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市场竞争中,企业为维护品牌发布“严正声明”,是否可能构成商业诋毁?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宗备受关注的商业诋毁纠纷案作出判决。一家面包品牌(以下称甲公司)因竞争对手(下称乙公司)发布的一则“严正声明”,认为其商誉受损,诉请赔偿上百万元。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
本报讯(记者刘友婷)市场竞争中,企业为维护品牌发布“严正声明”,是否可能构成商业诋毁?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宗备受关注的商业诋毁纠纷案作出判决。一家面包品牌(以下称甲公司)因竞争对手(下称乙公司)发布的一则“严正声明”,认为其商誉受损,诉请赔偿上百万元。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乙公司是在深圳有一定知名度的面包品牌。2020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其运营的自媒体平台及部分线下门店宣传单上发布“严正声明”,称“……市面其他任何‘甜X面包’‘X甜面包’皆与本公司无关”,“甚至标志及广告语也一味抄袭,故意制造混淆……”
甲公司认为该声明传播了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误认为“甲甜公司”是“乙甜面包”的盗版,贬损了甲公司的商誉,遂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对此,乙公司称“甜X面包”“X甜面包”均是模糊性表述,非特定指向甲公司,乙公司发布声明内容描述的是客观事实,旨在提醒消费者避免品牌混淆,因此,不属于商业诋毁。
“甲、乙两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符合商业诋毁的主体要件。”该案办案法官表示,在特定损害对象认定上,该声明未明确提及“甲甜面包”,仅使用“X甜面包”等模糊表述。鉴于当时深圳市场存在其他含“甜”字的面包品牌,公众难以仅凭“X甜”的表述唯一识别出甲公司。因此,法院认定两者间未形成明确稳定的对应关系,甲公司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特定损害对象”。
关于声明是否构成虚假或误导,经查,乙公司在深圳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就擅自使用其标识的行为提起多宗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之诉,故该声明并非无根据或歪曲。关于损害后果,法院认定,被诉声明仅在其线下门店及微信公众号发布,影响有限,无证据证明甲公司因声明遭受具体经济损失,如营业收入下降、客户流失等。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市场主体发布商业声明时,应恪守客观真实原则,避免使用概括性贬损表达指向具体经营者。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商业诋毁的对象要特定化,目的是要让市场主体有合理的商业言论空间。同时,经营者主张商业诋毁时,需依法举证。
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