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权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进行保密。用人单位制定的保密协议和相关规章制度,只要内容合理、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已明确告知员工,就具有法律效力。若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依法据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权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进行保密。用人单位制定的保密协议和相关规章制度,只要内容合理、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已明确告知员工,就具有法律效力。若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依法据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具备三个特征:首先是秘密性,即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其次是价值性,要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最后是保密性,权利人必须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限制访问权限、加密存储等,以表明其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行动。这三个特征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基础。
泄密有泄密行为和泄密结果的区分,泄密行为的认定不以秘密已为他人知晓为必要,只要员工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公司机密信息外泄,即可认定为泄密,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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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