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争议的起点,是程骏年发布的多段录音与长文陈述。他在内容中提到,自己曾深度参与《繁花》前期创作,尤其负责剧中“宝延商战”相关情节的框架搭建与细节填充,包括金融场景调研、商战逻辑梳理等工作;同时,他还承担了协助导演王家卫处理生活事务、整理创作资料等额外任务,期间甚
争议的起点,是程骏年发布的多段录音与长文陈述。他在内容中提到,自己曾深度参与《繁花》前期创作,尤其负责剧中“宝延商战”相关情节的框架搭建与细节填充,包括金融场景调研、商战逻辑梳理等工作;同时,他还承担了协助导演王家卫处理生活事务、整理创作资料等额外任务,期间甚至自付调研费用,月薪却仅为3000元。而最终,他在《繁花》片尾仅被标注为“前期责任编辑”,未获得“编剧”署名,这与他认为的“创作贡献”不匹配。
为佐证观点,程骏年公开的录音中,包含疑似与王家卫、秦雯讨论剧本的内容——其中提及“由程骏年搭建商战框架,秦雯补充情感线”“调整表述方式适配剧本风格”等对话片段。此内容发布后,网友很快发现《繁花》剧中“商战线的专业感”与“情感线的细腻感”存在明显风格差异,此前关于“剧情割裂”的观众疑问,似乎有了新的解读方向。
面对争议,《繁花》剧组于2024年X月作出回应,称“始终尊重所有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署名均基于实际工作职责与贡献确定,片尾字幕已完整呈现两千余名工作人员信息”,同时表示将逐步公开剧集三年筹备期间的时代调研、剧本打磨等幕后资料,以还原创作过程。截至目前,导演王家卫与署名编剧秦雯尚未发布个人层面的详细回应;而程骏年的诉求集中在“确认商战线创作贡献”与“补充合理署名”两方面,暂未提及法律诉讼相关计划。
这场争议的本质,是“实际创作劳动”与“最终权益认定”的失衡,具体可从三个维度拆解:
影视创作是集体协作的过程,“编剧”职责常涉及“框架搭建”“细节填充”“风格统一”等多个环节,但行业内尚未形成明确的“贡献量化标准”。程骏年认为自己的“商战框架”是剧情核心,而剧组可能将其工作归为“前期资料支持”而非“核心创作”——这种认知差异,源于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来界定“哪些工作属于编剧署名范畴”“不同创作环节的权重如何划分”。
类似案例并非首次出现:此前《长安十二时辰》曾因“以工作室名义署名”引发编剧个人与制作方的争议,《唐人街探案》系列也被质疑“导演独享编剧署名,联合创作者权益未体现”。这些事件均指向同一问题:当创作环节拆分细化后,“谁该署名”“该署什么名”的判断,往往依赖制作方的单方认定,创作者缺乏有效的协商与维权依据。
程骏年提到的“月薪3000元+自付调研费”,与网传“秦雯单集剧本稿酬30万元”形成鲜明对比(注:秦雯稿酬为行业网传信息,未获官方证实)。这种差距背后,除了个人行业资历的差异,更折射出“署名”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一旦获得知名剧集的“编剧署名”,不仅能提升行业地位,更能直接推动后续报价上涨。
而像程骏年这样的“前期创作者”,若无法获得署名,即便付出核心劳动,也难以享受作品走红带来的长期收益。更值得关注的是,他提到的“身兼创作与助理多职”,其实是行业内部分基层创作者的缩影:为争取机会,他们往往被迫承担超出“创作”范畴的工作,却因缺乏话语权,无法在合同中明确劳动边界与权益回报。
《繁花》作为曾获白玉兰奖“最佳改编编剧”(秦雯获奖)的作品,其署名争议也引发了公众对奖项评选的讨论。有网友通过社交平台呼吁“相关奖项方关注创作贡献真实性”,但截至目前,奖项主办方未就此事作出回应。
对普通观众而言,“署名”不仅是一个名字,更是对“创作责任”的认可——当观众发现“喜爱的剧情段落可能出自未署名者之手”时,会对作品的“原创性”产生质疑,这种信任损耗,最终会影响整个影视行业的口碑积累。
《繁花》的署名争议,不是个体事件,而是行业旧疾的一次集中爆发。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创作者、行业协会与监管层面的共同努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编剧对其创作的剧本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法定权利,这些权利不受合同约定的限制。创作者在合作初期,应在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
- 具体创作范围(如“负责商战线框架搭建”“撰写X-X集剧情”);
- 署名形式与位置(如“联合编剧”“前期创作贡献”等,避免模糊表述);
- 权益受损后的补救措施(如协商不成时的争议解决途径)。
同时,创作者可留存创作过程中的关键证据(如剧本初稿、修改记录、会议录音等),为可能的维权提供依据。
目前,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等机构已在推动“编剧权益保护”,但仍需进一步细化措施:
- 制定《影视编剧署名规范指引》,明确不同创作环节对应的署名资格(如“参与核心剧情框架搭建者,可获‘联合编剧’署名”);
- 设立“创作贡献仲裁机制”,当创作者与制作方产生署名争议时,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如编剧协会+法律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进行独立评估,给出中立建议;
- 推动“署名信息公开化”,要求制作方在剧集播出时,同步公开“各创作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让观众与行业清晰了解每个人的贡献。
监管层面可通过“影视行业合规检查”,将“署名合规性”纳入制作方的考核范畴,对恶意遗漏署名、虚假署名的行为进行行业通报;而公众与媒体的监督也不可或缺——理性的讨论能推动行业重视创作者权益,避免“情绪化指责”,聚焦“建立解决问题的机制”而非“攻击个体”。
四、结语:别让“繁花”只开在屏幕上
《繁花》剧中,主角们在时代浪潮中追逐“商业繁花”;而剧外,创作者们追逐的,其实是“权益与尊重的繁花”。一部好的作品,从来不是某个人的“独角戏”,而是无数人在调研、创作、打磨中共同浇灌的结果——若只让“少数人”摘走“繁花”的果实,忽视基层创作者的劳动,最终会导致行业创造力的枯竭。
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的不是“谁能洗稿洗得更隐蔽”,而是“谁能真正保护原创者的热情”。当“署名权”不再成为争议焦点,当每个创作者的劳动都能得到公平认可时,行业才能真正绽放出“百花齐放”的繁荣景象——这,或许比任何一部爆款剧都更有价值。
来源:热情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