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在一次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座谈会上,A企业创始人宏宁(化名)介绍了该企业实施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经历、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和遇到的问题,从中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科技成果转化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在一次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座谈会上,A企业创始人宏宁(化名)介绍了该企业实施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经历、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和遇到的问题,从中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的内涵。
一、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势分析
企业是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的实现者,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实施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具有以下显著优势:
(一)企业有强烈的产业化导向
宏宁认为,如果高校院所等在科研项目立项时或在立项后的初期就让企业介入,企业就会引导该项目朝转化及产业化方向发展,即高校院所与企业之间会加强良性互动,研发与转化之间由依次进行变成并行,因为企业内部所进行的任何科研立项都有强烈的产业化导向,但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难以做到这一点。
(二)企业会综合评估产业化前景
宏宁现身说法,A企业在进行科研项目立项时,就要判断它能否研发完成,是否在国际国内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其产品是否有充分的市场空间及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以及相对于国际现有的竞品或国内竞争者而言,拟开发产品的质量、性能、使用场景、成本、产出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是否具有显著优势。从科研项目立项一开始,A企业就会从内部决策机制做好各方面的评估。宏宁认为,企业家天生就有对成功转化及产业化的嗅觉。这是企业的显著优势,高校院所不具备这样的嗅觉和优势,也是其科研人员难以通过学习、培训等获得的。
宏宁还认为,企业管理者/决策者,只要是一名成功的企业家,一定会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拥有敏锐的洞察力。企业决策团队在对科研项目立项决策时,就会对该项目未来产业化的成功可能性做出评估,并在整个研发及产业化过程保持高度的警觉。一旦发现产业化意义不大,就会及时终止项目。例如,A企业曾与C大学合作研发一个项目,因为在研发过程中发现其产业化意义不大,双方友好协商终止了该项目。
(三)企业有较强的研发组织能力
宏宁认为,成功实施过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具备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组织,具有成熟的组织科研的能力。对于样机开发、用户使用反馈、产品优化、上市推广等,A企业形成了一套完整成熟的流程。宏宁表示,A企业已经过10多年的发展,尽管企业的发展机制、制度设计、流程优化等方面还有很多需完善的地方,但从其发展历程来看,从产品立项、开发到上市的全过程,在国内还是属于比较完善的,也是比较成功的。
二、医企(医工)结合是医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
A企业是一家从事医疗器械科技成果转化起家并深耕10多年的医疗器械企业,宏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谈到医企(医工)结合的重要性。国家政策导向是鼓励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科研工作者开展自主研发协同创新。例如,2016年9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0号)提出“大力推动‘医研企’等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企业等采取联合建立研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等形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推广、标准研究制定等,促进多学科融合的医产学研协同”。宏宁结合自己的观察与实践,建议更好地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力度推动科研机构和医学专家、医疗机构科研团队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加强合作,加快生物医药领域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诊疗新技术解决方案快速转化。
(一)医工结合是医与工的优势叠加
宏宁认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人员(统称医学专家)的优势在于,基于大量现有成熟的诊疗方案,通过大量案例,一定会发现现有诊疗方式,或者现有器械治疗方案、手术方案等存在的不足,包括卫生经济学、患者受益、手术时长等方面,一定会有大量观察和总结,并提出方向性优化或者完全创新的思路。这是医学专家们的长处。
宏宁同时认为,医学专家短板也很显著,即缺乏工程技术知识,无从入手对现有的诊疗方案进行改进提高。这个短板正是企业科研工作者,或者是工程师(以下统称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长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对于材料、声光电、机械、结构、功能,尤其是比较熟练地掌握了基于设计需求的产品质量功能展开工具,可以将医学专家提出的方向性优化思路转化为医疗器械或药品。这就是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长处。
