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一学生家长发朋友圈评论教体局长免职被拘留4天,冤不冤?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9-18 17:47 1

摘要: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一学生家长高先生因发朋友圈评论当地的教体局长被免职一事,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四天的行政处罚。这条新闻的评论区中,很多人站在抛开事实不谈的角度以骂街随份子的方式指责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为高先生鸣冤叫屈。

据《澎湃新闻》报道,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一学生家长高先生因发朋友圈评论当地的教体局长被免职一事,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四天的行政处罚。这条新闻的评论区中,很多人站在抛开事实不谈的角度以骂街随份子的方式指责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为高先生鸣冤叫屈。

那么高先生被处以4天的行政拘留,冤不冤呢?既然指责公安机关滥用职权的网友们站在了抛开事实不谈的角度,那么要讨论高先生冤不冤,就要首先理清一下基本事实。

据媒体披露,今年7月暑假期间,元江县教体局曾要求学生家长在手机上每日两次安全打卡,目的在于报告自己的孩子放假期间一切平安没有发生意外。高先生认为这种做法属于典型的形式主义遂向多部门举报并引发了媒体的关注,随后元江县的主管领导和教体局长李某曾约高先生见面沟通。

9月1日,元江县干部调整,教体局长李某被免职。高先生得知这一消息后便发了朋友圈,朋友圈的内容如附图。

在高先生发朋友圈的当晚,被免职的李某报警。高先生接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便删除了朋友圈,2025年9月10日,当地公安机关做出了处以高某行政拘留4日的决定。

元江县有关部门表示,李某的被免职属于正常的人事调整,这意味着李某的被免职与高先生的举报及舆情无关。

拘留期满后获释的高先生欲提起行政复议,高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警方未能提供涉案信息已经广泛传播且达到“公共舆论”的程度,仅以多人点赞评论认定贬损了他人人格权系证据不足。这位律师还认为,高先生系主动投案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但是当地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未体现出减轻或者从轻。

在理清了基本事实后,我们再讨论一下高先生被处以4天行政拘留冤不冤。

首先,我们看高先生所发朋友圈的内容。高先生在朋友圈中说,“因为打卡的事造成重大舆情李局长被免职了,我不是故意的。但希望分管文教教体和文旅的杨副县长也免职”。

我们来具体分析朋友圈中的每段话。本人作为法律人认为,“因为打卡的事造成重大舆情李局长被免职了”这段话没有问题,属于基本的事实阐述。第二段话“我不是故意的”,这句话的意思是是什么呢?加上前后的表情图很典型是猫哭耗子假慈悲式的幸灾乐祸,光幸灾乐祸问题也不大,但在加上第三段话“但希望但希望分管文教教体和文旅的杨副县长也免职”后,我相信任何一个具有社会一般认知水平和阅读理解能力的人,在阅读这段文字后都会认为这段文字具有浓厚带节奏的味道。带节奏的目的是在虚构一个李某的被免职是因为不当履行职务行为被举报、属于咎由自取的事实。

一言以蔽之,高先生的这段文字在性质上无疑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其次,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高先生的代理律师的意见是否成立。很显然,代理律师的意见本身就充满了逻辑上的矛盾,既然律师承认高先生的这条朋友圈获得了多人点赞,这就说明高先生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言论已被很多人知晓,点赞可以认定为他捏造的事实已经误导了他人,而且在高先生发朋友圈的当晚受害人李某也知道了朋友圈的内容,这怎么能说高先生的言论没有被广泛传播呢?难道非得成为当地百姓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或者上了平台的热榜才叫广泛传播吗?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当地公安机关处罚高先生的法律依据以及是否减轻或者从轻了。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出,当地公安机关处罚高先生的法律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对照上面的法律规定,本人作为法律人认为,公安机关对高先生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并且已经充分考虑到了高先生的自首行为,给予低于法定拘留期限5天以上的处罚,而且还没有并处罚款。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高先生在朋友圈中捏造事实带节奏诽谤他人被处以4天的行政拘留一点也不冤。

来源:大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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