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黄某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黄某某的工作模式为固定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午间休息不计工时,每月至少休息一天。
日常工作中,
值班与加班都是
很常见的劳动行为。
但如果劳动者完成了值班,
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呢?
封开法院审理的这个案件给了解答基本案情
黄某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黄某某的工作模式为固定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午间休息不计工时,每月至少休息一天。
2023年4月,因工作需要,某公司将黄某某调整安排到值班室门卫岗工作。黄某某负责进出登记、巡逻处理突发情况,工作实行轮班制、上一休一,某公司为黄某某在值班室安排了床铺并允许夜间休息。但自2023年5月起,黄某某多次无故旷工脱岗,且经训诫仍未整改。2023年12月,某公司以黄某某长期脱岗、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与黄某某的劳动合同。
因不服仲裁裁决,黄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某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合计两万余元。但某公司认为,门卫岗位具有特殊性,黄某某在上述期间的工作并不属于加班,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审理
封开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黄某某在值班室工作。门卫岗位具有特殊性,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也必须有人值守,执行的是上一休一的工时制度而非每天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故可以按照新的工时制度执行工作和休息时间。其次,黄某某的本职工作为负责进出登记、巡逻处理突发情况。相较于白日,某公司在夜间暂停生产营业活动,安全防护、门禁管理及突发事件处理的压力已经有所减弱。且某公司为黄某某在值班室安排了床铺并允许夜间休息,可见黄某某在岗期间能够自由安排时间休息,不完全是对白日劳动内容的延续,故应认定其晚上在岗的性质为值班行为。再次,轮班制、上一休一的工作模式可以视为黄某某与某公司协商一致支付工作对价的考量因素,黄某某此前亦未就工资标准和加班费提过异议。最后,黄某某未能提交证据对加班事实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认定黄某某主张加班工资明显不符合岗位实际情况,依法予以驳回。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虽然加班与值班仅一字之差,但含义大不相同。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是为了继续完成经营性工作,保障正常工作成果的产出。加班报酬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值班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通常指用人单位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突发事件和意外事件发生,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值班费的支付在法律上并无刚性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或与劳动者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明确区分加班与值班,不能以名为值班、实则加班的方式规避支付加班费。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与用人单位保持友好协商,注意留存书面证据,协商不成需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维权,并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但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的,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资料来源:封开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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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钰聿
值班编辑:陈芷君
校对:黄祝源 刘萍
审校:冼颖
来源:公正肇庆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