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建设工程领域,专业分包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付款条件等约定常成为纠纷导火索。尤其当涉及“背靠背付款”“价款下浮”“发票与付款义务关联”等条款时,分包方与总包方的权益争议更易凸显。
转自:衢州日报
通讯员 徐奇琦 郑志刚
在建设工程领域,专业分包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付款条件等约定常成为纠纷导火索。尤其当涉及“背靠背付款”“价款下浮”“发票与付款义务关联”等条款时,分包方与总包方的权益争议更易凸显。
案例情况
2017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属大型企业)签订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由甲公司承建某地下室桩基工程。双方约定,结算以业主审价结论为基础,每米下浮120元后总价再下浮3%;付款条件与总包合同匹配,即乙公司在收到业主工程款后30日内向甲公司支付,且甲公司须先提供等额发票。甲公司依约施工,并于2017年11月完工通过验收。施工期间乙公司共支付1131万余元。后因业主未付款且进入破产程序,甲公司索要剩余工程款被拒,遂诉至法院。乙公司辩称业主未完成审定、未付清款项,且甲公司未开齐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
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73万余元及利息。乙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法律依据:合同中“待业主支付后再行支付”属“背靠背付款”条款,即以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前提。2025年5月20日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也明确,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条件”。据此,法院认为,案涉背靠背付款条款违反上述规定,违背公平原则,损害作为中小企业的甲公司权益,应属无效。乙公司以此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在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全流程中,双方需高度重视风险防范:于合同签订阶段,应明确约定付款条件,慎用“背靠背”条款,如确需采纳,须明确总包方对业主的结算时限及主动催款义务,并合理设置业主逾期付款时的替代方案;进入履行阶段,分包方须依约及时开具并交付发票,双方均应注重留存验收、结算及函件往来等关键履约证据;若发生业主付款困难等争议,分包方应主动沟通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确权,总包方则应积极向业主追索,避免因消极不作为被认定为恶意阻碍付款条件成就,以防范工程款支付风险,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