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力护航青少年成长路 嘉定法院这2个案例入选新书!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9-16 14:39 1

摘要:正值九月开学季,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办了法治副校长从书发布暨青少年法治教育研讨会。会上发布了《青少年法治教育案例课堂》和《青少年法治教育法律法规》两本新书,为同学们献上特别的开学礼物。

正值九月开学季,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办了法治副校长从书发布暨青少年法治教育研讨会。会上发布了《青少年法治教育案例课堂》和《青少年法治教育法律法规》两本新书,为同学们献上特别的开学礼物。

本次发布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案例课堂》着眼“孩子们爱读、老师们爱用、法治副校长能宣”,涵盖法治文化、校园安全、家庭权益、文明上网、公共安全、特别保护六大领域32篇典型案例,注重日常生活、注重课堂实效、注重主体参与。其中,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共有2个案例入选。

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一张图片引发的风波

作者:张晓莉、陶晔

案例故事

作为一名充满活力与梦想的大学生,小宇在一家房产公司开启了他充实又忙碌的暑期实习之旅。他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运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通过发布各类有趣且实用的内容来吸引潜在客户。

一天,老板交给小宇一个特别的任务——撰写一篇关于“理想家居”的文章,并配上一些既能传达温馨氛围又不失设计感的图片。小宇深知这是一项挑战,因为他需要找到那些能够完美诠释理想家居概念的图片资源。经过一番苦寻,他在蓝图公司的官方网站上发现了一张编号为“bji04870102”的照片,这张照片仿佛就是为这篇文章量身定做的,它所展现出来的美感和意境完全符合小宇心中对于理想家居的理解。

然而,当小宇准备下载这张图片时,他注意到图片下方清晰地标明了授权使用的费用,同时网页底部滚动播放着版权声明:“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传播或商业性使用。”尽管如此,小宇仍心存侥幸地认为,“这只是公众号文章,又不是商业广告”,于是便下载了免费预览的小图放入了文章之中。该篇文章一经发布,果然引起了读者们的热烈反响,点击量节节攀升,看似一切都在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

但是,三个月后,事情的发展却急转直下。房产公司收到了法院传票,原来是蓝图公司发现了他们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摄影作品的行为,并因此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一万元并公开道歉。

最终,此事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明确指出,涉案图片已经明确标注了版权和使用声明,蓝图公司依法享有这张图片的著作权。而房产公司在没有获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将此图片用于自家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中,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蓝图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决房产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图片,并向蓝图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

我们一起来思考

1.小宇从网上下载图片直接使用的行为对吗?

2.当我们想要在网络上分享或使用他人的创作时应该怎么做呢?

3.如果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作品,应该怎么维权?

法官说法

上述案例中,蓝图公司辛辛苦苦创作了图片,结果房产公司的小宇未经许可把图片拿去放在公众号文章中使用,这显然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有人可能会觉得,这不过是一张小图嘛,至于闹上法庭吗?其实不然,每一项知识产权都是非常宝贵的,凝聚了智慧的结晶,国家的科技、文化发展离不开知识创新,所以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简单来说,当作者创作了一幅画、写了一首歌或者拍了一张照片时,作者便自动拥有了对这件作品的著作权。这项权利赋予创作者决定谁可以使用他的作品以及如何使用它。同学们在学习生活中会制作一些视频、海报等作品,有些优秀放果会发布到网络上,也有同学会开设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其中有不少内容还得到了公众普遍的关注、认可和点赞。在制作这些内容时,大家往往会使用到插图、背景音乐、字体、小短文等素材,这些素材很多都是有著作权的。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公开使用了这些素材,就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在非营利目的下使用他人作品,也需要获得相应的授权。法律明确规定,无论是商业用途还是个人用途,只要超出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边界,都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每一个原创作品背后都凝聚着创作者的心血与智慧,尊重版权不仅是对创作者劳动成果的认可,也是维护健康文化生态的关键所在。希望青少年们在网络世界里既能自由探索,也能成为守法的小公民,用实际行动支持原创,促进社会的文化繁荣与发展。记住,每一次合法使用都是对创造力的鼓励和支持!

