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序号修订前修订后1第四条……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Sumavision Technologies Co., Ltd第四条…… 公司英文名称:Sumavision Technologies Co., Ltd.2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2900.
近日,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079,以下简称“数码视讯”)发布公告,于2025年9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废止的议案》《关于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新增、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取消监事会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数码视讯拟取消监事会设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取消后,《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监事会主席曹嬿、监事李斌博、职工代表监事邹箭宇在第六届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李斌博、邹箭宇仍在公司任职。截至公告披露日,各位监事未持有公司股份。该议案尚需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此之前,第六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继续履行职权。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数码视讯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订,主要包括:将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的描述;删除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对部分字词、部门名称、条款编号等进行非实质性修订。此外,还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具体修订,如下表所示: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1第四条……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Sumavision Technologies Co., Ltd第四条…… 公司英文名称:Sumavision Technologies Co., Ltd.2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2900.8862万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2602.8062万元。3第八条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第八条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4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5新增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6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42900.8862 万股,均为普通股股份。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42602.8062 万股,均为普通股股份。7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上述人员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 (二)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三)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满一 年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 内。 上述时间均舍本数在内。第三十条……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9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 定地点现场查阅,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 保密协议,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0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11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12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托 管或者设定信托,或持有的股票被冻结、司 法拍卖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删除13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14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 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5%以上股东的提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15(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 于前款规定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 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章程所称担保或对外担保,是指本公 司、本公司的子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约 定,当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同)不履 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公司作为担保人按 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的 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就本身债 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规定。(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董事会、股东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 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 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16第四十二条公司以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由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二)除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 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由2/3以上 (含2/3)独立董事同意; (三)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 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 承担能力; (四)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 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删除17第四十八条··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18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19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20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21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22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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