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好案·维民利 | 宜宾三起行政复议案彰显司法温度与监管责任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9-17 13:08 2

摘要:在全国法治宣传日前夕,宜宾相关职能部门公众号公布了三起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商品标识等民生关切领域。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中既严格依法裁判,又充分考量传统饮食文化、经营者合规努力和营商环境优化,最终作出兼顾法理与人情的公正决定。这些案例生动诠释了“司法公

编者按:

在全国法治宣传日前夕,宜宾相关职能部门公众号公布了三起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商品标识等民生关切领域。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中既严格依法裁判,又充分考量传统饮食文化、经营者合规努力和营商环境优化,最终作出兼顾法理与人情的公正决定。这些案例生动诠释了“司法公正”不仅是程序的严谨,更是对现实复杂性深刻理解后的理性与包容。

案 件 一

基本案情

申请人:范某某

被申请人:宜宾市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于2024年5月12日通过“抖音”平台购买了某农产品企业销售的“鼠曲草糕点”。申请人认为该商家销售的“鼠曲草糕点”配料中含有鼠曲草(俗称清明草),该原料不在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新食品原料目录中,在四川省也没有标准的食用习惯,涉嫌添加非食品原料,同时该产品没有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故于2024年5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奖励职责。被申请人经现场检查核实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回复》,告知申请人:被举报人销售的清明草粑有检测报告,清明草虽然不在食药同源目录内,但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对传统食用习惯予以尊重。申请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回复,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回复。

办案过程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本草纲目》记载:“曲,言其花黄如曲色,又可和米粉食也。鼠耳言其叶形如鼠耳,又有白毛蒙茸似之,故北人呼为茸母。佛耳,则鼠耳之讹也。今淮人呼为毛耳朵,则香茅之茅,似当作毛。”解释了鼠曲草名称的由来和传统食用习俗;《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未载入《中国药典》。”为本案的处理提供了法律支撑;北京市卫健委所发布的《食品安全标准常见问题解答(三十问)》中“关于解答判断某种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主要看其是否有传统食用习惯”的解答,为其他地区判断某项物质是否属于食品原料提供了参照。因此,判断某一物质是否属于食品原料除了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单,还应对该物质是否具有传统食用习惯进行判断。清明草虽然不在食品原料名单内,但在我国多地有长期食用的传统,亦是宜宾市某县特色小吃。此外,中央电视台也曾于2022年4月4日播出专题节目《“寻味”清明川滇山野清明草 踏青寻味入佳肴》,食品纪录片《寻味东莞》同样也详细地记录了清明草作为食品的烹饪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清明草煎蛋、清明草炖鲫鱼汤、清明草草耙等。结合本案证据,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案涉产品涉嫌添加非食品原料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被申请人仅以现场检查未发现案涉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而不予立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案涉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回复不当,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被申请人对案涉产品涉嫌添加非食品原料的处理回复,撤销了对案涉产品无生产日期的处理回复。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作出了处理回复,申请人也未再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传统饮食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它不仅能满足人们的需要,而且具有很深厚的文化底蕴。保护我国食品传统制作工艺,支持传统食品的生产经营,尊重传统美食的地方特色和民俗习惯,既是保护传统文化内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也是致力于营造有包容、有活力、有情怀的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案涉行政争议的处理中,行政复议机关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从严把握食品类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维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撤销不合法或者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既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又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秩序,同时对传统食用物质保护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借鉴。

案 件 二

基本案情

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宜宾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人因认为其于2024年6月27日在某超市购买的面包、脆米酥、海螺酥、猫耳朵、酥肉粉等7件食品标签标注存在问题,遂以购物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向被申请人递交7份《投诉举报信》,请求购物超市赔偿其购货款损失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依法召回问题产品并给予其举报奖励。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在“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登记,进行核查处理,安排执法人员对购物超市开展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笔录。核查发现购物超市为个体工商户,持有《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该超市提供了7家案涉食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案涉食品的检验报告、随货票据、销售流水等证据,且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购物超市内已无案涉食品陈列销售。按照核查情况,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制作《关于对邓某某举报事项的回复》,告知购物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申请人所购食品均在保质期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将该回复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邓某某举报事项的回复》中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限期重做。

办案过程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根据上述规定,食品经营者在从事食品采购、销售过程中,应当尽到相应的进货查验义务,包括审查食品供应商的条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以确保所采购的食品符合标准和可溯源。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对于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无违法主观故意,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不予处罚。本案中,经现场核查,购物超市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案涉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并保存了商品进货单和销售流水,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因此,应当认定为该经营者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保证了所经营的食品可追溯,其销售案涉食品无主观过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不予立案查处的情形。据此,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关于对邓某某举报事项的回复》中的不予立案决定,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未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的依法处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规范履职和商家的合规经营,行政机关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通过现场核查、调取进货凭证、检验报告、供应商资质等关键证据,全面审查经营者义务履行情况。商家主动留存完整的供应商证照、食品合格证明、进货单据及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体系,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法行政的尺度与商家责任的边界在本案中得到清晰诠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证据化、程序化的履职回应举报,守护了执法公信力;商家以完备的进货管理体系构筑“免责防火墙”,凸显了合规经营的避险价值。二者共同形成对市场秩序的刚性维护,保障了食品安全底线,为构建“企业自律、监管精准、举报理性”的共治格局提供范例。

案 件 三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0日,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转来的胡某某举报件,举报内容为:宜宾某公司销售的花洒未按规定标注水效标识,违反《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对商家进行查处、罚款,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办案过程

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当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被举报的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查相关情况。经核查,被举报企业在销售的被举报的花洒产品未标注水效标识,该行为违反《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另查明,被举报经营者购进该批花洒时查验了该花洒的合格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及时改正,对涉案花洒进行了下架处理。

鉴于被举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涉案花洒进行了下架处理,购进该批花洒时查验了该花洒的合格检验报告,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结合各级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案符合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遂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并及时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胡某某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年12月2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最终复议机关维持了不予立案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妥善办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践行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既严格依法依规,又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彰显执法温度。本案中,经营者虽存在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产品的违法行为,但综合考虑其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整改并及时下架涉案产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等情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这一处理方式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避免了对市场主体“一刀切”式的过度惩戒。特别是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既纠正了违法行为,又给予经营者改正机会,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二)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推动柔性执法。案件处理严格遵循地方政府关于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落到实处。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监管部门没有简单采取行政处罚手段,而是通过责令改正的柔性执法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容错纠错空间。这种做法一方面有效纠正了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显著降低了企业合规成本,避免了因轻微违法而影响正常经营,对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示范效应。

(三)强化源头治理,促进企业合规。本案采取“责令整改+教育”的处理方式,体现了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的监管思路转变。一方面督促涉事企业及时纠正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典型案例警示作用,促使整个行业重视进货查验等合规要求。这种“纠偏+预防”的监管模式,既解决了当前问题,又从源头上防范了合规风险,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路径。

来源 | 宜宾市场监管 宜宾司法

来源:宜宾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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