法治小黑板

实施哪些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情形时,使用他人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具体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将他人作品公之于众;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复制他人作品;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的复制件;公开表演他人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改编、翻译、汇编他人作品等。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以及将购买的纸质书籍进行盗印或者转换成电子版进行传播等,都是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此外,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发展,诸如“几分钟看完xx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解说类视频不断涌现。如果未经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那么该行为就有着极高的侵权风险,需要引起注意。

什么是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为了平衡创作者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不需要著作权人许可且不需要支付报酬即可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需要注明作者和出处,且不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不能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主要情形包括:(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作品,例如学生为了学习而复印教材的部分章节;(2)在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研中翻译、少量复制他人作品;(3)以报道新闻为目的、不可避免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已指明作者姓名或作品名称并且未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4)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作品;(5)对公共展示或者陈列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摄影等非商业性的使用,例如临摹他人画作进行绘画练习等。

侵犯他人著作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权者要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侵权工具等,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锦囊妙方

保护著作权,我们应该怎么做?

青少年: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激励创新,同学们需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常生活中,坚决抵制盗版产品。在发布文章或视频等内容时,务必仔细审查所用素材是否获得授权,避免发生侵权行为。一旦收到侵权通知,应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主动与著作权人协商解决,防止问题扩大化。同时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如遇到被侵权情况,可通过举报、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造的良好氛围。社会各界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升公众对著作权保护的认知水平,让尊重原创成为社会共识。主机关应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保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更加便捷高效的版权登记、交易和维权机制,为创作者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媒体和教育机构要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开设相关课程、举办讲座和宣传活动,引导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共同营造公平、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案例二:辱骂他人遭封号

玩家平台谁有理?

作者:孙心元、张秀

案例故事

凌凌是“星界战火”军事对战游戏的头部玩家,自从2018年实名注册了游戏账号后,他已经充值了12万余元。

有一天,凌凌在对局中与小王因策略问题爆发了激烈争吵。凌凌气不过,于是将角色昵称改成了包含小王真实姓名的侮辱性言论。小王发觉后非常生气,就向游戏公司举报了凌凌的角色昵称。

游戏公司认为,凌凌通过修改角色昵称的方式辱骂他人的行为,是违背公序良俗和社合公德的,所以重置了凌凌的角色昵称并给他发送了警告邮件。凌凌却对此不屑一顾,当天又将角色昵称改了回去,游戏公司因凌凌不知悔改的行为,将他的账号永久封禁。

事情越闹越大,凌凌直接起诉了游戏公司,以账号被封和服务体验差为由,参考其充值金额,要求游戏公司赔偿损失6万元。案件受理后,游戏公司自行解除了凌凌账号的永久封禁,并告知凌凌,封禁期间他的游戏账号装备及金币并没有减少。游戏公司认为,依据与凌凌签订的《服务协议》,他们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凌凌侮辱他人的错误行为,所以不应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凌凌在收到警告邮件并被重置角色昵称的情况下,仍沿用带有侮辱性质的词句作为角色昵称,其更名行为违规且具有故意性。最终判决驳回凌凌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我们一起来思考

1.凌凌起了一个侮辱小王的游效角色呢称,侵犯了小王的什么权利?

2.游戏公司能否对凌凌的游戏账号采取处罚措施?

3.如果游戏公司接到小王举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需承担什么责任?

法官说法

网络游戏参与者在游戏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游戏的竞技性、玩家素质参差不齐、不良网络文化等因素发生矛盾和冲突,但需明确网络言论表达同样存在法律边界,虚拟身份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保护伞。

名誉是对公民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网络空间仍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虽然网络侮辱、谩骂等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与线下侵权行为存在差异,但本质上都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凌凌作为网络游戏用户,在网络公共空间使用对小王具有侮辱性的游戏昵称,会导致他人对小王的社会性评价降低,侵害了小王的名誉权。小王作为受害一方,有权要求游戏公司删除或屏蔽相关侵权内容。而游戏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发现了上述侵权行为,应当采取必要举措对侵权进行制止,否则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直接侵权的玩家凌凌共同承担责任。

此外,凌凌在注册充值的时候,与游戏公司还签订过《服务协议》,约定了玩家应当文明参与网络游戏,游戏公司对干用户违规行为可采取相应处罚措施。所以游戏公司也有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对凌凌的不当行为予以制止。

案例中,如何评价平台的封禁行是否恰当?从封禁时间来看,封禁账号的时间较短,对于凌凌的游戏体验影响有限且难以直接具化为经济损失,即使损失存在,也没有超过与凌凌不当行为的故意性和危害性相匹配的合理承受范围。另外,封禁期间,凌凌游戏账号装备及金币并未减少,凌凌充值的金额也已陆续在游戏内消费并享受相应服务。综合上述因素,法院从法益平衡角度出发,认为平台的封禁行为是合适的,亦未对凌凌造成实际损失,因此驳回了凌凌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虚拟身份也不能免除违法责任,为一时发泄情绪、博眼球而在网络空间辱骂他人,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成年人在遭遇网络侵权时,应当及时通过截屏、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先与对方沟通解决,并第一时间通知网络平台,要求删除侵权信息,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治小黑板

藏在网络里的“隐形伤害”有哪些?

