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住户自家装可视门铃被邻居告了,法院这样判……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4-11 10:58 2

摘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对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说起4月1日正式施行的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市民阿琳(化名)十分高兴。此前,她就因为邻居阿泉(化名)将可视门铃对准自家家门口,将对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对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说起4月1日正式施行的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市民阿琳(化名)十分高兴。此前,她就因为邻居阿泉(化名)将可视门铃对准自家家门口,将对方起诉到法院,最终也赢得官司。

□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个人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时,要确保拍摄范围仅限于自家门口必要区域。(CFP 供图)

起诉:可视门铃对准家门口 可以拍摄到自己出入

阿琳介绍,多年前,她和女儿小婉(化名)购买了泉州市区某商品房A,几年后,阿泉通过二手房买卖的方式,买下A旁边的房子B。然而,阿琳发现,邻居未经她和小婉的同意,在公共楼道安装摄像头对准A住宅的入户门。这意味着,自己的出入以及亲朋来探访等,都会被阿泉的摄像录入。

几经交涉无果后,阿琳母女作为原告,将阿泉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理由是阿泉的行为侵犯了A住宅的隐私权。

为此,阿琳母女请求法院判决阿泉立即摘除其摄像头或改变其方位,停止侵害A住宅的隐私权,承担侵害期间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1000元。

庭审时,阿泉辩称,阿琳母女也装有电子门铃,对其隐私权也有影响,本着庭审公正的原则,阿琳母女的主张不能成立,相应的经济、精神损害赔偿亦不成立。

对此,原告质证认为,自己确实有安装可视门铃,但方位上面是有区别的,自己的电子门铃没有正对阿泉入户门,对准的是公共区域部分,没有侵犯对方隐私,而阿泉的电子门铃正对的是原告的入户门。

法院查明,案涉B住宅入户门左侧(靠电梯井处)安装有可视门铃(有摄像头且有录像功能),该可视门铃正对电梯出口,可看清进出案涉A住宅人员。

法院:有侵犯他人隐私嫌疑 可视门铃应更改位置

经审理,法院认为,阿泉安装的可视门铃客观上可能会将相邻方的日常出入信息完整记录下来,有侵害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之虞,确实会对阿琳母女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且阿泉在庭审中亦同意改变可视门铃(即摄像头)方位即放置在弱电间门口,因此对阿琳母女的该项诉求应予支持,即阿泉应移除或改变可视门铃(即摄像头)方位,改变方位后应使得阿琳母女在正常出入的情况下不会被可视门铃所摄录。

此外,法院认为,阿琳母女还诉求阿泉因安放可视门铃(摄像头)应赔偿其精神损害1000元,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阿泉的行为有受到精神损害的事实,因此对其该项诉求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阿泉应移除安装在B住宅入户门旁处的可视门铃(摄像头),或改变其安装方位,使阿琳母女正常出入A住宅不会被可视门铃所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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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安装摄像头有严格规定

近日,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温惠阳律师告诉记者,哪些公共区域可以安装摄像头?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如何保护?新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

《条例》的第七条规定,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建设、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下列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重点部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确定: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规定中特别强调,除了政府有关部门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也就是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之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

《条例》还规定,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

那么,个人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时,需要注意什么呢?温律师建议,安装前,先告知邻居,详细介绍自己安装的角度及拍摄范围,确保拍摄范围仅限于自家门口必要区域,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邻里纠纷。投入使用后,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不得非法对外提供和公开传播。

来源:揭秘资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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