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为依托,持续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查处了一批不正当竞争案件,现选编5个示范性强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5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为依托,持续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查处了一批不正当竞争案件,现选编5个示范性强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01
宁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02
福鼎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利用网络实施混淆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楼舞”牌补漆膏产品却标注并使用“双利”牌补漆膏产品的名称及图片的行为,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第(五)项之生产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的规定,构成利用网络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元。
03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网络上购进了挖掘臂侧面标有“HIGH”字母款式的玩具挖掘机用于直播宣传,并将产品链接的产品主图设置为挖掘臂侧面标有“HIGH”字母款式的玩具挖掘机,当事人实际发货的产品为挖掘臂侧面标有“POWER”字母款式和“EXCAVATOR”字母款式的玩具挖掘机,与宣传展示的款式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平台网店上宣传展示的产品款式与实际发货的产品款式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所述的情形,属于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结合自由裁量意见,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04
屏南县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以猪肉为原料制成菜品,并以“红烧野猪肉”这一名称对外销售,未将菜品的真实状况据实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0元罚款。
05
周宁县某烧烤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25年4月开始在其店铺扫码点单上架销售“有机炒花菜”产品,并在美团、抖音平台上架“有机花菜”作为“湘当下饭2人餐”健康时蔬二选一中的一款产品。当事人扫码点单中的“有机炒花菜”产品一共销售了18单,其中7单22元,11单20元;美团、抖音上架的“湘当下饭2人餐”一共销售了6单,其中美团销售4单,抖音销售2单,但消费者健康时蔬二选一现场核销时均未选择“有机花菜”,而是选择了“湘府下饭菜”。当事人销售“有机炒花菜”的总金额为374元。当事人销售的花菜是从周宁县强强蔬果店购进的,进货价是3元/斤。当事人确认其销售的为普通花菜,无法提供有机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现场扫码点单菜单中对外宣称是“有机炒花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在美团、抖音客户端上对外宣称是“有机花菜”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来源:东南沿海消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