生活中常见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以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网络环境中易受到侵害的人格权主要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自然人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他人许可在网络上使用、公开他人肖像,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如,衣着时尚的凌凌被“街拍”,拍摄者如果擅自把照片发在推文里公开传播,以获取商业流量,就侵犯了凌凌的肖像权。

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涵盖品德、声望、才能及信用等方面。网络环境中的侮辱性言论、谩骂行为、诽谤性陈述以及故意散布不实信息等,均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隐私权则保护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及不愿公开的私密信息。非法拍摄他人私密场所或身体部位、实施电话骚扰、泄露健康信息等行为均构成侵犯隐私权。网络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主要包括在网络上擅自公开他人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实施“人肉搜索”,传播私密视频或发送垃圾邮件等行为。

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时,既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应当注意自己行使权利的边界,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这两个原则都是用于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我们平时所熟知的网络游戏平台、网络社交平台、网络知识问答社区等都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网络平台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呢?

一般而言,对网络平台归责遵循“避风港原则”,其核心要义可概括为“通知+移除”规则。当网络用户在网络游戏、网络社交平台等虚拟空间受到名誉权或隐私权侵害时,受害人有权将上述情况通知网络平台。网络平台在接到发生侵权行为的通知后,如果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则可免除责任;反之,若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则需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红旗原则”是对“避风港原则”的补充,也就是说网络平台虽然没有收到权利人发出的权利受损通知,但是如果网络平台上的侵权现象已经像“红旗”一样显而易见,基于该侵权内容的显著性和传播度,应推定平台已明知或应知侵权事实的存在,比如有较高网络热度目含有侮辱他人内容的帖子在网络平台上传播时,网络平台应当知晓该侵权事实,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否则也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锦囊妙方

青少年如何规范网络言行?

同学们在网上冲浪的过程中,或许会因为观点、视角的不同,想和他人“一争高下”;发现别人进行言语攻击,有“骂回去”的冲动;看到有“标题党”发出关于自己偶像的帖子,很想第一时间点击阅览,加入讨论辱骂回击,并分享给朋友让朋友加入自己的“阵营”。而上述行为可能会侵害到他人的权利,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网络世界里最常见的是对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同学们应谨慎对待,绝不参与。

遇到“网络骂战”果断远离,不当“键盘侠”。

如果在网络平台上遇到“网络互撕”“饭圈骂战”等侵害他人名誉权、扰乱网络秩序的行为,应当果断远离。不少狂热粉丝为了支持偶像,恶意贬低偶像对手,通过肆意散布谣言、煽动粉丝情绪等手段,在网上与对方粉丝互相谩骂、拉扯,还会对表示质疑的留言者展开人肉搜索。这些行为包含对他人、声望、才能等社会评价的矮化降低,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对他人的侮辱、非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发现“人肉搜索”绝不参与,不做“网暴者”。部分不法分子为发泄自己对他人的不满而“开盒挂人”,即非法获取并在网络上公开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手机号等个人信息或者私密视频等隐私,引来网民的攻击谩骂,甚至支付“开盒费”扩散他人隐私信息。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受害人短时间内可能会被大量垃圾电话、短信轰炸,隐私被曝光,承受巨大精神压力。你的参与可能会成为压倒被害人的“最后一根稻草”,导致被害人出现抑郁、自残等严重后果。非法获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开他人隐私可能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面对“观点分歧”坦然面对,不做“易怒君”。

网络空间包含着多元主体及多元价值,青少年应以包容、平和的心态看待网络言论,不应秉持“非黑即白”的对立观念,将不同观点、喜好的持有者视为敌对方,盲目宣泄情绪。部分“骂战”带有吸引流量、商业营利属性,青少年应关注自身成长,主动远离辱骂、暴力、色情、谣言等不良信息,而不是把偶像、粉丝圈、应援活动作为自己的精神支柱,以免成为幕后操纵者吸引流量的工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来源:平安嘉定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