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大柳塔东川矿业34项隐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4-11 11:00 1

摘要:10.煤矿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5110上分层综采工作面每班应执行6次敲帮问顶,3月18日早班实际执行4次敲帮问顶;

检查发现神木市大柳塔东川矿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5115上分层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5米范围内只挂网未打设锚杆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中锚杆支护距迎头不超过50米的规定;

2.矿井未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5115上分层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掘进机的机载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

3.矿井未每天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甲烷检测报警仪与5115上分层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和回风流的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

4.5115上分层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跨越主回撤通道变坡点处未安设跑偏保护装置;

5.5115上分层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侧与主回撤通道交叉处的局部通风机风筒3处粘补处开裂漏风,未及时维护修补;

6.5115上分层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回风口联巷入口未设置人员定位读卡分站;

7.煤矿带班下井制度未明确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带班下井人员、缺少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8.《5115上分层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未明确说明两帮铺网的形式,缺少未铺网两帮遇破碎时的补充支护形式等内容;

9.5110上分层综采工作面机头处第2架液压支架接顶不实、第111架支架处漏矸;

10.煤矿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5110上分层综采工作面每班应执行6次敲帮问顶,3月18日早班实际执行4次敲帮问顶;

11.5110上分层综采工作面设备列车处的电缆未按照《5110上分层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盘放成“8”字形;

12.2025年3月18日早班,当班调度员未将注氮机房人员汇报的注氮时间及注氮量等数据在调度值班记录表中进行记录;

13.5110上分层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处的水泵电缆有划痕损伤,煤矿未按照《5110上分层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对轻微损伤电缆使用高压带进行包扎;

14.5110上分层综采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安设的栅栏高度约1m,不能有效阻止人员靠近保证人员安全;

15.5115上分层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尾处的撕裂保护安装在落煤点下方向机头方向25m处;

16.在5115上分层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处,对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T2进行故障闭锁测试时,机头处无法清晰听见应急广播系统发出的应急指令;

17.5115上分层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约0.3m,不能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

18.矿井安全监控管理机构未由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

19.矿井未建立原1#、2#、3#自救器补给站(2024年8月已拆除)的使用维护记录;

20.矿井配备有地质测量工程技术人员5名,其中3名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为煤矿开采;

21.《5115上分层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未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22.综掘一队使用的1#局部通风机最近两次的上井检修时间分别为2023年4月9日、2024年1月20日,间隔时间超过6个月;

23.矿井3月16日未检查三盘区末端YJ-402号永久性密闭墙内外空气压差;

24.5110上分层综采工作面备用水泵(型号BQ20-50),电机功率7.5kW,电压等级1140V,过载保护整定值设为10A,整定值偏大;

25.5107下分层备采工作面运输顺槽1600米处一台高压接线盒两端未设置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26.5107下分层备采工作面运输顺槽1600米处一台高压接线盒未设置局部接地极;

27.矿井盘区水泵房内放置一桶润滑油、5107下分层备采工作面运输顺槽1550米处放置一桶润滑油,未放置在盖严的铁桶内;

28.矿井盘区水泵房金属电缆桥架未设置保护接地;

29.主运大巷带式输送机机头放置移动变电站的机电硐室未设置温度传感器;

30.5108下分层运输顺槽带式输送机机头处的溜煤眼上口未设置防止物料坠落的设施;

31.煤矿开采煤层有煤尘爆炸危险,5107下分层备采工作面安装期间运输顺槽未安装隔爆设施;

32.5108下分层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迎头排水点安设了2台电动排水泵进行排水,电动排水泵旁未安设栅栏等防护设施;

33.5107下分层备采工作面已经形成,现场检查时正在安装设备,工作面敷设有压风、供水管路,但未安设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装置;

34.矿井未对原1#、2#、3#自救器补给站(2024年8月已拆除)中的100台备用自救器更换氢氧化钙。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4.3;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4.1;

4.《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6.5.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6.《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

7.《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10.《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11.《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项;

13.《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

15.《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5.3.5;

16.《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五条;

17.《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8.《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10.1.1;

19.《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九十二条;

20.《陕西省加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三项;

2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22.《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7.8;

2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2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2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款;

2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27.《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款;

2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3.0.4.7;

2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7.3;

30.《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

31.《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6.5.1.2;

3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34.《煤矿用自救器》(GB24502-2023)7.3.1(c)。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对煤矿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2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2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警告。

神木市大柳塔东川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7月14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柳塔镇特麻沟村,法定代表人为刘*义。矿区面积11.2303km2,可采储量5200万吨,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210万吨/年,服务年限20年。批准开采煤层为3-1、5-2上、5-2煤层三层煤,现开采5-2煤,该煤层为容易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性,属瓦斯矿井,井田内构造简单、开采技术条件好。

来源:谈地论天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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