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16 02:36 1

摘要: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9月4日以书面、电话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徐志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5-056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9月4日以书面、电话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徐志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顾秦华、郑长虹以通讯方式出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9月15日为授予日,以5.03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授予90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该议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证券代码:300931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释义

注:1、本文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文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通用电梯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对通用电梯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通用电梯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25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5年8月20日至2025年8月29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8月30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52)。

3、2025年9月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53)。

4、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通用电梯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内容一致,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通用电梯及其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9月15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900.00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03元/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9人

5、股票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议通用电梯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鲁红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经办人:鲁红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5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53657

致: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以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电梯”或“公司”)的委托,就通用电梯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审查判断。同时,通用电梯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说明,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授予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授予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时,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文件,逐一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了必要的访谈和调查。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2025年8月19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三)2025年8月20日至2025年8月29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5年8月30日,公司公告了《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5年9月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五)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2025年9月15日为授予日,向9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900万股限制性股票。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六)2025年9月15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一)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5年9月15日。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5年9月15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60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通用电梯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张 霞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于 凌

沈国权

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25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5-057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9月15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900.00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03元/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9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5年9月15日为授予日,以5.0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900.0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方式: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9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014.60万股的3.7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人数为9人,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云视智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视智邦”)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

5、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03元/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7、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8、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9、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0、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注:1、本次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费用全部在云视智邦摊销。上表中的考核净利润,指各考核期云视智邦经审计的合并净利润,并扣除本次或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业绩考核期内在云视智邦摊销的股份支付的影响;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云视智邦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11、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依据激励对象所属子公司考核标准对其进行考核,并依照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900.00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03元/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9人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9月15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90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0.93元/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40.21%、33.79%、29.52%(采用“创业板综”近三年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5年9月15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5.03元/股,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9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通用电梯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5年9月15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5.03元/股,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9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9月15日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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