医工结合或医企合作,可以实现双方优势互补,既可充分发挥医学专家对改进诊疗方式、治疗方案等创新性思路的优势,又可充分发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创新性方案的优势,双方形成合力,具有显著的叠加效应,既可加快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又可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医工结合源于我国医学教育培养方式
医工结合,与我国医疗卫生人员培养模式有关。中国医生群体的教育背景和成长路线从一而终都是学医出身,没经历过理工科教育,导致其理工科知识能力缺失。现实条件的约束,无法让年资较高的医学专家回过头来弥补工科教育,只能通过鼓励医工结合,即医学专家与工程师之间的结合,加快医学领域的科技创新。如果我国医学教育体制、医学教育专业路径不作调整的话,鼓励医工结合就成为大力推动医学领域协同创新的长期政策取向。
欧美国家医疗卫生人员的培养模式完全不同,医生群体通常早期教育一定是工科类,本科一般不是医学背景,而是理工科背景,包括物理、材料、机械、计算机软件等,到硕士、博士阶段,才会转读医学,之后进入医疗机构或者医学科研机构。这种交叉学科的教育背景就有医工结合的思路,宏宁认为,其出发点不是医而是工,是通过更好的诊疗方案来解决疾病探测或疾病治疗,而不仅仅把诊疗方案当作医疗问题来看待。
我国医疗技术企业要在未来大量产生比强生、美敦力等跨国企业更有优势的科研成果,就必须借助我国庞大医学专家群体,通过加强医企结合或医工结合,从庞大的诊疗患者数据库、诊疗病例中积累丰富的创新资源,形成强大的研发创新能力。
(三)医工强强结合的实践
A企业与某著名三甲医院B最近正在运行一个医工结合项目。A企业从需求快速收敛,从声光电构造到结构,再到结构单元、材料机制,器械使用步骤、手术步骤等一步步展开,再进行力学性能、光电性能等分析,仅用了两周的时间,就向B医院进行了器械产品方案的初步反馈,B医院的科研团队看到A企业如此专业且快速的反应很振奋,随后双方就进行了合作签约。
B医院之所以很兴奋,是因为它曾就相同的主题先后与多家企业进行了合作,但都失败了。究其原因,在于这些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能熟练运用产品开发方法,也就不能更好地实现B医院医学专家提出的器械产品构思方案。“工”的优势不显著,“医”的优势发挥不出,医工结合的成效就显现不出来。
据宏宁介绍,目前该项目进展顺利。从中可知,医工结合,必须强强联合。
三、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遇到的问题与障碍
宏宁介绍了A企业参与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研发与成果转化的经历及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科研合作被迫提前退出
C大学一位专家乙邀请A企业参加该大学承担的一个“863”计划项目,A企业参与了多项研发内容。所参与的那部分研发内容是以A企业在研成果为主。在项目合作中,乙专家为A企业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需求信息,并对其现有技术方案提出很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在该项目接近完成并将相关创造发明提交专利申请时,A企业参与该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应该署名为发明人,但最终均没有署名为发明人,A企业也不被接受为该“863”计划项目的参与单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因素:一是A企业已经申请IPO(首次公开募股),根据IPO要求,企业在与包括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科研合作中,知识产权安排或者利益分配方案必须是十分明确的;二是C大学内部制度规定,如果外单位是发明创造的共同完成人,就可以成为专利的共同申请人,其科研人员才可以在该专利申请文件上署名发明人。反之,如果允许A企业科研人员在该“863”计划项目成果的专利申请文件上署名,A企业就会被认为是该专利的共同申请人。这是C大学内部制度所不允许的。上述两个因素叠加在一起,会造成该专利的权属不清晰,进而影响A企业的上市审核。为保全IPO不受影响,A企业决定不在C大学项目成果的专利申请文件上署名,该合作也就半途结束了。从中看出,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安排不够完善,或相关政策、制度的缺失,导致该合作没有办法往更深处进行。
(二)合作项目多但成功转化的少
A企业曾参与了两个“863”计划项目的研究,宏宁作为企业方项目负责人,作为“863”计划项目副组长参与。每个合作项目都申请了2个发明专利以上,包括申请美国和日本专利,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相关研究成果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各1项。
尽管如此,宏宁坦言,在与高校院所和医疗机构合作的科研项目中,成功的项目不少,特别是与几家医院合作研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都有比较显著的产业化意义,但合作成果最终实现转化的很少,大概占合作项目总数的30%左右。尽管如此,这一比例还是比较高的,基本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
(三)科研合同报酬支付有可能面临合规性质疑
企业与高校院所、医疗机构进行科研合作,科技成果的转化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宏宁指出,通常情况下,企业愿意向科研单位支付一部分科研经费。就像A企业在与B医院合作时,通常会向该医院支付50万元以支持其科研团队开展科研,并希望B医院的医学专家(包括医务工作者、科研工作者)在院内争取足够的工时用于科研。医学专家分配在科研上的工时的价值是值得企业提供资助的,该资助可以称为无偿资助,制度上应有合理的安排和认定。大多数情况下,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合作项目失败的话,就可能面临合规性挑战。即有可能被质疑,为什么一家企业给了医院50万元或100万元却没有成果产出,该企业的产品是怎么进医院的,该产品的用量怎么还比较高。这种质疑有可能面临反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合规性挑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于2015年印发的《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报酬支付进度安排应合理
