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于今年4月起在全市人民法院集中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
近年来,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于今年4月起在全市人民法院集中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
通过优化诉讼服务、强化多元解纷、提升案件质量、善意文明执行等系列举措,全市人民法院高效办理涉企案件,实质性化解纠纷,规范司法行为,助推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建设。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人民法院涌现出了一批法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典型案例,市中院经层层把关、严格筛选、认真评审,共评选出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领域典型案例10件。8月28日起,在包头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展播,欢迎关注。
全市人民法院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
典型案例
目录
01
包头市某公司诉重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02
石某某、李某某诉包头市某公司、某商场租赁合同纠纷案
03
陈某诉包头市某公司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登记备案事项案
04
蔺某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05
赵某飞、内蒙古某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诉某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06
某品牌策略公司诉某碳纤公司、王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07
内蒙古某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08
陕西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诉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09
某装饰有限公司与某国有宾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10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案
案例七
基本事实
内蒙古某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的内蒙古某器材厂,主营业务为水泥电杆及其他水泥制品的制造,地址位于包头市青山区。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产品市场需求逐渐减少,导致该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22年6月28日,市中院依申请裁定受理内蒙古某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指定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并召开债权人会议。2022年9月15日,裁定宣告内蒙古某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此后,管理人将划拨土地及地上物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竞买人成功竞买并付款。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市中院就破产财产处置的后续事宜与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召开府院联动会议,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协助竞买人办理划拨土地过户相关事宜。2025年5月28日,市中院终结破产程序。
裁判结果
市中院经审查认为,内蒙古某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裁定:宣告内蒙古某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内蒙古某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基本执行完毕,管理人已经基本完成清算工作,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市中院深刻把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要求,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文件精神,发挥破产审判出清功能,推动经营主体有效退出。本案是人民法院将破产审判与绿色产业发展有效结合,构建“绿色破产”的典型案例。法院指导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资产状况进行详细梳理并现场勘验,最大化发现资产价值。考虑到该公司所处位置均为工业项目,且临近电厂,为有效盘活该公司长期闲置的土地及厂房,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在破产审判中的作用,与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及管理人多次探讨、沟通,探索资产处置新路径,引入绿色产业投资人,协助投资人投资建设轻工低碳循环产业园,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市中院聚焦低碳发展、绿色转型,夯实绿色发展根基,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将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实实在在地转化成了现实生产力,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选报单位:市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案例八
基本事实
2024年6月19日,原告陕西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项目发包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了招标代理费为18万元且该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需一次性付清代理费并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2024年7月25日《中标通知书》载明被告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但被告并未支付代理费。2025年3月12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代理费1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调解过程及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调解的基础与空间,法院决定通过调解化解双方矛盾纠纷。经沟通了解到,被告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目前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延期付款。但被告多次延迟付款,导致原告不信任其能按约履行。调解过程中,法院引导当事人通过理性协商的方式化解纠纷,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类案诉讼结果和调判利弊,告知当事人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履行,一方面可以节约解纷成本,另一方面也不会对企业经营及征信造成负面影响。结合双方经营现状等要素,确定了被告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还款能力,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形成了延期付款的调解方案,达成阶梯式履约条款(宽期限+LPR三倍利息+逾期付款30%违约金)。通过“利息高比例支付+违约责任条款”方案既保障了原告的基本权益,又以市场化手段强化被告对债务的履行,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案件双方当事人为合作关系,若直接强制执行可能激化双方矛盾、导致合作关系破裂。经原告同意后,承办法官通过“执前督促”机制,与被告进行沟通,讲明其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文书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最终被告主动付清全部款项(含本息、诉讼费),该案未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典型意义
对于涉企无争议案件依靠诉讼方式解决,虽能“定分”,但不一定能“止争”,还可能因诉讼过程耗时耗力给企业正常运转带来影响,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因此对于涉企无争议案件可采取“调解+违约担保”模式,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欠款纠纷,可在调解书中增设阶梯式违约责任条款,如宽限期、LPR倍数利息、高额违约金,以市场化手段替代强制措施,降低企业涉诉成本,不断为涉企纠纷实质化解提供“最优解”。
执前督促程序实现了当事人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转变。对调解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执行立案前通过法律后果告知、信用风险警示等督促措施,有效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实现“零查封”“零纳失”的共赢效果,促成涉企纠纷实质性化解,不仅做到案结事了,也利于双方未来继续合作,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来源:包头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