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禁止重复起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已经起诉、正在审理或已经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得再次提起诉讼的法律原则。在民商事诉讼中设立该原则,其目的在于维护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效裁判的权威性。近日,在修武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就出现了重复起诉的情形,经
素材来源:修武县法院
禁止重复起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已经起诉、正在审理或已经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得再次提起诉讼的法律原则。在民商事诉讼中设立该原则,其目的在于维护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效裁判的权威性。近日,在修武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就出现了重复起诉的情形,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某教育科技公司是“某衡”商标及相关课件的著作权人,发现被告小A在某平台使用“某衡”商标宣传并售卖相关课件后,于2025年2月9日以侵犯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原告遂撤回了起诉。
2025年2月19日和26日,该教育科技公司再次以小A在某平台传播相关课件,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分别向修武县法院及小A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虽然原告提起的两次诉讼案由并不完全一致,但两次诉讼的争议焦点均为“课件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第一次诉讼中,双方明确约定“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其本质是以涉案课件这一核心侵权载体为基础,对商标权与著作权(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竞合纠纷的整体处理,且赔偿金额已综合包含商标权与著作权可能涉及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达成的终结性调解协议具有“一揽子解决纠纷”的效力,除非明确保留其他权利,否则不得就同一侵权行为所涉及的竞合权利再次主张。原告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将同一侵权行为拆分至不同法律关系多次起诉,形式上符合立案条件,实则违背诉讼诚信,属于滥用诉权,遂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设立旨在激励创新,而非成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该案中,原告将同一侵权行为拆解为不同案由起诉,本质上是对司法资源的“二次消耗”,也是对被告合法权益的“重复惊扰”。
当知识产权保护遇上诚信诉讼原则,司法裁判始终坚守“保护不越界、规制不缺位”的平衡。任何试图通过“诉讼技巧”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终将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唯有在法治轨道内理性维权、诚信诉讼,才能真正为创新创造保驾护航。
作者:郭嘉莉/文
总监: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统筹:芦家豪
编辑:李怡静 郭子轩
来源:焦作中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