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密群聊不是法律责任的豁免牌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9-20 17:27 1

摘要:曾在浙江天台县天台中学工作过的林女士(化姓),迁居杭州市,于2024年11月26日在闺蜜三人微信群中发布原工作单位某女教师卖淫的不实聊天信息,被天台县警方以诽谤他人为由行拘。(9月20日《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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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浙江天台县天台中学工作过的林女士(化姓),迁居杭州市,于2024年11月26日在闺蜜三人微信群中发布原工作单位某女教师卖淫的不实聊天信息,被天台县警方以诽谤他人为由行拘。(9月20日《扬子晚报》)

浙江女教师林女士只是在3人微信群“聊八卦”被警方以诽谤他人为由行拘,林女士表示不服,已将出具《行政处罚书》的天台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局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判令被告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赔偿原告被拘留期间的经济损失,并向其赔礼道歉。

林女士称,其发布聊天内容的“果冻局长群”和“仙女下凡”微信群,只是自己的两个3人群,前者包括两名闺蜜,后者是和父母的家庭群,没有主观故意,更没有传播谣言的客观行为。她在微信群中谈论此事时,当地已经有各种传言,且该内容仅系小范围亲密人员之间的内部闲聊,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隐蔽性,没有扩散,对当事人没有造成负面影响。

而据警方调查,2024年11月26日,林女士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将关于天台中学女老师某某卖淫的不实信息在“果冻局长群”微信群进行传播,并通过微信将该信息传播给赵某某。11月28日,林女士又将该不实信息在“仙女下凡”微信群进行传播。

林女士在3人微信群“聊八卦”是否涉嫌对他人诽谤?这是问题的关键。从法理上说,诽谤他人需满足"公然性"和"造成损害"两个要件。而在司法实践中,群聊是否具有公开性并非仅看人数,而是综合考量三个方面,一是传播可能性,即使仅3人小群,若存在信息外泄风险(如截图转发、群成员身份不特定等),二是内容敏感性,涉及职业污名化(如教师卖淫指控)、公共利益(如食品安全谣言)等敏感内容更容易被认定为具有公然性;三是实际损害,即被诽谤人遭受名誉损害(如职业声誉受损、精神伤害等)。受谣言影响的教师是天台中学一位年轻班主任,入职不久,平时表现不错。谣言传出后,她情绪受到很大影响,学校同事第一时间陪她去派出所报案。学校也尽力提供帮助,目前她仍在正常教学。可见,谣言的伤害,远比林女士想象中更深。

林女士在3人微信群“聊八卦”,是一种涉嫌诽谤的违法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浙江林女士在3人微信群因传播不实信息,虽始于3人小群,却波及当地整个教育系统。这种"传播范围虽小,影响半径难控"的特性,正是网络时代诽谤案件的特殊性所在。

女教师在3人微信群“聊八卦”,再次证明私密群聊不是法律责任的豁免牌。这起案件不仅关乎林女士个人的命运,更关乎每个公民的言论自由边界。在微信时代,如何把握私下聊天的尺度,诽谤与闲聊的界限在哪里,这些问题,值得每个人深思。

来源:老李瞭望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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