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按“保本微利”价格面向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群体及引进人才配售的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严禁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其筹集建设可通过划拨土地新建、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等多种方式,支持利用闲置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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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记者从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
《红河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
已正式印发
并于2025年9月20日起施行
该《办法》依据国家关于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系列政策文件
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
旨在落实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
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与民生改善
《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按“保本微利”价格面向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群体及引进人才配售的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严禁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其筹集建设可通过划拨土地新建、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等多种方式,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等非住宅用地建设,变更土地用途无需补缴土地价款。筹集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结合人口流入和商品房库存确定房源,房源收购或建成后需尽快投入使用,严禁长期空置及新增隐性债务。
保障对象方面,《办法》划定为符合条件的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群体,以及州、县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每个家庭仅限购买一套。已享受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购前须腾退原政策性住房;租住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后需退出。各县市将预留部分房源优先面向人才配售,具体准入条件由县市确定并公布。
申购审核实行线上线下双通道,申请人可通过政务服务窗口线下申请或政务服务平台线上申请,县市住建、自然资源、公安、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核购买资格,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异议可申请复核。选房按“无自有住房优先”排序,未获资格的进入轮候库,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价格方面,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且需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进行配售,不得擅自调整价格。所有资金实行封闭监管,房屋不动产登记标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封闭管理中,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原则上不回购,仅特殊情况由政府主体回购,满5年回购需无纠纷、费用结清等,价格按原购房款+利息-房屋(主体结构)折旧的原则核算,装修成本不计入,以欺骗等手段获取住房的,须腾退房屋且不予利息补偿。
据悉
县市人民政府为
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的责任主体
需建立信息系统加强监管
严查骗购、多占等问题
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的实施
将进一步增加红河州保障性住房供给
精准对接住房困难群体需求
为民生改善与房地产市场转型发展
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云南红河发布
总编/杨锐责编/张云龙值班编辑/孔德云编排/任泉宇
来源:弥勒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