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法案例】被继承人的房产未过户到继承人名下,继承人是否需要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借款?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9-16 11:21 1

摘要:刘某军、刘某兰系刘某魁的子女,刘某魁因做生意周转资金向盛某华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刘某魁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盛某华将刘某军、刘某兰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其父亲刘某魁生前的借款10万元及利息。

临法案例【2025】018

基本案情

刘某军、刘某兰系刘某魁的子女,刘某魁因做生意周转资金向盛某华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刘某魁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盛某华将刘某军、刘某兰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其父亲刘某魁生前的借款10万元及利息。

刘某军、刘某兰称,二人均已成家独立生活,有固定工作且并未参与其父亲经营的生意,二人对其父亲对外借款的事情不知情,也未继承父亲的任何遗产,故无需偿还父亲生前所欠下的债务。

案件审理

盛某华提供刘某魁出具的借条及转款明细,证明出借款项的事实。同时,提交与刘某魁的微信聊天记录、转款凭证,证明在借款期内向刘某魁催要借款及偿还利息的事实。其陈述刘某魁在其户籍所在地有宅基地一处,刘某魁的妻子也已去世,该宅基地已实际由刘某军、刘某兰继承。依据盛某华的申请查知刘某魁名下登记的房产位于本市先锋街道某居委会,刘某魁与张某花系夫妻,张某花于2022年因病去世。

法院判决

经临清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魁向盛某华借款10万元,有盛某华提交的借条、转款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在卷佐证,借款事实清楚,依法予以确认。案涉借款系刘某魁生前所负债务,其去世后应当以其遗产进行清偿。经查,刘某魁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未进行变更登记,现有证据虽不足以证明刘某军、刘某兰已经继承了刘某魁的房产,但其二人作为刘某魁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该房产的权利,至于是否实际继承及继承份额的多少问题是继承人内部分割遗产的问题,并不影响债权人向其主张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的权利。故法院判决刘某军、刘某兰在继承刘某魁的遗产范围内向盛某华清偿借款10万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官后语

借款人去世并不意味着债务也随之消灭,借款人的继承人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其是否负有还款义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刘某军、刘某兰作为继承人,在其父刘某魁去世后,虽未就其父亲名下的房产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二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也不能排除二人为逃避履行还款责任而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可能,基于被继承人遗产的确实存在,在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遗产的前提下,法院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父债子还”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在现有法律规定中,也并不存在“父债子还”的强制性规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子女才需要对父母生前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民法典通过明确清偿边界,以强化债权人利益保护,既不让子女因血缘背负“终身债”,也不让债权因死亡沦为“无头账”。

来源:成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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