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楚雄州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净化市场环境,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护航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近期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楚雄州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净化市场环境,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护航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近期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楚雄市某建材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三棵树墙面漆)案
2025年6月,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楚雄市某建材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三棵树墙面漆涉嫌商标侵权,经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确认,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三棵树”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从非法渠道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三棵树墙面漆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二、楚雄市某购物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2025年4月,在州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楚雄市某购物超市经营的美国青豌豆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厂商提出复检,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召回售出的不合格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李某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以虚假和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方式销售产品案
2024年11月,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与公安机关联合依法对姚安县某酒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在酒店内以“家用净水器新品发布会”的形式宣传、销售KeYuT科宇泰®净水机 矿物质直饮水机(含净水器专用滤芯),宣讲经该净水器净化的水能预防高血压、高血糖、肾结石、胆结石、脑梗、等疾病,超出了该《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特点及相关适用范围,夸大了产品性能、功能、用途等,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当事人还存在未经登记注册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大姚某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不真实、虚假商品信息案
2025年4月,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大姚某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和该公司网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网店销售新鲜蚕豆,标注“有机食品”字样,但不能提供有机认证证明材料。存在向消费者提供不真实、虚假商品信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五、元谋县某公司在用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案
2025年4月,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元谋县某公司在用电梯的轿箱内无警示标识标志和使用标志、未经首次安装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执法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2025年6月,执法人员进行复核验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电梯,并处罚款。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来源:中国食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