子数据为真实的,将电子证据制度和区块链电子提单的适用相结合。通过修改海商法,明确电子提单含义以及其可通过请求权单一具备纸质提单的效力。通过应当建立身份认证机构以辨明数字签名的真伪,还可以通过修改民法典将电子数据、提单纳入权利质权的范围。对于数据共享问题形成完整的业务区块链系统,并且通过责任合约约束相关的法律问题。最后,应当在法律层面和技术层面对区块链电子提单制定相关规定实现监管目的。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一点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