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眶壁位于面部,在肢体冲突中,容易受到外力攻击而发生骨折,尤其是眶内壁筛骨纸板骨质较薄,发生骨折的几率更大,骨折以眶内壁和下壁最为常见。因此,眶内壁骨折的伤情鉴定是法医鉴定中的常见伤情。那么眶内壁骨折是构成轻伤还是轻微伤呢?
眶壁位于面部,在肢体冲突中,容易受到外力攻击而发生骨折,尤其是眶内壁筛骨纸板骨质较薄,发生骨折的几率更大,骨折以眶内壁和下壁最为常见。因此,眶内壁骨折的伤情鉴定是法医鉴定中的常见伤情。那么眶内壁骨折是构成轻伤还是轻微伤呢?
我们先看看鉴定标准对眶内壁骨折的级别是如何规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重伤二级:5.2.2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轻伤一级:5.2.3 g)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轻伤二级:5.2.4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5.4.4 d)斜视;复视
轻微伤:5.2.5 d)眶内壁骨折
通过梳理鉴定标准中有关眶内壁骨折本身以及可能引起的视觉功能障碍,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眶内壁骨折不必然是轻微伤,只有单纯眶内壁骨折构成轻微伤,如果导致眼球内陷、复视等是可以达到轻伤甚至以上程度的。
单纯眶内壁骨折,怎么理解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中原文:绝大部分眶内壁骨折无功能影响,或随着出血吸收和水肿消退,眼球运动功能障碍有的可缓解,预后较好,亦不留功能障碍,属单纯眶内壁骨折。如果是无功能影响的眶内壁骨折,评定轻微伤。
眶骨骨折可以造成眶腔增大、眶内容物减少,引起眼球内陷。当眼球内陷达0.2cm以上时可以评定为轻伤一级,内陷达到0.5cm以上时可以评定为重伤二级。对于眼球内陷,如何测量?如何固定证据呢?《释义》中明确可以用Hertel突眼计进行测量,将突眼计的两端卡在被鉴定人眶外缘,向前平视,从反光镜读出两眼角膜顶点投影在标尺上的毫米数,记录为眼球突出度。2024年7月1日实施的《视觉功能障碍法医临床鉴定技术规范》对于眼球突出度的测量原文:疑有眼球内陷、萎缩或者向外突出的,应用Hertel眼球突出度计或者依据SF/T 0112进行CT扫描测量并比较双眼球突出度。这里的SF/T 0112是指《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该规范5.2.4对眼球突出度测量进行了规定,眼球内陷(眼球突出度降低)是眶壁骨折常见后遗症之一。可待眼眶内软组织肿胀消退后(通常为损伤1个月以后)采用CT 薄层扫描图像进行测量。测量时,头位应摆正并双眼正视前方、晶体中心显示于同一水平面,眶外缘处于最低点。选择符合上述要求的图像,取双眼眶外侧壁最前点作水平连线,取眼环圆弧最前点通过晶体中心向水平线作垂直连线,测量垂直线段长度。
眶骨骨折后的复视可因为直接的神经、肌肉损伤、眼外肌嵌顿、眶内容物肿胀引起,眶下壁骨折多造成垂直位复视,眶内壁骨折多造成水平位复视。损伤基础明确时,被鉴定人存在复视,可以评定轻伤二级。
分析起来逻辑是比较清楚的,但是在实际鉴定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结合最近我接触的几个关于眶内壁骨折伤情鉴定的案例,梳理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单纯眶内壁骨折的认识不统一。
举两个鉴定的例子,案例一:2024年4月8日,张三被打伤左眼部,CT 片显示左眼眶内壁多处骨折伴明显凹陷,累及内下壁隅角,内直肌肿胀、部分嵌顿,左眶下壁略凹陷,左筛窦积液,左眶内见点状气体密度影,左眼眶周软组织略肿胀:2024年5月8日复查CT片显示左眼眶内壁明显凹陷,累及内下壁隅角,左眶下壁略凹陷,左筛窦积液及眶内积气吸收。医院眼球突出度检查结果示左眼球较右眼球凹陷。现检查见其双眼外观正常,第一眼位正常,左眼球外上方向运动受限,余方位均正常。根据其伤后病历记载和影像学所示,可以认定张三左眼眶内壁骨折,且不属于单纯性眶内壁骨折。对此,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 f)之规定,张三左眼眶内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案例来源于网络)。
案例二:张三于2024年12月8日被人打伤左眼部,CT检查示:左眼眶内壁骨质走形不连续,部分骨质移位,眶内软组织破入筛窦,左侧内直肌增粗。医院检查左眼内陷0.2cm以上,在全麻下行眶骨骨折整复术,术中发现大量软组织嵌顿于骨破损处。诊断:左眶内壁骨折、左眼挫伤、左眼眼外肌麻痹。经法医鉴定认定为单纯眶内壁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 d)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对于案例二,有较大的争议,这种情况是否还属于单纯眶内壁骨折?根据提供的病历资料,个人认为不属于单纯眶内壁骨折,应该依照5.2.4 f)之规定,评定轻伤二级。眼球内陷如果有证据证实,应该依据相应条款定级。实践中,法医对于单纯眶内壁骨折的认识是存在差别的,这也是理论与现实存在差别的具体体现。
二、专家咨询意见代替鉴定人意见。法医不是精通各个专业的,在遇到某个专业方面的问题时,会邀请临床专家进行会诊,以解决专业方面的问题。但是,我发现有些案件中出现这样的现象,专家会诊意见出具后,鉴定人员就直接采用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专家会诊意见不能代替鉴定意见,也不是鉴定人员开脱责任的挡箭牌,一旦鉴定错误,还是应该由鉴定人员承担责任,所以,鉴定人员应该加强对专家会诊意见的审查、甄别能力,尽量找2名以上专家进行会诊。在最近接触的一起案例中,两级鉴定机构分别聘请了一位专家进行会诊,但是两位专家的会诊意见相冲突,鉴定人员未做实质性甄别和审查,采信了对被鉴定人不利的会诊意见。
三、鉴定事项漏项。在有些鉴定文书中,法医只关注了眶内壁骨折,却疏于认真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查,没有完整、全面的研究案件,导致漏项。比如眶内壁骨折,除了确认是否为单纯眶内壁骨折外,还要检查因该损伤引起的如眼球内陷、复视等伤情。
四、缺少设备和专业鉴定人员。视觉功能的评定对于设备的依赖性非常高,而且配备齐全的设备投入相对较大,加上视觉功能评定的鉴定案件占比不是很高,无论是公安系统还是第三方鉴定机构,都缺乏专业的鉴定人员和设备。
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还是轻微伤?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来源:法律人张祚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