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因酒驾、醉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酒醉驾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消除酒醉驾带来的安全隐患,从源头上保障群众出行安全。近日,大理市、云龙县交警针对辖区实际情况,采取“一早一晚”错时勤务,开展酒醉驾查处专项行动,严查“酒醉驾”等各类严重交
为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因酒驾、醉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酒醉驾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消除酒醉驾带来的安全隐患,从源头上保障群众出行安全。近日,大理市、云龙县交警针对辖区实际情况,采取“一早一晚”错时勤务,开展酒醉驾查处专项行动,严查“酒醉驾”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现对查获的12起违法案例进行曝光,以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守法安全出行。
大理市
案例1:2025年4月9日20时17分许,大理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双廊中队执勤人员在大理市双廊镇大石线K13+300米处设点开展勤务,对一辆号牌为云L21***号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执勤人员示意车辆靠边停车,用快速酒精检测棒筛查发现,驾驶人杨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中队民警将杨某带至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双廊分院进行血样检测,并对其血样送至鉴定中心鉴定,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案例2:2025年4月12日,杜某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电动自行车沿马厂支线由东向西行驶,21时20分,车辆行驶至马厂支线K1+200米处时,遇执勤人员正在酒驾查缉,发现杜某辉有饮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杜某辉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9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随后,执勤民警联系当事人的家属,家属将其带回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大理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对杜某辉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云龙县
案例3:2025年3月5日21时03分,杨某某驾驶号牌为云LX***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云昌线1公里+200米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队对杨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1000元的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其驾驶证6个月。
案例4:2025年3月9日22时30分,杨某驾驶号牌为云L1***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云龙县新云路与沿江路交叉口+200米处时,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属醉驾后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5:2025年3月12日21时0分,李某某驾驶号牌为云L5***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云龙县马宁线3296公里+500米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6:2025年3月17日20时45分,杨某某驾驶号牌为云J6***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云龙县云昌线1公里+200米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队对杨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1000元的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其驾驶证6个月。
案例7:2025年3月20日20时0分,刘某某驾驶号牌为LV***5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云龙县境内功表线K47+500M处,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功果桥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属醉驾后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8:2025年3月25日22时40分,张某驾驶号牌为云S3***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云龙县虎山路与沿江路交叉路口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漕涧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队对张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1250元的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其驾驶证6个月。
案例9:2025年3月26日21时0分,王某某驾驶号牌为云LU***0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行驶至马宁线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苗尾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队对王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1000元的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其驾驶证6个月。
案例10:2025年3月29日20时30分,张某某驾驶号牌为云LX***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云龙县功表线57公里+200米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功果桥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队对张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1000元的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其驾驶证6个月。
案例11:2025年4月1日21时40分,杨某某驾驶号牌为云L2***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云龙县云昌线8公里+100米处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12:2025年4月3日16时27分,杨某某驾驶号牌为云LR***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云龙县白石镇G215国道K3251+500米处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云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警提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请广大驾驶人朋友自觉杜绝任何交通违法行为,遵守交规、文明出行。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亲朋好友间也要互相提醒,坚决杜绝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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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杜榕 杨莉超
来源:大理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