在科研项目完成并取得科技成果,进入转化及产业化阶段,企业是否需要向科研工作者/科研单位支付报酬?宏宁站在企业的角度认为,不应该支付报酬,因为该项目还在投入,并没有产出。如果要给科研单位支付报酬或费用,会加重企业的现金流压力,直接影响企业对该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投入。
A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发,在与D医院的合作中,科研阶段投入了接近1 000万元,到了转化阶段,仅申请全球注册证就投入了3 000万元,其中做动物试验和人体临床试验的花费不少,一个动物试验要花200万元,进行人体临床试验大概要花600万元,其他注册流程当中所有费用不限。研制一个医疗器械产品并投放市场,通常需要数千万元的投入。如果既要向科研单位支付报酬,又要投入成果转化,两面夹击,加重了企业现金流压力,会直接影响成果转化进程。
(五)因政策衔接不到位,两个产品注册证被废
宏宁介绍,A企业曾向国家药监局申请了两个全球首创产品,花了近5年的时间先后取得了产品注册证。其中,花了两年多时间做了大量检验检测方法研究及各种对照研究,制定出该产品注册审核指南报国家审批中心,再进行产品注册检验检测再审评。等拿到那两个产品注册证的时候,国内先后启动了集采,这两个产品注册证落后于集采的进度,失去商业价值,就都被废掉了,白白浪费了五年时间,亿元以上的投入打了水漂,每年还遭受数亿元收入损失。
从A企业反映的情况看,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非常多,风险很大。以此看来,激发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增强其能力,需要更宽松的政策环境、更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更健康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保护企业实施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四、思考与建议
科技成果转化,一般认为是先有成果,再对该成果实施转化,研发与转化是依次进行的,这就导致研发与转化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作为研发主体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与作为转化主体的企业之间缺乏密切互动,导致从研发到转化的周期比较长,转化效率及成功率均有待进一步提高。要改变这一状况,就必须强化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允许企业参与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的研发,将研发与转化由依次进行改为并行,才能加快成果转化进程,提高成果转化效能。
(一)高校院所等应与有产业化经验的企业开展合作
成功实施了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企业,必然会有一套成熟的企业运行机制和产品开发工具与方法。这对于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的科研项目来说,与有产业化经验的企业合作,对其科研项目的研发与转化,以及未来产品上市及产业化,会是一个有力的保障。对此,宏宁强烈建议,高校院所与其努力提升自身的科研管理能力,还不如为科研项目引入一家有成熟产业化经验的企业,与这样的企业开展合作,该企业自然就会通过其强大的组织科研能力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除前面提到过A企业与C大学合作的一个项目因产业化意义不大而终止合作外,A企业与C大学合作开展的另一个项目正在进行中。该合作项目既充分发挥了C高校较强的研发能力,也充分发挥了A企业较强的产品开发和市场拓展的能力,是双方优势的叠加。目前该项目进展较快。双方合作以后,C高校充分感受到,A企业的引入为其研发与转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强化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高校科技创新机制,提高成果转化效能”。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如何提高成果转化效能?是通过加强学习、引进人才、增强科研管理能力,还是实施有组织的科研和有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也许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的优势是什么?缺乏什么?只有将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同时“缺什么就补什么”,成果转化效能才能得以提高。从本文的分析看,高校、科研院所所、医疗机构所缺乏的,可以通过与转化能力强的企业合作来弥补。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提高成果转化效能的捷径应该是与有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成熟经验的企业合作。这样的合作,是强强联合,是彼此相互成就的合作,也是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
本文来源于《科技中国》杂志2025年第8期案例分析栏目。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级高工。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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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思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